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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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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维权岗

装修住房原本是件开心事,但是往往事与愿违,说好3月底完工的,到5月初还是半拉子工程;看好的建筑材料,却走了样……装修的开始也是“烦恼”的开始,装修的过程也是“受气”的过程,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

房屋装修合同竟然毫无效用

老童的住房还是上世纪80年代入住的工房,年久失修,不是电路出问题,就是墙面脱落,小修小补已经无济于事,于是,打算干脆重新装修。老童去了几次大型装修展示会,不是嫌费用高,就是公司不愿做老房子。最后,他在报纸上看到一家上海十强之一的某装潢设计公司某区分公司,这家公司名气不小,且价格便宜,二室户住房只要3.5万元全包。

不久,老童与这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从此让他烦心的事就没停过。光是前期设计,装修公司就差不多拖了两个星期。好不容易等到开工,可老童发现公司派来的装修工人很不规范,装修进度慢就别说了,装修的质量更差,几乎所有项目都返工过。

装修工程拖了3个半月还没结束,于是老童向该装潢设计公司总部进行投诉,可他万万没想到,对方告知他,他们公司从来没有成立过某区的分公司,而是市场上常常有一些小公司冒充他们企业的分公司搭“顺风车”揽客,其签订的装修合同也根本无效。

【专家解析】

选择装修公司不能仅凭广告或者口头宣称的内容为依据,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装潢公司的资质进行查看和验证,特别是一些自称是知名装潢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更要了解清楚。

老童接下来要么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取缔和处罚假冒企业,要么去追究广告的媒体单位,可能面临一场漫长而吃力的官司。

其次,要选择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装修合同文书,拒绝由企业自己制定或擅自改变合同条款的文书,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概况、材料型号、质量要求、工程价款、付款形式、施工工期等,合同还应包括装修工人的食宿以及施工中可能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对约定的责任、义务尚不清楚,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一般市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对装修工程中的一些隐蔽工程无法立即看出毛病。而家庭装修监理公司是完全独立于装修公司和房主之外的第三方,可以委托装修监理公司对装修工程实施监督,以及检查落实装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案例2】

“瑞典进口”的卫浴设备产自广东

根据促销广告,刘老先生在建材市场购买了一套价格1400元的瑞典进口的卫浴设备,商家承诺送货上门,并予以免费安装。

在数天后的安装过程中,刘老先生发觉自家的卫浴设备与商场中陈列的样品不太一样。经向施工人员了解,对方告诉他这是广东省生产的中外合资产品,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刘老先生仔细一看,产地果然是在广东省,属于国内生产,根本不是瑞典进口,非常恼火。经与商家交涉,供货商态度蛮横,以合资产品和供货发票没有具体注明为由,拒绝退货和理赔,几经周折也无济于事。

刘老先生只得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经过消费者保护组织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总算为刘老先生讨回了公道。明确了建材市场将产地为广东省的卫浴设备标为“瑞典进口”,是一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规行为;供货商在商场内陈列的卫浴样品,与供货实物不同,形成了商业欺诈行为,必须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销售的商品必须退换和实施经济赔偿。

【专家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2.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8.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9.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0.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