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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习俗与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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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不仅涉及政府、业主、住户三人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也与被拆迁地所有的社会文化心理和习俗息息相关。客家人的风水观念、祖先崇拜观念、自然崇拜观念和恋土重迁情结,无不影响着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正确认识和把握客家习俗征地拆迁的作用与影响,对于研究和解决征地拆迁这个“天下第一难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会文化;客家习俗;征地拆迁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83-03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文化与社会的结构独立于行动者并引导着其行动,然而他们也创造着选择,创造着可能性,并为富有创造性的行动与新颖独特的文化和社会现象提供方法[1]。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影响。广东省惠州市是客家人聚集的地区,在其全部常住人口中,2/3左右是客家人,乡村地区更全部都是客家人。最近几年,在这样一个经济较为发达但客家文化浓厚的地区,发生了大量的征地拆迁行为。这些征地拆迁行为,由于其在特定的客家文化场域中,因而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客家人作为调查对象,研究和探讨客家文化与征地拆迁之关联,旨在为征地拆迁问题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进而不断丰富征地拆迁问题研究。

一、征地拆迁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征地拆迁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古今中外所有类型的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着征地拆迁,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其具体的表现和特征有所不同。中国的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包括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以及相关安置的工作,是征地、拆迁与安置的简称。所谓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交通道路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2]。又称为“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相比较,无论是土地的性质、土地性质的改变、拆迁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和当事人的关系均不同,具有以下比较特征。首先,从拆迁的法律依据来看,征地拆迁是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它所含的补偿不仅只有房屋拆迁的补偿,还有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为此作了相应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是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适用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3]。其次,从拆迁的主管部门来看,征地拆迁是一种以行政性质为主导的拆迁行为,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其当事人的关系以行政关系为主,以民事关系为辅;而城市房屋拆迁更多的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由城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其当事人的关系则是以民事关系为主,行政关系为辅。最后,从拆迁的土地性质来看,征地拆迁所征用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是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而城市房屋拆迁所征用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只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而不改变土地性质,原来是国有土地,征用后仍然为国有土地。并且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只是改变了居住地,而对其生产资料并末剥夺。而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则是对农民生产资料的剥夺,失地的农民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

征地拆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事业的公益性。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是一项公益性、服务性的事业。这就决定了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益性特征。二是主体的行政性。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政府的单方面行为,是政府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实施的行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而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行政性。三是行为的强制性。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以公权力为背景来实施和推进的,这是因为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事业的公益性和主体的行政性所决定的,这也就决定了征地拆迁行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四是利益的多元性。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是政府、业主和住房三方利益的博弈,作为政府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它有追求绩效的利益诉求,行使着公权力;作为业主为了提高效益,它有降低成本的利益诉求,行使着投资权;作为住房为了今后生存,它有补偿最佳的利益诉求,行使着签字权。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所有这些利益诉求与各种权力相互纠结在一起,使得征地拆迁成为“天下第一难事”。五是覆盖的广泛性。交通道路建设周期长、跨度大、涉及面广,既有企事业单位,又有农村和军队;既有改革开放好的地区,也有贫穷落后的地区;既有村风民俗朴实的村落,也有村风民俗粗暴的乡村;既有平坦肥沃的农田,也有荒无人烟的山岗,还有果林、渔场、宗祠等等。这种覆盖的广泛性,使得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复杂、案例多样、个案鲜明,必须广泛调查研究工作,慎审对待和处理好每个情况、每个案例、每个个案,确保征地拆迁平稳顺利进行。

二、客家风俗的表现形式及其核心内容

风俗则是某一地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沿袭下来的各种风尚、习俗的总和。它们是相延久积而形成的喜好、习惯和禁忌等,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是过去事物的积淀,渗透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4]。而客家作为一支独特的民系,其风俗也更成为客家人区别于其他人群的独特特征,这种独特的风俗塑造着客家人独特的精神心理,影响着他们的行为方式。其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家人的风水观念。客家人的风水观念与客家围屋是紧密相连的。围屋是粤东客家地区的标志性居住建筑,也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与北京的“四合院”、陕西的“窑洞”、广西的“干兰式”建筑及云南的“一颗印”并列成为中国的标志性建筑。而围屋所蕴涵的最重要的文化含义就是风水观念。客家人认为,屋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家族的兴衰成败,为此,他们为了寻找到一块风水宝地不遗余力。同时,由于客家人大都住在山区,所以动土盖屋对山形山势非常重视,客家围屋大多依山而建,其理想的空间模式是“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大风水”可能并不尽如人意,所以人们要在室内的“小风水”上做相应的补充。首先,他们要求围屋的中轴线,一定要与地灵之脉气相一致,从而使围屋在内在精神上与屋外的“大自然”、“大风水”相贯通。其次,围屋的前面大多要配置一个半月形的水塘,一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用水二来调节局部气温,发生火灾的时候还可以方便救火,更重要的一个功能是风水的含义。再次,围屋的“化胎”,寓意宗族生育聚气、化育万物。最后,围屋前面的禾坪,是族人进行各种活动娱乐的场所,收获的季节也是人们晾晒谷物的地方。除了这样的实用功能,禾坪在风水上的重要含义就是聚集人气。

