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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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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应通过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等措施来提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实效。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学 双语教学 探析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虽然,“双语教学”在我国各高校目前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是,“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可以成为提供我国新时代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方法问题。[1]有学者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语,同时广泛使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还有学者根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观地讲,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忽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基础,因而缺乏建立一个准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

国家教育部[2001]4 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项题目为“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该项全文如下“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法理基础,脱离此基础分析我国“双语教学”的含义是错误的。按照以上规定,目前在我国高校进行的“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第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中急需大量既熟悉国际经贸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这是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出发点。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与之相适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3]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现在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在2万亿美元以上。与此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急剧上升。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

第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它们几乎贯穿了国际经济法的始终,除此以外,各国的涉外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译文总是难以完全表达原意,甚至难以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义。最直接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按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比中文教授更为准确。

第三,实践中的国际经贸纠纷往往发生在英语环境中,案情异常复杂。国际经济法学实施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养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基础。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实施之困

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400多所大学大多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但从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困难:

第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模式之困。实践中,各高校采取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模式,亦称浸润型模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全用英语进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结合进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方法。后两种模式统称为过渡型模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进行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述和解释用中文,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尴尬局面。[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学生们的英语水平整体教差,学生英语水平差是制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开展和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普遍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担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要是本国教师,其中许多教师原本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仍然照搬外语教学方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5]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

第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领域基本知识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出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述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6]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一般性介绍内容多而具体法律规则少等问题。

第三,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国各高校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主,注重理论教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一般每周仅有2-4节,这使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无法和学生深入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之外,实践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开展了包括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然而这些实践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鲜有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即使涉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维模式分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1.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应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

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应宁缺毋滥,不要使其成为应付检查和评估的摆设。如果要开设,必须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学模式。当然,考虑到学生的英语能力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应安排在高年级的大学生中讲授。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其他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养的是专门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模式下,教师用英语讲授、提问,学生也完全使用英语回答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语言环境中。涉及少数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课后教师可以用中文作为辅助语言进行个别解释。

2.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

由通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实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师数量有限,费用昂贵,所以,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精通英语的本国教师来承担。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将英语水平强、国际经济法学基础扎实的专业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具体可以采取为这类教师提供出国深造机会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大学联合培养等方式。二是在外语类高校、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养双语教学师资为目标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纳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双语教师。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3.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

原则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使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着购买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涉及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可以考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又适合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

4.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积极探索有效的双语教学考核模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创造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适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可以开展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辩论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可以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在坚持结构化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在课上参与双语教学互动的表现、课下完成双语教学平时作业的质量来衡量,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能力、英语听力、英语阅读能力、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法律思维、实践能力等。期末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试时间确定用中文、中英文结合或者全英文答题。对于完全用英文准确答题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加分。

参考文献:

[1]钟启泉.双语教学不是单纯教学方法问题,.

[4]任英欣.双语教学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114.

[5]王刚,李岩.关于国际法学科开设英汉双语教学的思考[J].安康师专学报,2006(3):111.

[6]莫世健.中国特色的国经法双语教学模式思考[M].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论文集:8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