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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寻租及其反寻租机制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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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寻租现象表现形式也不断增加,因此,要通过对企业寻租过程中的多方和双方博弈进行分析,明确寻租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并根据博弈分析提出建立反寻租机制的建议,强调群众监督的重要性。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the form of "rent-seeking"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o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use game theory to analyze rent-seeking of two and more parts, to find the dominating causes and the methods of restraining rent-seek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significance of public supervision should be pointed out.

关键词: 企业寻租;博弈;监督;惩罚

Key words: corporations' rent-seeking;game theory;supervision;punishment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3-0186-04

1 相关文献综述

寻租理论起源较晚,最早提出寻租思想的是Tullock(1967)。但是,真正掀起寻租理论研究大潮的是Anee.O.Krueger(1974)。在寻租的定义中,通常我们把由政府干预导致稀缺所形成的人为产生的租金称为社会性租金,而对这种租金的追求称为“寻租活动”。对这种行为的定义,一般采用Bhagwati(1982)“追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

寻租理论出现后,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Tullock(1967)和Posner(1975)首先分析了垄断租,并进行了测算。之后,Mcchesney(1988)就政府在寻租活动中的角色问题提出了“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概念。Lee&Orr(1980)从寻租理论的角度研究了政府干预经济政策的延续性问题。在抑制寻租的问题上,Congleton(1980,1983)试图证明,用委员会表决的民主方式决定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可能更有效率。Higgins and Tollison(1988)主张开放直接的市场垄断的寻租竞争,促使这一层次寻租活动中租的消散,这样就减少了寻租活动的预期利得。Baumol(1990)、Murphy,Shleifer和Vishny(1991)以及Jagannathan(1987)、DeSoto(1989)等人认为,企业家资源的优劣,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

我国对于寻租的研究最早起源于80年代末,吴敬琏(1988)指出:“在我国经济中,不平等竞争、‘官倒’活动、‘以权经商’、靠差价、利差、汇差发财的活动有所发展,由此引起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已经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为了理解中国的腐败现象和推进市场化建设,经济学家就寻租理论进行了专题讨论(王忠民,1988)。荣敬本(1989)指出:“要用现代政治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根源,从而揭示的根本道路”。寻租理论的开创者们大都把寻租行为的盛行归结为政府扭曲市场提供租金的结果(钱颖一,1988),因此,“解除对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厂商价格行为的行政管制,放开价格,健全市场,开展平等竞争——这正是我们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吴敬琏,1988)。为了直观分析我国寻租活动的规模和主要存在领域,继胡和立(1989)对我国1988年的租金规模和结构作出开创性估算研究之后,万安培(1996,1998)持续对我国的租金规模和结构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考察,他们分别估算了我国各个行业的租金规模。张军(1997)、樊纲(1996)、贺卫(1999)等研究了转轨过程中的寻租行为,认为双轨制的并存直接触发了这一时期的寻租行为。

以上理论为我们分析我国的具体情况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以找到解决我国企业寻租问题的方案。

2 企业寻租简述

企业寻租,一般是指企业向政府寻求一种非生产性获利,即通过对一种超经济权利的追求而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从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为寻租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同时,由于我国转轨过程中所采取的制度创新形式是一种渐进式倾斜式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价格双轨制和政策上的双轨制都带来了许多制度上的漏洞,滋生与助长了寻租行为。由于这种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先天性落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这种权钱交易、官商不分、以权经商的局面,导致企业寻租行为的产生。

那么,在企业寻租的过程中,是什么让寻租方和设租方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合作,他们合作的概率和趋势又是怎样的呢?社会中的监督力量在寻——设租过程中又起着怎样的作用?如上图,这将是一个双方乃至三方博弈的过程。为了简单明了,我们将分别进行阐述和比较。

3 企业寻租的博弈分析

3.1 三方博弈 首先,我们设定寻租方是任何一个资源利用者的经济主体,设租方是任何一个对资源配置拥有决定权的经济主体,而监督方为任何一个可能监督检举的集团、组织或者个人。我们假定:监督者有选择监督和不监督的权力,在监督者选择监督时,如果监督属实有效,处理的政府部门要给与监督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要给予寻、设租方相应的处分。我们设设租方在寻租的情况下收益为R1,寻租方收益为R2,监督者监督的成本为C(包括搜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后可能遭遇的打击报复成本);当监督有效时,对设租方和寻租方分别给予K、L倍的处罚,同时,将处罚金的r倍作为奖励给予监督者。最后,我们假定寻租方、设租方和监督方都在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下,选择自己进行寻租或设租的概率为Pa,监督者选择监督的概率为Pc,而当有关部门处理寻租问题时,对寻租者和设租者处罚的概率为Pb。