2.客家人的祖先崇拜观念。崇拜祖先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客家人的祖先崇拜主要体现他们的祠堂上。每个客家宗族都建有祠堂。这些祠堂最大的特点是“家祠合一”。祠堂是客家人宗族的中心与象征,地位非常重要,它在宗族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不可替代的,客家建筑中最为高大、最为宽敞、采光最好、最肃静的地方就是客家祠堂。祠堂作为祖先灵魂的栖息之所,也被称为“祖屋”或“祖堂”,许多家族为了建造祠堂都不遗余力。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崇林世居这个祠堂,它是由叶文昭在清嘉庆三年(1798年)创建的,距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虽然历经风雨有些已经剥落,但是从尚存的图案中仍然可以依稀看到当年的辉煌。祠堂内还有众多的工艺品,比如款式各异的石础、门墩,简练古朴的木雕几何纹饰槛窗,构图明快的砖雕窗,喜鹊卷草形的斗拱,各式山水壁画及图式等,无不向人们展示着祠堂的辉煌以及人们对祠堂的重视。

3.客家人的自然崇拜观念。客家人迁移广东地区始于唐代,唐代之前,广东地区人烟稀少,处处荒凉,一直到宋代仍是大山长谷,荒翳险阻。这样一种自然环境对于客家先民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他们远离中原战火,却面临着新的生存劣境。要在这样的环境里生存和发展,除了需要吃苦耐劳、勇于开拓的精神外,人们还需要寻求心灵或精神上的慰藉,于是便唯有托附神灵,寄望神灵的庇佑,祈求众神普渡一切困厄、危难。因此,土地、树木、石头等都成为客家人崇拜的对象,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即使到现今,行走在客家地区的大街小巷,仍然可以看到无处不在的伯公庙、神树、神石,就连很少有人走的桥洞下面也会天天燃着香,偶尔也会看到路过的人进行叩拜。

4.客家人的恋土重迁情结。客家先民原生活在中原地区,然而由于中原战乱,他们迫不得已辗转几千余里来到这“人烟稀少,林菁茂密,野象横行,鳄鱼肆虐,瘴气熏人”的粤东之地。这里没有北方那样广袤可耕的良田熟地和灌溉系统,居住在这里的原住居民古越族及其后裔畲瑶等少数民族还过着洞居和“刀耕火耘”的原始生活。因此,客家先民来到这里以后,一切必须从头做起,他们只能依靠祖辈所赖以维系生存的基本手段,向荒山要土地,要衣食住行!于是,一代一代客家人披荆斩棘,历尽艰苦,开垦出一块块土地,建起一座座家园。以农耕为基本生存和生活方式的汉族传统,历尽艰苦的开垦过程,以及“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现实环境,使客家人极为爱惜土地,他们把土地看做神,亲切的称之为“伯公”,把土地神列入叔伯的辈分,使之与祖宗以兄弟相称,以表达他们对这一方土地的深深热爱。虽然到了粤东以后,他们中的部分人又为了谋生而远涉重洋。但是他们骨子里仍然保持了中原汉族恋土重迁的情结,不是迫不得已,绝不愿意背井离乡。

三、客家风俗在征地拆迁中作用与影响

客家风俗作为整个区域人们生存背景的社会文化风俗,对生活在这其中的人们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审美观、善恶观等,使生活在这其中的人们在认识、分析、处理问题有着独特的观念。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种独特的客家风俗文化无时无刻不存在着,作为一种生活的底色而作用于人们的心理感情。

