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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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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碳金融市场为世界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正处在从高能耗生产转向节约型社会的变革时期,迫切需要融入新的金融市场。本文从对我国的碳金融现状的分析出发,研究我国新金融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

一、新机遇的产生:碳金融

经济高速发展的异化结果之一便是因发展的无序而导致的环境问题对经济的阻碍,而就现在来看,环境问题已不单单威胁到经济,更威胁人类的生存。在这个背景下,《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排放交易(EJ)、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并由此产生了碳金融这一新的金融分支。

碳金融与以往的金融体系一样,是一种建立于信用体系上的金融模式,与原有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突出的低碳理念。碳减排的实现依赖于《京都议定书》的强制约束力与以经核证的减排量(CER)换取资金的利益驱动。正是由于CER买家与卖家的出现,产生一个买方得到环境收益、卖方得到资金技术收益与投资者得到资本收益的多赢碳交易市场,从而使自身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减排项目或直接购买的方式获得CER。可见,碳排放成为一种像石油、大豆等商品一样可以被交易的商品进入金融市场。新的市场的建立,可以平衡全球碳排放的地域性差异。根据专业的统计预测,碳交易市场将会是全球最大的市场(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统计数据,在2008年这金融不景气的年份,碳交易市场全年交易额有910亿欧元左右)。在这巨大的金融市场中,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经济体应该记住:我们应注重新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时,经济利益要适当为环境利益做出让步。新兴的市场会带来世界新金融秩序的形成,我国作为拥有全球最大可实现减排量的国家,应当积极投入到新市场的建设中,完善与之相关的金融体系,使自己处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一)起步晚。我国作为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减排任务的国家,所以相比较于有着沉重指标的发达国家,我国在初期没有表现出大力建设碳金融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或国家,当全球有数百亿美元聚集在碳交易市场的时候,不论是对碳交易市场了解的深入情况,还是在政府、企业、商业银行、居民的普及程度, 我国碳金融还处于萌芽的状态。

(二)“量”上进步快。起步虽晚,但由于有着CERs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到2010年9月份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2632个。企业的积极和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使得中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全球第一的国家,拥有世界CERs的50.76%(截止到2010年9月25日)。我国现已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以建设我国自己的交易市场。商业银行方面,兴业银行有着突出的成就,为我国最早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到2010年5月,累计发放节能减排贷款295.52亿元;另外,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到碳金融的建设中来。

(三)“质”上差具明显。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投身于碳金融中,但对比欧洲、美国,可以看出,我们的银行的参与,还仅仅是碳金融的初级信贷阶段,不论是二级市场的建设、在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投资力度等都有着差具。另外,不只是银行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有待于提高。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造成我国碳金融发展“质”上有差具的原因主要存在于政府、企业行为、金融业三者。

(一)由于各个省份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同,使碳金融的发展有地域性的不平衡性,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兴市场的全面建设。根据中国清洁能源网的统计,到2010年9月,海南、青海等有条件发展新能源建设的省份,注册的减排项目只有云南、内蒙古等省份的10%左右。对于发生不久的紫金矿业问题来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与企业勾结在一起的短视行为阻碍的不单单是碳金融的进行,更造成了对环境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破坏。为了政绩,某些地方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担心碳金融目前存在的如前期投入巨大、资金周转周期长、高风险等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新兴的金融模式,信用体系还只是建立在企业间或投资者间签署的合同、条例上,而国家层面相关的政策、法律建设相对落后,于2005年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只能针对一级市场,我国碳金融缺乏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二级市场中的恶性投机行为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约束。

政府与世界金融组织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比较明显的例子是哥本哈根会议前联合国CDM执行理事(EB)会对中国10个风力发电项目的暂停核准。而这次的暂停核准问题反应了中国作为一个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参与者,在定价、项目申请等问题上处于劣势的地位。当政府对某领域给与的政策照顾过高时,EB可能会以不符合《京都议定书》的“额外性”原则,即“只有在申请者证明如果没有外来资助就不会建设相关项目的情况下,这些项目才有资格获得碳信用额”而取消项目的核准资格;而当政府为能源商品定价过低时,低价会挫伤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而EB也许会给出“政府有意增加CDM项目来获取额外利益”的理由暂停项目核准。我们应当警惕其他境外投资者利用中国现在环境技术相对落后的缺点对中国碳金融的发展进行压制。

