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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衍生品”:法与律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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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自然灾害都无一例外地会滋生一系列“衍生品”:人道捐助、遗孤领养、合同履行、债务承担、人身损害……天灾非时时有,天灾亦非人人遇。但,天灾带来的社会“衍生品”却极可能让你无法不管不问。

人道捐赠:提防强迫下的“自愿”变味

吴女士很委屈。从年初的南方雪灾到不久前的汶川地震,单位都组织了员工捐款,单位所谓的“组织”就是统一从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捐给灾区。吴女士觉得单位这种做法不妥,向同事抱怨了自己的不满。没想被领导知道后批评她无人道主义精神,还在员工中散布不满情绪,因此受到通报批评。

【案例解读】

吴女士所在单位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首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除非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或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其次,捐款必须员工自愿,包括捐款的方式和数额,员工均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律师提醒】

汶川地震发生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募捐组织,但有不少人因通过非法募捐组织捐款使自己的“爱心被狗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而由某些个人和单位临时性组织的和发起的募捐行为(如自行设立捐赠账户或者捐款箱等),由于缺乏有效的账务审计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行为。

脱岗救灾:于“德”可敬于“法”存疑

地震发生后,重庆市江北区某医院助理医师娄继英,在主动请缨到灾区服务未被批准后,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奔赴四川什邡灾区抗震救灾。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之,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案例解读】

从道德的角度,娄继英的行为是可敬的,并且最终因网络的道德力量而迫使该医院收回成命。在“舆论仲裁庭”上,娄医生胜了,但如果在“劳动仲裁庭”上,娄医生则可能很难胜诉。因为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对职工进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医院批评教育在先,且单位规章制度合法,单位的做法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

那么在这对矛盾面前你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爱心和合法权益?如果你有娄医生这样的行为,那么请记住:单位在对你做出处罚决定前是否已对你进行批评教育且教育无效?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公示过?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道德和法律都会站在你这边!

抢险救灾:引发伤亡由谁买单?

李女士是重庆某医院的外科医生,地震发生后参加山东医疗队前往救灾,在灾区施救过程中,被滚落的山石砸断左腿,医生诊断可能落下残疾。李女士想找所在医院索赔,但觉得医院并没有过错,更何况李女士是自愿报名参加医疗队的。医院不赔偿谁来负责?

【案例解读】

每遇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国家、社会、单位都会组织人员前往灾区救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抢险救灾的人员难免发生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这种情形下该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律师提醒】

如果是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应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发生伤亡,有工作单位的,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灾违约:违约责任免除并非一概而论

在汶川地震前,秦皇岛市从事海产品批发的刘女士与成都某海鲜批发商城达成供货5吨的协议,协议要求刘女士应将货物于5月15日中午前送达。但因为发生地震,进川的道路被管制,加上路途可能遭遇余震等,刘女士推迟了发货时间,但没有通知对方。近日,成都某海鲜批发商城向法院,要求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解读】

按照《合同法》,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买卖合同双方被迫造成违约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一方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遇到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应该说,刘女士是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的。但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扩大损失则很难免责了。

【律师提醒】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有迟延履行的行为,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此外,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银行贷款:灾难之后难以一笔购销

在北京工作的张女士老家在四川都江堰,地震摧毁了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房没了,银行的贷款能不能不还了?正在她困惑的时候,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各银行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予以核销。

【案例解读】

银监会的通知只是政策层面的处理,但不要奢望每次出现自然灾害后相关部门都会出台类似的政策。从法律的角度,抵押贷款中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达成抵押贷款合同,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如果没有政策出台,严格依法办事的话,房贷还是需要还的。

【律师提醒】

自然灾害发生后,信用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和按揭贷款一样,并不能轻易获得免还款的权利,除非持卡人和担保人在自然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责编/张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