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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立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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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召开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4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对我省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教育的议案”的建议。笔者非常赞同人大代表的建议,认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意义重大,应当引起重视,广东有条件办好这件事。

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的必要性

(一)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是一项抢救性的工作。学龄前(0~6岁)是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残疾儿童而言尤为关键。国内外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学龄前是残疾儿童康复的黄金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对其进行及早干预和实施科学的康复措施,绝大部分残疾儿童的身心能力都能得到较好的改善和补偿,相当部分的残疾儿童还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功能障碍状况,与健全人一样学习、生活。而错过这个时期,效果事倍功半,并可能使其再无康复价值而终生“残废”,令人扼腕叹惜。俗话说:“十聋九哑”,对没有经过康复的成年聋人是如此,但如果从学龄前聋儿开始抓起,就完全可以实现“十聋九不哑”,给聋儿戴上助听器,进行听觉言语训练,他就可以冲出无声世界,开口说话;对弱智儿童及早进行启智教育和语言、感知、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康复训练,他完全可以具备生活自理、回归社会的能力;对脑瘫儿童进行功能康复训练,其运动功将能大大改善,改变其终生“坐不能坐、站不能站、走不能走”的瘫痪状况。“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残疾人康复同样如此。

(二)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残疾问题是个社会问题,残疾人要达到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的目标,首先要解决的是康复问题。残疾人得不到康复,其残疾障碍无法克服,成为家庭和社会沉重的负担。家庭无法承受的残疾人,不少被遗弃而流浪街头,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国家开办一批福利院、托养院等机构来进行收养,也加重了财政支出。而如果从残疾儿童开始抓起,让其得到适当科学的康复措施,不但可以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负担,而且他成长之后同样可以成为国家的建设者。国外研究表明,对残疾儿童康复投入1美元,财政支出将节省9美元。据估算,在广东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康复,平均每人每年需要投入6000元左右,经过3~4年的康复训练,相当部分残疾儿童在学龄期能与健全儿童一样,同步迈入社会接受教育。而如果进行收养,每月需要财政投入425元(按广州市标准),从其10岁开始计算到65岁,财政共需投入28万元,倘不包括政府对收养机构的投入和残疾人康复后对社会创造的价值。因此,解决残疾儿童的康复问题,是我们政府和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是人权保障的内容之一。2002年10月,在日本扎幌市举办的世界残疾人大会(DPI)上,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当部分国家呼吁联合国尽快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人权,首先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利。残疾人得不到康复,其生存质量就差,生存权利乃至人权就得不到保障。对听力残疾人,政府为其配置助听器,使其有“耳”可听,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其人权得到保障;对缺肢残疾人,政府为其装配假肢,使其有“腿”可走,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其人权也得到保障。因此,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康复,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我省及早开展这项工作,一方面对残疾儿童实施了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对树立我省国际影响和文明形象,将起到深远的积极意义。

广东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现状

残疾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据统计,广东省0~6岁学龄前残疾儿童有11.55万人,并且每年以1.65万人的速度递增。在他们之中, 只有不到35%的残疾儿童接受了学龄前康复。从1988年系统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以来,得到过康复服务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累计也不足6万人,其余大部分没采取任何康复措施、没得到任何形式的康复服务,错失康复良机,形势不容乐观。其主要原因:一是我省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有限。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100多家(包括民办机构在内),在这些机构中,大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远远不能满足全省各地残疾儿童的需要,并且规模普遍偏小,年服务能力达到100名残疾儿童以上的机构寥寥无几。二是残疾儿童的康复问题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有限,特别是康复救助经费,而大部分残疾儿童家庭普遍贫困,负担不起相关的康复费用,因此,出现了“有钱有康复,没钱没康复”的现象。三是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康复机构编制少,康复技术人员经济待遇低,造成康复队伍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残疾儿童康复的开展。四是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康复机构严重缺乏,社区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康复知识掌握不多,因此社区康复没能很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受益面很难扩大。

对策和建议

解决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接受康复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广东应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学龄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办法》,明确政府、社会、残疾儿童监护人等对残疾儿童康复的责任,将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问题列入到法制轨道。可喜的是这项工作已摆上有关部门的工作日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望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广东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