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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风险:海外投资的重要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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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市场风险的类型

从实践来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非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六种类型。

(一)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

政治动乱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者在东道国发生的革命、颠覆、、罢工、内乱、破坏和恐怖活动以及地方武装的冲击等事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国家易产生政局不稳、政权更迭等情况。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不稳定、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

以2011年发生政治动乱的北非国家利比亚为例。利比亚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重要市场之一。目前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约50个,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目前,无论利比亚战事结局如何,中国企业均面临着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撤离费用损失、未来汇率结算损失等。造成这些损失的两个直接原因是:首先,中国企业投保的保险覆盖面仅为合同金额的5.68%,因此中国企业在利比亚承包的188亿美元的工程项目,只能获得不足4亿元人民币的保险赔付。其次,当前中国尚未与利比亚政府签订任何形式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二)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变更政策、法律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主要包括重大外国投资政策的调整、政府禁令、政府违约、税收政策的调整、国有化政策(抱括征用、征收、没收、报复性充公);法律风险主要有立法不全、执法不严、法律冲突等。

最近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以澳大利亚资源租赁税的出台最为典型。2010年5月2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拟从2012年7月开始向在当地注册的资源类企业征收税率为40%的资源租赁税(之前,澳大利亚主要是依据产量对矿业公司征税,各州征收的特许税税率仅在2.10%之间)。由此,按照新的联邦税收方案,资源类企业须将其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利润的40%上缴联邦政府(新公司和小公司如果没有盈利则不需要缴税,小企业还将得到原地方性特许经营税的返还)。依据计算,今后资源类企业承担的全部法定税率总计可能将从目前的43%上升到2013年的57%。2011年6月,经过一系列谈判和政府高层更替,澳大利亚政府终于就备受争议的矿产资源税问题公布了草案。草案提议,矿产资源使用税仅针对铁矿和煤矿,税率设定为30%。尽管这一草案与澳大利亚政府最初酝酿的计划相比,资源税的征收比例已经从40%下降到30%,但新增的资源税仍将对澳大利亚当地和赴澳投资的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草案正式执行后,除了将增加在澳投资矿业的中国企业的成本外,同时如果矿产供不应求的状况持续,矿产资源税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最终要由中国钢厂等矿石进口商埋单。

(三)文化差异风险

文化差异风险是指中国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与东道国当地政府、社区、员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文化差异往往带来管理理念和行为的不同,有时还会在不经意间带来纠纷和损失。

(四)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是指在中国企业与东道国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具体而产生理解差异,最终出现合同纠纷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中国铁建在沙特的工程承包项目就是深刻教训。2009年2月10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国铁建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签署了《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约定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加运营、维护总承包模式)施工完成沙特麦加轻轨铁路项目。截至2010年10月31日,按照总承包合同金额(66.5亿沙特里亚尔),中国铁建确认预计总收入为人民币120.51亿元,预计总成本为人民币160.45亿元,另发生财务费用人民币1.54亿元,项目预计净亏损人民币41.48亿元。2011年1月,中国铁建在沙特轻轨项目中的损失锁定为13.8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中国铁建的公告,之所以发生上述巨额亏损,是因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数量比合同签订时预计的工程量大幅增加。而根据媒体的信息,中国铁建在与沙特方面签署的合同中,并没有针对这个项目列出详细的工程量,即对工程合同细节――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缺乏具体量化的明确约定,致使此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沙特方面不断提出增加工程量的要求,甚至提出新的功能需求。中国铁建经综合考虑不得不继续推进项目进度。

(五)项目价值风险

项目价值风险是指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开发成本、影响项目开发的具体制约因素估计不足或误判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项目价值风险往往基于五个方面的原因:中国企业因急于扩张规模而“饥不择食”,企业及其所聘顾问专业水平不足,情势变更,被欺诈,违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内审核程序。

前不久,中钢集团对澳大利亚的海外投资即遭遇了项目价值风险。近年来,中钢集团基于发展的“战略”需要,规模迅速扩大,在2009年收购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资产的过程中,以13.6亿澳元(约合93亿元人民币)的较高价格,快速完成了这次收购。但之后发现,该项目开发鉴于磁铁矿选矿技术难度大、运输磁铁矿石的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开建遥遥无期(建设主动权掌握在其他企业手中,预计需要52亿澳元)的现实困难,中钢不得不于2011年6月基本停滞该项目的勘探工作,并且裁减员工、关闭办事处。仅在此项目的前期勘探阶段,中钢的当期亏损已高达9281万元。