(二)企业与政府同样对碳金融的了解不足。很多有条件申请到CDM项目的新技术可能因为管理人员对碳金融方面知识的不了解而没有提出CDM项目申请或项目申请的失败。另外,企业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会忽略环境的保护,这在地方性的企业是很常见的。

由于缺乏有力的投资中介机构、咨询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企业和政府CDM审查部门国家发改委之间的联系都存在一定的脱节。CDM项目审查程序非常严格,以现有的中介、投资机构来看,都无法胜任这种具很强专业性的审查、咨询工作。

企业失信问题。如三聚氰胺或激素奶,反映了包含奶业在内的我国企业的集体失信。据业内人士报告,CDM项目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对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造假现象。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碳金融本身就具有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企业的不守信更会使我国在国际公平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另外,企业的投资有不理性的从众性和盲目性,这将造成某一领域的产能过剩并最终导致资金资源浪费等问题。

我国减排技术、专利过度集中。从公布的批准的减排项目类型上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和提高效能”两项占2632项中的2326项,比重高达88%,这可能造成将来的产能过剩和风险集中,也不利于减排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信贷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做出一些尝试, 但是信贷只是金融的一个部分,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碳金融还很不成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2012年我国将占联合国全部减排指标的41%。在那之前,我们就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相比较于欧盟、美国等国家相对成熟的碳金融体系,就会发现我国现缺乏碳排放的二级市场及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保险业务等金融手段的支撑,同时我国现有市场的较强地域性特点使其自身与国际接轨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金更合理的分配,使碳排放的定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

银行由于受专业限制可能会对新的减排技术所带来的项目认识不足,鉴别困难,造成投资的不合理。面对新的投资市场,银行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并不充分,诸如应当为新的投资市场分配多少人员、专业人员的招募与培养、CDM项目的咨询业务、CERs的签发、转帐业务等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给予深入的考量。

四、对我国碳金融现存问题的对策

由于新兴的碳金融归根结底也是金融的分支,因此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自身调节来解决。 碳金融的基本问题存在于CERs的买卖、碳排放指标的分配和超排后的罚款标准等方面,这当中必须注意的四点是:1、超额排放后对企业的罚款必须高于企业通过超额排放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减排指标的分配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即存在一个合理范围,在对企业予以技术改进需求刺激的同时,不会因过分严格而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3、碳排放的价格,可像股票价格或商品价格一样依托于交易市场的自我调节与政府监管;4、CDM项目与CERs签发的严格审查。

(一)金融市场的建设。银行业应雇佣和培养对减排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门人员可以从多角度为商业银行带来利益:面向企业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CDM项目合理的评估、为减排项目提供会计账目方面的协助、降低对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等。银行要综合考虑到来自于客户角度、股东角度、就业角度、社会角度、商业角度等角度的风险,提早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危机公关办法[5]。我国银行虽已开始为减排项目发放信贷,但由于担心其高风险和资金运转时间长等问题,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众多大型减排项目需求。因此,银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支持环境保护的任务,为良好的CDM项目提供更多的贷款。上面提到贷款只是金融手段的一部分,银行方面还应当开发更多的金融手段、产品,比如以CERs、减排专利技术、排污许可证等作为抵押品为企业贷款,开办CDM专用账户,为企业或个人开办与碳金融挂钩的理财业务,与基金公司合作售碳金融基金产品,发行基于减排项目的银行债券,或者直接进入二级市场投资CERs以获得差额利润等。在投资方面进步的同时,银行业监督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央行也应当有对参与碳金融的商业银行给与鼓励政策的优惠,以保证碳金融的良性发展。由于CDM本身是一个国际性项目,商业银行应走入国际市场,寻求与世界上其他银行和投资机构的合作,使自身向赤道原则(2002年依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等金融服务标准提出)靠拢,以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为中国CDM项目寻找境外银行的投资。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银行一方面规避了投资给CDM项目的高风险,增强了资金的周转流动性,使得银行有理由为减排项目发放更高额的信用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对CDM项目更有效的投资,银行自身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和声誉回报。要允许企业发放企业债券,用以为新技术、设备融资。

