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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性与社会治理的平台:关于公共空间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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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的高度融合,传统的国家治理观念急需更新。通过对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哲学的考量,认为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才植根于正义,提出以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来促进民主社会的实现,基于审慎思辨的审议民主推动公共理性的成长;而公共空间的建构,是国家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前提。

关键词:国家理性;公共理性;正义;审议民主;公共空间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5?0195?04

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未来一二十年,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将不可避免的要面临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冲突日益加剧的矛盾。此种状况,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转型期阵痛”①:由于社会转型的原因,无论是体制还是人们的价值观,都处于急剧转变时期,处在某种真空和制约兼有的状态之中,利益格局剧烈碰撞,对抗性冲突愈发加剧。诚然,在当前的一个社会变革时期,阵痛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代表所有的阵痛可以被合理化,并不都是“情有可原”的。各式各样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反应的是社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变革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亟需寻找一种的新的改革理念,通过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并没有统一的或固定的模式,而是针对具体的社会情境而做出的最恰当的反映。那么怎样才能做到社会管理有效的创新,怎样把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的自治高度融合起来?

要回答这个问题,须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进行有效地梳理和深入思考,而这一哲学上思考的落脚点就在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之中。

一、国家理性的缘起及其正当性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表明着事物在本质上的定位,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理性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和解释,正如许章润先生指出:“国家理性”一词之创用,在于将“国家”和“理性”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而催生出“这是(以及应当是、如何才是)何种国家”与“这是(以及应当是、如何才是)何种理性”的问题,以及这一“理性”如何才能致臻于“国家”之境,“国家”又如何才能无限接近“理性”的追问[1]。

虽然古典时期乃至中世纪的作为城邦、帝国或领主国等意义上的政治集合体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但是作为一种理念上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及存在的意义早已被那个时期的思想家们所关注。我们首先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有关城邦正义的探讨,城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即通过确保“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做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来实现城邦的“善”[2]。作为柏拉图的弟子,秉承老师的精神,亚里士多德在其名卷《政治学》中进一步论述了城邦作为一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它的存在有助于实现人类的善业,实现公民的良好生活,因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也只有参与城邦的生活,才能实现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3]。可见,早期的政治学家多从伦理道德哲学视角去思考国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这一时期国家理性的概念尽管未被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明确被提出来,但已经蕴含在其中了,它所指的就是融合于公民理性基础上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化进程的加速,国家理性也伴着国家观念的形成而逐渐加强。按照权力的政治概念的划分,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史经历了从“权势国家—权力政治”——“国家—宪法政治”——“文明国家—文化政治”三大演进阶段,分别对应着国家建构的三种不同理念和核心[1]。具体而言,马基雅维理所处的博塔罗时代一直延续至黎塞留专权、俾斯麦铁腕统一德国时期,民族国家由雏形初现而逐渐完型,其总体追求的是所谓“权势国家—权力政治”。马基雅维理的理论及其后西欧国家的实践,通过标举一个叫做国家的地缘政治结构,诉说着一种关于集体承认政治和集体福祉关怀的政治理念,希望以一种新型利益及其认同的政治形式,来取替君主个人或者政治家族的利益。从而,它在摧毁旧有利益及其认同的政治合法性的同时,提炼了国家人格,为新的国家形式诞生扫清了道路。就此而言,它回答的是国家存在的“理由”或者“理据”就是国家本身。在这一时期,以工具理性取代道义理性,将传统的作为伦理存在的共和国的公民理性,换而为利益政治运筹和基于工具理性追求的裸的功利考量,构成了初期国家理性的重要内涵。紧接着,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从公共的契约精神出发探讨国家理性,由此开启了“国家—宪法政治”的阶段。启蒙思想家们分别从自然法和契约论传统来论述国家的起源与性质,人民和民主构成国家理性的基本内容即以具体公民的个体幸福和社会福祉的有效整合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国家于是不再是目的本身,而不过是奠立于独立个格之上的公民联合行动的集体机制而已。之后美国的建国者们以其立宪的具体行动实践表达了国家理性的根基在于其建构的合法性。最后,就“文明国家—文化政治”来看,国家理性命题不仅意指国家的存续在于其治理能力和合法性的彰显,同时也应当成为涵育文明成长的最佳基本单元和有效促进机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其本身是一种文明共同体。激发与促进公民理性,培植国家伦理是国家理性的最高升华,它通过创造一种公共空间,即包容纷繁异质性的广阔单元,来调和与实现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提供全体国民最为强烈的归属感。如此,基于公共空间的公共理性便与国家理性紧密联系起来。

二、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

对于国家理性的考量,国家理性的概念不仅在于为国家的存续张本(为何要有国家),同时意味着对于国家的规训(国家应当何为)。它实质上关注的是怎样理解最为根本的政治关系问题。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理性对政治关系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对基本问题认识的差异必然衍生出不同的表现形态。或许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理性概念过于显得过于世俗,将政治简单地理解为权力争夺的游戏,一切政治关系就表现为权力斗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理性概念则更显文明色彩,将政治理解为权利的实现,协商成为政治关系的主流。于是,被长期忽视的公共理性开始苏醒,日益构成实现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良性治理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