(六)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是指因中国企业的内部运营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粗糙草率;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到位。由于上述情形存在,往往使得企业缺乏风险防范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密。

二、政府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正确引导企业客观对待“走出去”

中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在总体上确实需要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投资等跨国经营。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企业、每个行业均具备了相应的条件,达到了必须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时间节点和实际能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切忌跟风,甚至将企业海外投资的商业行为、市场化行为异变为“政治行为”、“国家/民族

行为”,使之“意识形态化”。政府及有关学者在引导企业客观对待国家的“走出去”战略上负有重大责任。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所谓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所占考核权重比例应当慎之又慎,竭力避免出现“逼”着企业“走出去”的情况。

(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多双边国际关系

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多种渠道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中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

以世界各国在非洲大陆的竞争为例,中国应特别重视中非关系的巩固与发展。非洲大陆国家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未来几年里非洲经济增长速度将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中国企业在非洲既面临着英法等传统殖民宗主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竞争,同时更面临着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全方位激烈竞争。

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目前,中国政府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中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中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探讨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中国其他海外投资商业项目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上述工作有力地宣传了中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民众增进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三)政府要重视参与跨国投资领域国际条约的相关事务

当前,跨国投资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A)、《汉城公约》(中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能源条约》(1998年4月16日生效)等。总体来看,中国现在仍处于接受、学习和消化现存国际规则的阶段,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发言权较小。今后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全面、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形成,促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各层次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完善。

(四)政府要采取积极而具体的国内政策措施,帮助中国企业投资海外

在国内,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加速起草综合性的《海外投资条例》外,还要采取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减少海外投资风险:

1.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2.按行业类别,设立或加大有关产业的海外发展基金,在项目费用等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风险。

3.在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经营时应一视同仁。因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各不相同,两类企业各有优势,故中国政府应一视同仁给予支持。

4.进一步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制度,间接支持企业“走出去”,减少类似风险。

(五)国资委要对央企的海外投资风险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央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保护中央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和人员安全也是国资委的职责所在。

国资委非常重视对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2011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此前,由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颁布)的内容已不能适应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有些企业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因此,国资委近期进一步加大了严格监管的奖惩力度,今年出台的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企业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充分做好海外投资的前期功课

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人才储备,搭建好相应的项目经营平台,企业的管理层应真正具备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了解掌握东道国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国家(地区)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超出预期或难以控制,即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前期费用,项目也必须立即停止,避免将错就错,因小失大。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例如,在那些对外来投资反应较为敏感的东道国,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海外投资),投资或合作形式可灵活多样,不必绝对以获得股权或控股权为最高目标,此时可以视情放弃股权之要求,代之以获取资源能源的稳定供应权益即可,以减少东道国的民族抵触情绪等所带来的风险。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以视情选择与各国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与东道国企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经验。

(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避免授东道国以口实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为此,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不违法。注重学习东道国针对外资的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东道国当地法律(包括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尊重当地宗教民俗和文化。其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与当地社会各阶层积极沟通交流,在社会慈善、用工制度、保护当地环境等社会责任领域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第三,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

(四)在特定的巨额海外投资合作或工程承包项目中,中国企业应要求东道国方面提供足够的有效担保

以所谓的“贷款换资源”为例。近几年来,中国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安哥拉、加纳等多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数百亿美元贷款支出的合作协议。从“贷

款换资源”合作协议的实施程序来看,中国的贷款先行付出,而对方的资源能源之后供应,这对中国来讲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款贷出去了”,而资源能源没能“进来”的局面。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且要特别注重对方所提供担保的有效性。

(五)海外投资经营发生风险后,企业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

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国有化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海外投资风险,中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首先,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那么,中国企业就要积极与东道国政府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做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投资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益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还要将情况尽早通报中国的有关部门,政府和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谈判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其次,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中国企业就应想办法争取外界支持。不过此策略的运用应谨慎小心。如果中国企业错误地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国有化政策时,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东道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是先向东道国的法院,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跨国投资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时与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经过实践发现,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未尝不可,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获利,交出股权同样能够获得利润。因此,当以上办法均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时,中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