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从解纷机制多元化角度解决农民工讨薪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从解纷机制多元化角度解决农民工讨薪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8-02

摘 要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讨薪维权的艰辛,时常受到媒体关注并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浮出水面之后,却很少有行之有效的方法帮助农民工总结维权。农民工讨薪问题关系社会民生、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则关系法治建设,因而应当从多个角度结合多种社会力量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 多元化解纷机制 ADR 劳动争议仲裁 诉讼

2011年1月28日播出的《焦点访谈》,实录了一期农民工工资不容拖欠的案例。1月下旬在河北唐山打工的30多位农民工离开工地,来到北京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讨要他们被拖欠已久的工资。这些农民工2010年5月与华宸公司签定协议,在唐山市三孚硅业化工厂工地上干活,2010年10月份完工,三孚硅业化工厂也已经把工程款付给华宸公司,但是华宸公司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工人,这些农民工总共被拖欠了148万元①。他们先后找过华宸公司注册地和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被告知采用司法途径。但是在建筑工程经过层层分包之后,农民工不知道承包方是谁,打官司也缺乏有力的证据。最后,这些农民工离近春节也没有拿到钱回家过年。

《焦点访谈》曝光的只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万千案例中的一个,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将结合此类纠纷的特点,整合多种解纷资源逐一分析解决之道。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特点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农民工讨薪多以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欠工资、写欠条等形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用工单位很难否认,因为农民工在工地上风吹日晒长时间干活,积累了很多人证物证。所以债务方大多承认欠钱,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纠纷双方实力不平等。所谓农民工,就是进城“打工农民”,指的是户籍仍在农村,常年在城镇企业务工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②。农民工文化程度和收入低,而债务方通常是建设工程上的项目经理或包工头,往往势力强大而且背景复杂,使农民工讨工资难度更大。尤其面对黑势力的包工头,农民工软硬兼施也不奏效,更有甚者反而受伤。纠纷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使矛盾很难通过心平气和的方式化解。

3.讨薪成本高。劳动者向企业或老板讨还工薪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尤其是农民工。他们要三番五次找老板或工头,欠薪者则经常躲避不见。为讨工资农民工要牺牲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等。如果工资欠得不多,少于成本,则讨薪划不来;如果放弃讨薪,让欠薪者白白占了便宜,就等于农民工为对方白白干活。讨薪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经常能从媒体上看到农民工为讨薪不成自杀的报道。

4.纠纷的社会影响范围大,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赚的是血汗钱来之不易,很多论理不成的农民兄弟,往往一气之下以暴制暴,结果造成一方受伤或两败俱伤的悲剧。农民工兄弟维权迫切的心理能够得到理解,但是由于懂法太少,又缺乏有效的解纷方法,不仅使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因维权手段的非法性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ADR方式解决

1.调解。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③。近年来,“调解热”被重新掀起,值得肯定的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调解费用低、效率高,程序不繁杂,确实适合农民工讨薪。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对于强势并无所畏惧的包工头,协议很容易变成一纸空谈,农民工还是可能要不回工钱。所以选择调解的时候,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权威中立的第三方作用,尽量选择司法所、街道办或劳动保障部门,中立的组织从中斡旋约束力量更大;另一方面,从纠纷心理出发,要判断纠纷主体主观上是否具备了善意的解纷愿望,是否能够理智的对待纠纷。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纠纷,调解之后不履行义务,既浪费解纷资源又不利于疏导矛盾。

2.自行解决与和解。和解是指纠纷主体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协商谈判,不借助第三方的帮助下自行解决争议。大多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开始总是不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因为债务方的强势力和硬做派往往无法促成和解。然而随着纠纷发展到后阶段,由于矛盾的演变而劳力伤财,纠纷主体不免重新想到和解。选择和解的农民工,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以向工会反映,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交涉;用人单位暂时没有成立工会的,农民工可以集体联合起来,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向用工方施加压力。纠纷双方能够自行解决,无疑是节约解纷资源的最好方式。

3.劳动争议仲裁。包工头在招工时,不一定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商量好了就去干活。农民工若能证明与用工方属于劳动关系,讨薪纠纷则应当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才能提讼,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④。如果农民工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则讨薪纠纷类似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农民工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但是需要提醒,农民工一定要尽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代表劳动关系的确立,这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有关部门处理起来相当困难。

三、诉讼解纷

农民工与包工头社会实力不平等,诉讼是最接近司法的力量。选择诉讼能为当事人提供对等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农民工挺直腰杆说主张。诉讼的优势在于严格的程序生成权威的判决,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由于诉讼资源宝贵,审案效率不高,走司法程序,有时长达一两年,很多农民工表示拖不起。这也是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带来的弊端。可喜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司法力量帮农民工讨薪,现在不少法院简化诉讼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提出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集中时间办理,并且尽可能减交、缓交和免交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可见,以农为本、为民司法的理念正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慢慢彰显。所以农民工在遭遇欠薪后,可以先向当地法院了解,是否设置了为农民工讨工资倾斜的“绿色通道”。有高效率的司法力量作为保障,对讨薪者而言是最有力的后盾。

四、其他社会资源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可以发挥重要功能。民工维权往往需要律师的协助,近年来农民工为讨薪慢慢成为律所的门前客。笔者所知一个优秀的律所,在帮助民工讨薪的领域受到夸赞。该所每到年关推出为农民工免费讨工资的法律服务,包括免费咨询、免费和仲裁,并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策划非常具体。由于推行这类业务是同城之首,许多媒体发现新闻点后帮助宣传。加上律所本身容纳了一批优秀的律师资源,和媒体监督双管齐下,许多讨薪疑难案件屡屡破冰。可见,这类活动不仅实现了律所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融合,还为许多农民工实实在在的讨回了工资,产生的社会效应可谓是双赢。

2.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就追索劳动报酬的事项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事项后,明确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纳入援助范围。农民工讨工资申请法律援助已经得到条例的明确认可。这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也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农民工应当积极行使。

农民工讨工资一直是社会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它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诉讼或ADR都不是“万金油”。仅仅依靠制度而缺乏配套体制的保驾护航,这样的维权体制并不合理。所以究竟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不仅是对制度功能的思考,更是对整个维权机制联动的考验,唯有调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珠联璧合才能根治。

注释:

①www.省略.2011.01.28.CCTV.

②章越松,梁涌.论农民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一部分.理论月刊.2004(10):55.

③范瑜.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0.

④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