在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内,我们都可以假定其作为经济人的假定以及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假定,因而,上述假定应该基本符合我国寻租问题上的实际情况。依据此假定的基础上,我们给出三方博弈的模型①如表1。

模型中,当设租方和寻租方选择寻租,监督者进行监督且给与寻租的双方惩罚时,设租方的收益为寻租收益(R1)与交纳惩罚金(KR1)的差,即R1-KR1(=-(K-1)R1),而寻租方的收益类似的计算出为-(L-1)R2,此时,监督者的收益为受到的奖励(寻租总处罚金的r倍)与监督成本的差,即为r(KR1+LR2)-C。而监督者监督,却不给予寻租双方惩罚时,则设租方和寻租方分别得到其收益R1、R2,监督方损失其监督成本C。当然,如果监督者选择不监督,则设租方和寻租方依旧得到收益R1、R2,而监督方收益为0。

当设租方和寻租方选择不寻租时,双方都没有额外收益,因而,无论监督者监督与否,总收益均为0,而监督者选择监督,因为设租方与寻租方均不参与寻租,因而监督者只能损失其监督成本C,即总收益为-C,而监督者不监督时,无成本支出的利益所得,因而总收益也为0,即此时,三方博弈结果为(0,0,0)。

根据模型,我们定义设租方、寻租方和监督放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πa、πb、πc,我们可以分别得出三者的效用函数:

πa=Pa{Pc[Pb(-(K-1)R1)+(1-Pb)R1]+(1-Pc)R1}+(1-Pa)×0 (1)

πb=Pa{Pc[Pb(-(L-1)R2)+(1-Pb)R2]+(1-Pc)R2}+(1-Pa)×0 (2)

πc=Pc{Pa[Pb(r(KR1+LR2)-C)+(1-Pb)(-C)]+(1-Pa)(-C)}+(1-Pc)×0 (3)

对上述三式分别求导,可以得出三者效用最大化条件:

?坠πa/Pa=(1-PbPcK)R1=0?圯Pc*=1/PbK

?坠πb/Pa=(1-PbPcL)R2=0?圯Pc*=1/PbL

?坠πc/Pc=rPaPb(KR1+LR2)-C=0?圯Pa*=C/rPba(KR1+LR2)

可以看到,在这个混合纳什博弈中,博弈均衡结果为Pc*=1/PbK,Pa*=C/rPb(KR1+LR2)

或者Pc*=1/PbL,Pa*=C/rPb(KR1+LR2)

从模型的均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设租方和寻租方将以最优概率Pa*进行寻租,当Pa大于这个均衡概率的时候,监督者一般选择监督,反之,监督者选择不监督。另外,寻租的最优概率与对寻租者和设租者的惩罚有关以及其租金的分配有关,租金的分配问题上,取决于设租方与寻租方的双方内部协商,但惩罚程度却是外部给定,当K、L越大的时候,均衡概率越小,寻租者寻租的可能性越小;另外,寻租的均衡概率还与对监督者奖励以及惩罚的概率有关,这两者越大,寻租者寻租的机会越小;同时,监督者的监督成本越大,寻租者投机取巧的可能性越大。可见,要想降低寻租者寻租的可能性,就该从上述变量C、r、Pb、K、L入手,通过提高对寻租者惩罚的概率和惩罚的力度,加强对监督者的奖励机制,通过各种渠道鼓励监督,降低监督成本,都可以降低寻租者寻租的概率。

从监督机制上看,影响监督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惩罚的概率;另一个是对寻租者惩罚的力度。监督者将在均衡概率1/PbK(1/PbL)下进行监督,当监督的概率超过均衡概率,寻租者一般不愿寻租。因而,当惩罚的概率越大,对寻租者惩罚的力度越强,监督者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概率越小,监督者监督超过这一概率的可能性越大,从而对寻租者的威慑作用越强。