保险、基金、环境能源交易所应随银行的跟进而改进。新减排项目往往需要巨大的投资,例如风力发电站的投资通常都会达到十亿元以上,植树造林等环境工程更是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从项目的集资到CERs的核证与出售需要较长的时间,其中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发生,如此巨大的投资和较难预料的前景是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应当在此时发挥它的作用,通过保险业务来减低企业与银行间相互的顾虑。环境能源交易所应在现有的一级市场基础上,发展中国碳金融的二级市场,完善与碳金融相关的如CERs期货、中长期金融、企业债券、期权交易等的金融产品,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搭建CERs的交易平台甚至是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二级市场上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使得碳排放价格趋于合理,并且为一级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将投资CDM项目的风险予以分摊,从而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各地的环境交易所(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应当逐步实现联合,而不是争当碳金融中心,有一个实力够强的环境交易所是中国能够在国际交易市场上有发言权的保证。

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金融业或政府审查部门的桥梁,其自身的改进应当予以重视。针对拥有新减排技术的企业在申请CDM项目的时候因对CDM项目申请流程缺乏了解,无法制定正确的申请策略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队伍来研究国际条约、为企业完善报表、提供项目咨询业务等从而使减排项目的申请成功率提高,并通过中介机构的关系网络分别为国际投资机构和企业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二)政府扶持。首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碳金融制定包括市场准入标准、企业行为约束、恶意投机的预防等完备的法规,净化中国碳排放市场的投资环境,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保护。政府在有完善的法规的基础下,要注意加强宣传工作。新市场的推广及在大众中的普及,往往得益于政府的舆论宣传。碳金融真正的成熟,需要的是有相当的人口基数对它的研究,也就是说,越多的人了解它, 才有可能有越多的人研究它,形成良好的道德体系与研究氛围,从而使我国的碳金融能够步入正轨且摆脱他国的压制。我国政府现在大力宣传“节约型社会”“低碳生活”,包括上海世博会推出“世博绿色出行交通卡”等举措,让公民了解低碳的重要性。中央政府也应当在地方政府、金融业、企业对碳金融予以宣传,使中央制定的政策能在地方顺利落实,金融业、企业能真正投入与此。

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有必要进行专项拨款,建立环境基金来支持优秀的减排项目。对于好的项目,政府也可以采取出口退税、降低税收等政策优惠。中央应当制定政策,确保地方政府不与CDM项目的审查、CERs的买卖有利益联系,保证不再发生地域性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目前存在的CDM项目申请中的造假问题,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依据所制定的法规减少政府补贴或予以处罚。政府还要牵头进行区域互补,将东部沿海的资金引入西部,利用西部的环境资源开发大型的减排项目。在优化国内市场、企业的同时,政府要承担一定的中介责任,为国内优秀的减排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境外投资者并引进外国先进的环境技术、理念和优秀的专门人才。学习外国经验的同时,政府要召集自己的智库,对国际碳金融格局、碳货币、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等问题上进行分析,以保证中国能处于主动位置。

参考文献:

[1]姚玉洁,王涛,沈而默.发展低碳金融不差钱差价格.新华每日电讯,2010-06-30 (006)

[2]李东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第二期

[3]王允贵,林艳红.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形式展望与政策建议.中国货币市场,2010-7-20

[4]王硕,闫君.低碳金融:机遇还是挑战?.中国商界, 1006-7833(2010) 07-057-02

[5]邵伟.我国如何加快碳金融业务发展.上海金融报,2010-02-12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