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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巴塞尔之途还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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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金融时报》全文披露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致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的一封信及相关评论。此后,境内外部分媒体纷纷报道“刘明康称2006年后中国暂不实施新巴塞尔协议”。

这种渲染有失偏颇。因为刘明康同时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公开披露此信表明了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现实选择,也是增加中国银行监管政策透明度的一种姿态。同时,中国正努力对新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协议尽可能照顾到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利益产生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银行业尚无统一的监管标准。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88年协议),该协议逐渐超出签约的十国集团范围而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所采用,实际上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1988年协议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处理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要求所有对私人部门交易对手的贷款受制于8%的资本充足率,而不论贷款的规模、到期日以及最重要的借款方的信用质量。由于未能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1988年协议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风险,使得贷款组合多样化所带来的更低的资本要求得不到折让或照顾。此外,该协议还未能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的资本要求,因此难以约束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债务违约事件,直接催生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称新协议)。

新协议拟于今年底定稿,从2006年底开始在10国集团实施。新协议关键的改进是提出评估信用风险的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使用内部评级法是对标准法的改进。标准法的风险权重是五个不连续的系数值(即0%、20%、50%、100%和150%),其风险衡量是不连续的;而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是由一个连续函数公式计算出的,其数值可从0%到625%,可以更灵敏地衡量信用风险及其变动。内部评级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银行若能满足技术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就可将自己测算的借款人资信水平估计值转换成潜在损失,并依此计算出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这将鼓励银行不断提高计量、管理风险的能力,以便采用对风险更为敏感的方法,求得更为准确的资本要求。

但对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而言,无论实施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都存在很大困难。使用标准法依赖于外部评级的广泛应用,而外部评级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覆盖面很低,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机构还未能达到能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据统计,标准普尔只对中国的七家银行和12家公司进行了评级,2001年中国大陆已获得法定机构评级的企业数目在银行客户总数中的比例不到5%。这种现状在近10年内很难根本改变。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下的标准法缺乏必要的外部条件,因而不能达到提高资本监管风险敏感度的目的。

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计算出客户违约概率及相应的违约损失率,需要较充分的数据准备及五年以上的观察确认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困难不仅在于外部信用环境和内部信贷文化、管理机制上的较大差距,还在于商业银行基础数据的匮乏和不真实。国内商业银行对多数客户的基本财务信息还存在着许多尚需解决的问题,如基本信息占有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分析利用的深度不够,信息搜集既定规程对客户多样化的适应性程度不高等。另一方面,对客户的非财务信息或定性信息的搜集达不到标准化、规范化。银行内部的信息链条始终处于稳定性和可靠性不足的状态。

随着近几年银行资产迅速扩大,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问题。新协议实行后,这个问题将会更为突出。据测算,全球银行业在新协议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变化不大,但对于个别银行来讲,由于资产质量不同,所需资本金水平将会有明显差异。一般而言,一家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先要减少2%~3%,经营状况更好的银行下降程度会更为明显。但国内银行资产质量相对较差,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而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新协议代表着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一些国内大银行对于实施新协议满怀激情,而小银行当前的重点还在于引入更为规范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由于中国实施新协议标准法的不现实,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内部评级法成为国内大银行的必然选择。

作者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