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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广西贺江水污染案一审判决,法院以判处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在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曾通报32人因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被追责,其中,贺州市副市长闭海东、夏振林被行政记过处分。
令公众记忆犹新的是,贺江水污染事件爆发之前,该流域水面出现大范围死鱼现象,公众开始怀疑水质受到污染。随后检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竟是令人胆色生变的镉和铊,加上此前云南曲靖铬渣倾倒污染事件和广西龙江镉污染等事件阴影萦绕,引发了贺江沿线以及西江沿线居民的极度不安,险些酿成恐慌事件。
与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异曲同工的是,此次水质污染也是在大量鱼虾死亡的情况下发现的,以至于舆论有“死鱼比环境监测站更靠谱”的质疑。这背后固然有监测疏失的主观原因,但也不可否认镉不是例行监测指标、环境监测设备成本高昂以及市一级都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等现实局限的存在。然而,现实局限的存在并不能作为卸责的理由,经历龙江镉污染事件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清楚,一旦出现死鱼事件,相应的有害物质监测就该纳入日常工作,难道还要等到死鱼大范围出现,水质污染严重到影响周边及下游供水的程度,才真正重视起来吗?
即便现实局限都能一一得到解决,监管技术手段全部到位,此类事件恐怕也会重复上演,这就涉及两起水质污染事件的另一个醒目的共同点,即均出现监管者失职乃至贪污受贿的现象。可以说,不是污染企业手段高明从而逃脱监管,而是某些监管者卸下监管职责,为利益所惑,以至于频繁“放水”,这也正是为何惊人相似的污染事件一再重复发生的原因。重金属等监测设备的缺失只是让某些不良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但若没有相关监管者的“配合”,违规排污恐怕也不会存在如此之久。
以往相关水质污染案件,因多涉及利益交换,相关监管人员多被以,而对于因为放任而造成的渎职往往不闻不问。在龙江河镉污染案件中,相关人员不仅被以涉嫌,还追究了其环境监管失职罪,此次贺江水污染事件接受法律法规惩处的不仅包括当事监管人员,且共有32人被追责,两位副市长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这说明,对环境违法犯罪及监管者的监督越来越动真格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的8种情形,降低污染环境入罪标准,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利益交换,不作为本身也是不被容许的,这对于广大环境监管人员无疑具有更现实的警示意义。
环境污染背后是可观的GDP,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对企业排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多时候,环境治理很容易被经济发展这个所谓的大局所压倒,这无疑是短视和盲目的,因为没有好的环境就没有好的发展。面对现实中的诸多掣肘,环境监管官员更需要洁身自好、秉公执法,为公众把好生命健康的重要关口。
最后,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此事虽然发生在广西贺江,影响却波及广东肇庆、佛山,甚至广州、珠海,可见水污染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这也警示我们,污染治理不是画地为牢的地域防卫战,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联合防卫战。水污染如此,空气污染更是如此,区域联合防治和地域合作的重要性彰显无遗。(作者系新快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