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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一直是都市生活里的一大公害。河南登封市某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女工王丽,在怀孕期间因遭受车间噪声的侵扰,致使儿子患先天性耳聋。在医治无果的情况下,王丽母子将公司告上法庭,声讨害人于无形的“噪声杀手”。2011年4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行了公开审理。这起全国第―例噪声导致胎儿出生后患先天一性耳聋的侵权案引起极大关注。
孕妇苦守岗位,生下先天聋儿
现年31岁的王丽出生在河南登封市告成镇。19岁那年,她应聘到登封市
家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从事车间气流磨操作的工作。这是一家跨国公司,尽管收入不高但工作稳定,王丽从踏入车间的那一刻起,就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几年来,她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深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2001年11月,驻河南开封某部队组织部分官兵到登封市郊区驻训。经人介绍,王丽结识了驻地志愿兵张爱民。尽管张爱民来自甘肃省贫困山区,但王丽相中了他的能力和人品。两人情窦初开,一见倾心,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2年10月,他们幸福地踏入了婚姻的殿堂。
由于张爱民在部队服役,婚后几年,夫妇俩长期两地分居,生孩子的事也就没有列入议事日程。2006年8月,王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立即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在开封服役的丈夫。
“我们终于有孩子了!”得知妻子怀孕的消息后,张爱民欣喜若狂,他反复叮嘱妻子要照顾好自己,多休息。丈夫不在身边,王丽就每天用心地照顾自己,并改善了伙食。
王丽刚上班时每月工资几百元,后来涨到1200元。然而,车司内机器的轰鸣、破碎机等设备产生的震动、空气中飘浮的大量微粒粉尘,时常让她感到胸闷烦躁。怀孕两个月后,王丽开始出现强烈的妊娠反应,经常感到恶心头晕。她几次找到车间和公司的领导,要求调换工种。然而,她的要求未得到批准。一位分管领导解释说,车间里的气流磨操作工较少,不能耽误生产进度,再说,车间也就是有些噪声,经检测,并没有其他有害气体或者物质,符合有关规定。
看着腹中的胎儿天天地长大,王丽非常担心孩子在如此恶劣的噪声环境中难以健康成长。孕期6个月时,她拖着笨重的身体向领导提出“提前休产假”,仍遭到拒绝。王丽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只好坚守岗位。尽管可以戴上口罩过滤空气中的微粒粉尘,但那刺耳的噪声常常让她有种头痛欲裂的感觉。
就这样,王丽直坚持到2007年4月1日。离预产期只有38天了,领导才将其调到包装车间工作,这里比气流磨车间环境好多了。王丽这才松了一口气。
2007年5月8日,王丽在开封市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名男婴。住院期间,经医院所做的新生儿健康筛查包括听力检查显示,孩子切正常。看着可爱的孩子,王丽夫妇心里乐开了花,他们为儿子取名叫张玉龙。
然而,王丽渐渐发现,儿子对外界的声音似乎很不敏感,平时也很少哭闹。一岁时,孩子学会了走路,却迟迟不会说话,甚至连简单的发音也没有。起初,王丽夫妇并没往坏处想,因为听长辈讲,有的孩子说话会推迟到将近两岁。
转眼,孩子一岁半了,可他依然没有开口说过一个字。王丽夫妇这才感到事态严重。于是,他们抱着孩子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检查,结果让他们目瞪口呆儿子竟患有“先天性极重度耳聋”。手捧诊断书,王丽夫妇泪流满面
“就是借钱,也要把孩子的病治好”王丽夫妇赶紧回家拿出全部积蓄,带着儿子赶往医疗条件更好的北京,以便给儿子做更详细、更全面的检查。在北京同仁医院,王丽夫妇排队苦等了几个小时,才拿到了个专家号。经过北京同仁医院专家诊断,小玉龙仍被认定患有“先天性极重度耳聋”。
王丽夫妇当即咨询医院专家,如何才能治好孩子的病。专家建议说:“采用传统治疗也许能康复,但最好是给孩子做人工耳蜗手术,让他学习说话,现在是他学习语言的最佳年龄。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语言学习将会越来越困难,将来即使听力恢复了,他也不会说话了。”然而,当听专家说植入一对人工耳蜗需要40多万元的费用时,王丽夫妇惊呆了,他们就是倾家荡产也难以筹集这些钱啊!
