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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动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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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业板自2009年10月成立以来,其巨额超募资金现象一直停留在媒体的聚光灯下。由于市场投资热情高涨,而发行、定价等制度不够完善,以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现象愈演愈烈。本文从不同视角,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逐步呈现超募资金对企业本身、市场、社会造成的影响,挖掘形成超募资金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以及相关制度因素等,提出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 超募资金 原因 改进措施

一、创业板超募资金定义及现状

2009年创业板在万众瞩目下诞生。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共计发行6.12亿股,募集资金约155亿元,超募资金为77.9亿元,创下了资本市场历史新高;首批投资者在上市时购买并持有股份至今的,让投资者盈利的个股屈指可数。也就是说,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其他投资者共计亏损70亿左右的真金白银。

据CCTV市场分析室统计,在创业板上市两周年时,有204支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破发率近8成,75.28%的投资者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一夜暴富与巨额亏损形成鲜明对比,严重超募的现象,折射出了创业板发行制度、监管制度等的不完善,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创业板超募资金的动因分析

创业板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以最低资金成本筹集到能满足企业创建、发展的资金。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企业往往希望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自创业板开市以来,便屡屡出现超募资金的现象,这与企业本身、投资者以及创业板募集资金的制度都息息相关。

(一)利益驱动是超募资金的根本原因

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只顾效益最大化。由于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总额-筹资费用),企业便通过高发行价和高发行量来提高筹资总额,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导致超额募集资金。其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询价主体不能代表广大投资者的真正意愿,他们为了自身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纷纷抬高IPO的认购价格,造成创业板中小企业以高于正常水平的市盈率发行股票。投资者被市场泡沫蒙蔽,盲目投资,更有甚者,为了在股票转手时获得更高的收益,不惜冒险哄抬股价,造成巨额的超募资金。

(二)创业板过度募集资金的制度动因

超募现象的存在与新股发行制度、市盈率偏高密切相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股发行由市场定价,没有了最高市盈率的限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盲目拔高企业的发行市盈率,以至于中小企业的实际发行市盈率常常超出计划发行市盈率。其次,企业做出拟筹资计划是依照当时的市场水平,这个融资过程需要一个较长的运行周期,而市场行情却有可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市场行情呈上行态势,企业的估值亦会随之上升,于是便产生了资金超募现象。

三、创业板超募资金的影响

创业板上市公司严重的超募现象,意味着它们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了正常发展所需资金,而这些资金将作何处理?由于创业板上市企业存在规模较小、主业单一等局限性,超募资金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投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只会导致盲目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上的巨大风险。超募现象催生的高股价虽然在短期内为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但从长远看,企业一旦经营出现困难,业绩下滑,被过高估值的股价必然会出现大幅跳水,给企业及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融资难、成本高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长期首要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超募现象显然造成了严重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缺少资金来维持正常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带来大量资金闲置。这有违创业板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一种不公,也无疑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

四、超募资金的改进措施

(一)完善创业板中小企业发行价格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监管部门取消了对新股发行价格的窗口指导,然而新股发行定价并没有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询价机构虽然遵循了询价原则,但是未能代表大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无形中抬高了发行定价。因此,鉴于我国创业板正处于市场发展初期,建议相关部门应该恢复窗口指导,一级市场发行定价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二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另外,应该将询价制度进行改革,强化透明度。应该规定询价主体将询价过程、环节等公开披露。并公开定价估值报告、询价对象、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发行价格区间、市盈率区间、询价程序等信息,让社会大众来共同监督。

(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超募资金管理

创业板中大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理念、生产规模等还不具备完全优势,而投资者和经营者又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必须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公平交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超募资金的使用规定。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投资等, 更不得挪用或者变相挪用。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

鉴于创业板企业超募资金的严重现象,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加强监管,筑好一道坚实的“防火墙”。首先,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创业板市场制度规则。其次,可以考虑引入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要对拟上市公司严格把关, 最大程度的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最后,必须强化保荐人责任。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调查和判断, 并出具相关意见,进行严格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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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洋.机构投资者介入创业板公司治理的动因及策略分析[J].观点,2011(02).

作者简介:唐雪(1991-),女,重庆人,本科,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