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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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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立法上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保护、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状况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通过具体的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138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开放以及责任意识的淡薄,试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在我国日趋增加,使非婚生子女急剧增加。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是实际生活中无法实现这种法律上的平等。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婚姻关系以外的两,非婚生子女一直是受到人们鄙视的。本文拟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做一探索以期能改善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1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内涵

研究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对非婚生子女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什么是非婚生子女呢?大多数国家是将自然血亲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且立法对婚生子女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婚生子女的对立面可推导出非婚生子女的内涵,那么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其生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2 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据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都是较为先进的,较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们通过仔细分析,仍可以发现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2.1 法律规定较为简陋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具体化的操作规定,也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基本指导原则,因此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不便,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其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同等保护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相同的权利,因此在实际中还是存在不平等之处;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其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费用,至于医疗费用则没有规定,相比起详尽和细致的婚生子女相关方面的权利,则显示出了不公。

最后,在对非婚生子女立法上,例如子女的姓氏、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探望的权利和方式、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未做出强制性规定。这就体现出制度缺失、立法笼统;而对婚生子女在这些方面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表现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未提高到应有的高度。

2.2 对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规定的缺失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规定,所导致的后果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无法真正地成为婚生子女,所以使得法律规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条文落空,因此我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当继续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子女的制度。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母关系的确认,根据生理上的怀孕、分娩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确认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无法以分娩的事实而直接确定,而生父的认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父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2.3 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阻碍了权利的实现

目前我国现行户籍制度规定,父母给子女入户口,须有出生证明、准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这些证件。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显然是很难达到的要求,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们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导致无法提供完备的证件去给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随之而来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很多问题比如上学难、社会保障权缺失、公民身份无法确认等也接踵而至,他们必然成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

2.4 传统观念很难改变

由于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思想影响很深的国家,因此一直以来,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都受到人们的歧视。我国古时的非婚生子女俗称为“私生子”,具有明显的鄙视之意。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宣告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笼统,这一条文的实效大打折扣。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这一传统思想虽然有所改善,但在很多国人的脑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导致人们对非婚生子女随意打骂、侮辱、歧视等现象,他们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

3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建议

3.1 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

目前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我们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工作。第一,在我国法律只是宣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不仅停留在宣告非婚生子女权利,而且要进一步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实现途径进行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第二,应该加大相应的法律监督力度,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3.2 为认领制度中的强制认领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与其生父的父子女关系的案件有很多,如王纳文的儿子王圣文诉著名运动员,那英的丈夫高峰确认父子关系并要求高峰向其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案件。这些案件都要求原告方随后举证责任,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公平的。一旦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对相关的证据没有保留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来说又不愿意认领的话,非婚生子女证明其与生父的关系只有做亲子鉴定来证明,但是其生父往往拒绝做亲子鉴定,他们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其隐私权,这样,非婚生子女必须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就无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被告负责举证责任,是与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当然是最好的证明方法了,如果鉴定结果是父子女关系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之相反,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这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充足的保障。

3.3 简化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程序

就中国目前这样的户籍制度,每个公民的户籍都关乎他们将来的公民权、就业权、身份权、经济权利等等,没有户口这些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的宪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代公民资格的实质是享有权利的资格。但是在我国户籍制度的条件限制下,非婚生子女户口无法落户,他们在受教育权、享受社会福利权、身份权等方面将会受到种种制约,我们说的这些权利是非婚生子女作为人权主体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保护。因此,建议对落户口的种种限制应该在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来真正实现公民资格,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证。

3.4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改变以往对非婚生子女的观念

首先,大家都知道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国家应加大人权保护的法制宣传,让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实质的权利,这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非婚生子女的人权不受侵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中国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我国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应因出身而丧失。其次,我国在《婚姻法》中应加大对公民道德的宣传,使人们注意防止发生婚外。我们要逐渐消除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使非婚生子女的保障能够真正的从理论走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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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楠(1981-),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从事监狱学、犯罪心理学教学与研究,河南郑州 4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