“噪声杀手”害人无形,状告“东家”讨说法
2006年,张爱民的哥哥骑车时摔成了植物人,需要大笔费用。善良的王丽很理解丈夫,在她的提议下,张爱民夫妇这些年的工资,除了日常开销外,几乎全部寄回了甘肃老家,以至到现在夫妇俩仍借住在王丽的娘家。如今,面对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夫妇俩更是一筹莫展。他们只好在心中暗暗祈盼,尽快找到治疗儿子的方法,早日让他步入抑扬顿挫的“有声世界”。
经过打听,夫妇俩随后带着儿子来到总医院,医生再次对小玉龙进行会诊。结果,用了最先进的检测手段,仍认定患儿为“先天性极重度耳聋”。
专家仍建议,为孩子植入一对人工耳蜗才是最佳治疗办法,否则,只能配备助听器,进行常规的康复治疗。王丽夫妇只好继续带着儿子,前往上海、广州等地医院求医问药。
为了省下每一分钱,夫妇俩经常以方便面充饥,有时甚至就抱着孩子在火车站候车室里过夜。外公对小玉龙的感情很深,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后,他还去养殖场打工,筹钱给外孙治病
奔波一个月后,王丽夫妇失望地带着孩子回到河南。随后,他们接受了这个残酷的现实,决定定期将儿子送到开封雅歌聋儿语训中心接受语言训练。鉴于孩子的情况,医生给小玉龙配备了最大功率的助听器,辅助以刺激听觉神经的药物,同时进行康复训练。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玉龙虽然能发出“呀呀”的声音,但仍不能准确地说出一个字。
当一位老中医说针灸可以治疗耳聋后,王丽便四处打听经验丰富的针灸医生,请他们给儿子做针灸。然而,针灸治疗很长一段时间后,儿子的听力仍没有改观。尽管如此,夫妇俩还是没有放弃对儿子的治疗,他们不断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咨询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与建议。然而,夫妇俩最终发现:植入人工耳蜗才是唯一有效的途径。
一天,王丽向一名医学专家咨询。这名专家得知她的工作环境后,坦诚地告诉她:“像你儿子这么严重的听力损失,应该是在胎儿时期形成的,而不是后天病变和外伤造成的。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长期受到高分贝噪声侵扰,极有可能导致胎儿无听力。”
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回想当初怀孕后仍坚守在车间工作,王丽心有余悸。现在听到专家的席话,她终于明白儿子失聪的“罪魁祸首”,就是车间那刺耳的噪声。
2009年6月初,王丽和丈夫商量后,特意给领导写了一封信,如实反映了自己的遭遇,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回音。半个月后,王丽带着儿子亲自找到公司领导,想协商解决问题,但领导却以“单位效益不好,无法资助你”为由,搪塞过去。
伤心之余,王丽把自己的悲惨遭
遇告诉了同事。消息传开,大家很同情王丽,纷纷伸出友爱之手为其捐款,短短一天就捐赠了7431.5元。与此同时,还有同事建议王丽,她这种情况可以公司,如果她以后打官司,大家一定会出庭作证
“对呀,何不打官司讨个说法?”有了这个想法后,王丽便进行精心准备:一边通过律师委托医院对儿子的病情进行鉴定,一边搜集对其所在车间环境作出的风险评估报告。结果,报告结论为,王丽工作的车间噪声测量值为93.4分贝,远远超过国家规定85分贝的标准。但由于报告显示车间里没有其他有害气体或物质,这些超标的噪声往往被管理者所忽视。
随后,河南省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玉龙的伤残程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四级”。收集到这些证据后,王丽对打赢官司充满了信心。
2010年4月,王丽作为儿子张玉龙的法定人,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自己所在的陶瓷材料公司告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10367.74元、交通费1819元、残疾赔偿金294640元、残疾器具费4776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05186.74元。
“特别规定”助胜诉,痛哉“无声的世界”
然而,由于这起噪声侵权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
庭审中,王丽带着儿子坐上了原告席,泪流满面地陈述自己那极端恶劣的工作环境,怀孕后曾多次向有关领导请求调整工作岗位,均遭拒绝等事实。接着,原告的律师时声称原告之母在怀孕期间,因为在高度污染(特别是噪声污染)的环境中劳动,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最终导致原告先天性耳聋。被告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是个高危环境,本案属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被告现在不能证明原告的先天性耳聋与其噪声等环境污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原告还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手术,原告所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保留进步的赔偿诉权。
针对原告方的诉请,被告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人辩称,首先,原告、被告之、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原告不在其公司上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出生后,医院对新生儿听力筛查时并未发现有问题,据此不能确定原告是先天性耳聋。最后,原告母亲怀孕期间,被告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且牵涉许多医学知识,故主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宣判结果。
休庭后,主审法官多次深入调查涉案的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向辖区内知名儿科医生咨询,了解到目前新生儿体柃准确率不是很高,且超标噪声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等情况。
2011年3月,经过合议庭审理,登封市人民法院终于对这起因环境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被告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原告之母王丽工作车问的噪声测量值达93.4分贝,超出了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的标准范围。因此,被告客观上存在噪声污染的行为和事实。
经多家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原告存在先天性耳聋的损害后果,不是基因突变(遗传)或者病理(药物)造成的。而目现有医学研究证明,如果孕妇长时间处于严重的噪声污染环境之中,可能会对胎儿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对其听觉发育产生不良后果。据此,原告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根据世界立法通例,胎儿出生后应作为权利人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此规定,孕育中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故孕育中的胎儿是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胎儿在被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致其出生后畸形或疾病,应该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此,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4587.20元;残疾器具费4776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810元,残疾赔偿金201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定为30000元。以上共计285965.20元,原告诉求405186.74元与本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不符。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玉龙285965.20元。本案受理费2500元,被告承担2000元,原告承担500元。
审宣判后,被告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2011年4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等参加旁听,进行公开审理。法官努力进行调解,但双方最终对赔偿数目无法达成致。主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布二审结果。
目前,小玉龙戴上最大功率的助听器,一直接受康复训练,可他仍只会简单发音,喊喊“爸”、“妈”,不能连贯地说出完整语句。年前,张爱民已经从部队退伍,目前待业没有收入,而王丽仍在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上班,她那点可怜的工资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治疗费用。如果康复治疗最终无效,小玉龙仍需要植入人工耳蜗。面对官司的纠纷和儿子的未来,夫妇俩感到迷惘无助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有专门规定。比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忌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等等。然而很多公司忽视这些规定,由此造成不少苦果。总之,关爱生命、尊重法律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