1.客家人的风水观念影响着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某高速公路建设时其道路建设正好直冲某村的一户人家的房屋,屋主人认为这是大不吉,所以天天去施工现场阻工,使施工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施工。这样的阻工也并不是完全的无理取闹。因为,在传统的风水学里有一个原则是“喜回旋而忌直冲”。也就是说房屋的大门不能正对着大路。如果那样则大路越长,车辆越多,房子的灾祸也就越大。因此,对居住在房屋里面的人是相当不吉利的。这对笃信风水观念的客家地区而言,人们忌讳这种直冲的道路对住宅的影响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还有“风水塘”问题,某镇一户人家的水塘需要被征用,由于客家人笃信风水,水塘主人坚决不同意。他认为,高速公路的施工严重冲撞了自己的风水,给自己的财运带来非常大的破坏。所以坚决不同意施工方在此施工,由此致使施工方无法施工,大量的工作人员窝工、机械设备停用,项目建筑公司每天都要损耗几十万元。高速公路指挥部、县镇领导多次与其进行协商都无法取得一致的结果。

2.客家人的祖先崇拜观念影响着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在很多客家人看来,征地拆迁他们的宗祠,是不可接受的事情。例如,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就因很多地段的征地拆迁涉及坟墓和宗祠的搬迁,而频频遭遇阻工,致使施工方无法施工、大量的工作人员窝工、机械设备停用的情况。虽然某地方政府颁布了政令,规定了对坟墓的搬迁补偿,但是这些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政府在项目建设的规划中虽然考虑到了当地客家人的丧葬习俗和祖先崇拜观念,但是单单的金钱补偿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应该更多地从文化、情感和心理方面考虑人们的需要。这样的状况并不是个案,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一项的征地拆迁项目过程中。这不仅给公路沿线的居民造成了很多不便,也使施工方和项目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某地道路建设恰好需要搬迁一座宗祠。虽然在相关部门的积极沟通下,其家族同意搬迁,但是却提出一定要先选好新建宗祠的地址,在未选好地址之前不能动工。然而,在客家文化中,祠堂选址非常讲究,要找到一块合适的风水宝地是多么艰难,为此需要付出多少时间、精力和人力。这也就大大地影响了工期,给道路施工带来很大的影响。

3.客家人的自然崇拜观念影响着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土地作为客家人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这“八山一水一分田”的丘陵地区,土地就是生命的保障,就是神。所以客家人非常崇拜土地,把他亲切的称为“伯公”。客家人不仅崇拜土地,还往往崇拜一些独特的树木和石头,把这些树木和石头称为“神树”、“神石”。而一项高速公路建设动辄征地拆迁几千亩,不可避免的需要拆迁人们看做是神灵的“伯公庙”或者“神树”、“神石”。某地修建高速公路正好要拆除一处“伯公”小庙。而当地的客家人对“伯公”有着很深的感情,日日上茶供香,稼穑、动土、出行或者有什么困难矛盾,都要到伯公面前祷告,请求伯公帮忙保佑。特别是设在水口的伯公庙,意义就更加重要。因而,村民对此拆除严重不满,这样也就导致工程无法施工,工期延误,这也是当地该高速公路工期推迟了两年才建成通车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这也是其他的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

4.客家人的恋土重迁情结影响着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客家民系是由于迁移而在中华民族内部形成的一个独特的民系。无论怎样漂泊,他们骨子里仍然保持了中原汉族恋土重迁的情结,不是迫不得已,绝不愿意背井离乡。即使因为生存压力而远离故土的人们,也时刻眷恋着生养自己的这方热土,一有机会就会回来看看。而大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时则会征用整个村庄的土地,村民们需要全体搬迁。这就导致客家人的恋土重迁情结与征地拆迁的矛盾,成为所有的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如某地建设一条高速公路,整个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48.2亿元,计划2012年建成通车。而这条高速公路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征用一个村的地,整个村庄要全部进行搬迁。然而这个村庄的村民都不愿意,为此全村人,到当地政府去上访,希望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能够体恤他们的感情和心意。致使施工队无法进村施工,工程无法进展。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这也是造成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困难的一个较大的因素。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绝大多数东西都可以衡量出它的价值,并用相应的金钱去补偿,但是有些时候,金钱并不能弥补所有,尤其是人们的心理感情。

参考文献:

[1][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7版[M].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7.

[2]邓焕彬,朱建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1.

[3]徐海波.征地拆迁问题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2006:8.

[4]谢小娜.客家习俗与征地拆迁[D].武汉:武汉大学社会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