3.2 设——寻租方博弈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对设租方和寻租方的惩罚力度不同,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寻租收益的分配上不同而致。以下博弈模型中,我们主要讨论寻租收益在设租方和寻租方之间的分配,因而我们将设租方和寻租方寻租成功所取得收益R1、R2用具体数字代替,两者的寻租收益之和就是寻租所产生的总收益。因此,我们在此假定寻租总收益为1000,下面我们根据模型来进行分析。

在表2的支付矩阵中,括号左右两边数字分别代表设租方与寻租方所取得的租金。如a局中,两方均获得500元租金。设租方通过“权-钱”交易获得,而寻租方通过“钱-权-钱”的增量交易获得,即通过支付给权力者的500元后净获得500元租金。但如果设租方事先估计到寻租者寻租可产生非生产性利润总额在1000元左右,会持其权利的稀缺性而移至c局中,选择D策略。设租方在此可获得700元租金,寻租方则只得300元。但寻租方寻租的目的也是追求租金最大化,他一开始就力图往b局中移动。在设租者不知寻租方产生1000元非生产性利润的情况下,会同意移至该局,但寻租者会存在较大风险,即一旦设租方知道寻租者的获益情况,会另寻竞租对象。同样,在c局中,设租方也存在一定风险,即设租者获益太大,寻租方可能会告发。因此要回到a局,设租方会因为上述原因不愿回去,同时,寻租方则顾虑其他竞租者入局将其位子挤掉。

寻租与设租的博弈会落入哪个策略选择中,要看两者的优势地位,如果设租者居于优势地位,所以往往一旦他采取D策略,寻租方也只好采取A策略。当然,如果寻租方掌握主动,交由控制力或“威慑力”,则博弈局会向b移动,而此时设租方选择C策略比D要好。双方最不愿见到的结果是d支付,因为这对双方来说都不是最好的策略。在该模型中,它也不是稳定均衡的结果。

假设在寻租与设租方的博弈过程中,双方的谈判力量是对等的,那么我们可以用反应函数来看双方如何就分配1000元进行讨价还价的。按三方博弈模型,双方要求数额分别为R1、R2,则0≤R1+R2≤1000(如果R1+R2>1000,则该寻租活动会因利益无法协调而终止,双方收益均为零)。我们先讨论设租者的选择,寻租方选择金额R2(0≤R2≤100),对设租者利益R1建立函数如下:

U(R1)=R1 (R1≤1000-R2)0 (R1>1000-R2)

因此设租方采用R1=1000-R2时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U(R1)=R1=1000-R2,即R1=1000-R2是设租方博弈的反应函数。

寻租方与设租方的利益函数和策略选择完全相似,一次对设租方所选择的任意金额R1,寻租方的最优反应策略即反应函数是R2=1000-R1。

显然,上述两方博弈的反应函数是完全重合的,因此本博弈有无穷多个纳什均衡,所有满足该反应函数,即R1+R2=1000的数组(R1,R2)都是本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此时博弈双方极有可能均会要求500元,因为在该博弈的无穷多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中,(500,500)既是比较公平和容易被双方接受的,也是容易被双方同时想到的一个,即一个聚点均衡。

因此,在设租方与寻租方寻租利益分配的博弈中,当两方力量对比不是很明显的时候,由于双方互相有利益制掣,因而一般会遵循较为公平的对半分的利益分配形式。然而,这种对等的博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切实际。因为,首先,寻租的总收益很难明确给定,其次,在权力优势方面,很难说会存在一种平等的局势。因此,在寻租的过程中,设租方与寻租方一般会达到攻守同盟的一种默契,从而共同侵吞国家财产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要想改变这种局势,势必仍要在监督者和惩罚机制上下功夫。我们重新回到三方博弈模型,看监督者的利益安排。

3.3 寻租双方与监督者博弈 此时,我们将寻租方与设租方看成一个整体,看他们与监督者重新博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假设寻租双方可以通过给与监督者一定好处从而使监督者采取不监督的措施,此时,假定寻租总收益为R,给与监督者利益为R3,博弈模型(表1)(这种情况往往是监督者比较明确的时候易于操作,否则,很难知道谁在暗中监督从而向其寻租)变为表3。

此时,R1′+R2′+R3=R1+R2,从而三者的期望效益函数分别变为:

πa=Pa{Pc[Pb(-(K-1)R1)+(1-Pb)R1]+(1-Pc)R1′}+(1-Pa)×0

πb=Pa{Pc[Pb(-(L-1)R2)+(1-Pb)R2]+(1-Pc)R2′}+(1-Pa)×0

πc=Pc{Pa[Pb(r(KR1+LR2)-C)+(1-Pb)(-C)]+(1-Pa)(-C)}+(1-Pc)×[Pa×R3+(1-Pa)×0]

对上述三式分别求导,可以得出新的博弈模型下的三者效用最大化条件:

?坠πa/Pa=Pc(PbKR1-ΔR1)-R1′=0?圯Pc′*=R1′/(PbKR1-ΔR1)

?坠πb/Pa=Pc(PbLR2-ΔR2)-R2′=0?圯Pc′*=R2′/(PbLR2-ΔR2)(ΔR1=R1-R1′;ΔR2=R2-R2′)

?坠πc/Pc=rPaPb(KR1+LR2)-(PaR3+C)=0?圯Pa′*=(PaR3+C)/rPb(KR1+LR2)

可以看到,在这个混合纳什博弈中,博弈均衡结果为

Pc′*=R1′/(PbKR1-ΔR1),

Pa′*=(PaR3+C)/rPb(KR1+LR2)

或者Pc′*=R2′/(PbLR2-ΔR2),

Pa′*=(PaR3+C)/rPb(KR1+LR2)

比较监督者完全没有寻租可能的均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寻租的均衡概率明显增大了,也就是说,在寻租双方可以向监督者提供一定的利益从而更有效的保证自己寻租成功的前提下,寻租者寻租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比较监督者监督的概率,因为R1′=R1-ΔR1;R2′= R2-ΔR2,同时,Pc′*=R1′/(PbKR1-ΔR1)=R1′/PbKR1-■=■■(对于用L表示的Pc′*同样适用)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PbK=1,Pc′*=Pc*;②PbK>1,Pc′*

总结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监督者也可能参与的寻租过程中,寻租的均衡概率增大,而监督者监督的均衡概率随着惩罚程度和惩罚概率的变化而变化,当两者的乘积大于1的时候,均衡概率会变小,也就是说,此时,监督者行使监督的可能性很小,寻租者也不敢进行寻租。然而,当惩罚机制不够明显的时候,监督者的均衡概率就会增大,给寻租者更多的可乘之机。因而,在其他情况均不改变的情况下,监督者参与寻租利益的分配势必会增大寻租的可能性。

4 结论

通过分析发现,企业寻租受到监督惩罚机制的制约。在设租方与寻租方利益的分配上,双方权势的对比起着决定的因素。但是,只要两者存在着权力纠葛,就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同时,在监督过程中,政府监督的有效性要弱化于群众监督。因此,我们要建立起相应的反寻租机制,主要应该从监督和惩罚机制入手。

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寻租双方无论是寻租或者设租,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果一旦惩罚机制加强,将大大抵消其寻租利益,如我们前面的分析,在较强的惩罚机制面前,寻租的机率会明显降低。同时,惩罚机制越明显,寻租双方的信任度将会越低,从而持续合作的可能性也会越小,最终双方将在互不信任的情况下拒绝合作,甚至可能通过互相揭发而终止合作,这样,不但有效的打击了寻租行为,还加大了寻租的成本,降低了将来寻租的可能性。

其次,要建立一定的群众监督部门,并给予监督者相应的奖励机制和对寻租者严格的惩罚机制。监督者的热情也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另外,寻租双方对于监督者的威胁或者利益诱惑,又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监督者的当前利益,从而成为监督者监督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监督者与寻租双方进行利益勾结,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如果监督者不能保证监督的安全和公平性,监督也会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建立对于监督者的有效保护机制以及奖励措施,才能增强监督者的积极性,同时,结合对寻租双方的严格惩罚机制,才能使监督顺利有效的持续下去,从而在真正意义上抑制寻租行为的产生,并能发动群众的积极性,起到社会动员,全民行动的作用。

注释:

①H .Ahmed, Stephen M .Miller, Growding-out and Growding-in Effects of The Components of Government Expenditure,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Vol.18,No.1,January 2000:124-133.

参考文献:

[1]王妍,李世朗.中国经济领域制度性寻租行为剖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6(2).

[2]H .Ahmed, Stephen M .Miller.Growding-out and Growding-in Effects of The Components of Government Expenditure[J].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Vol.18, No.1, January 2000.

[3]蒋传海,陆懋祖.权力寻租对激励机制扭曲的博弈分析[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