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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探望孙子,法庭为何无情判“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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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中县的一位退休职工因为探望孙子而被前儿媳以“侵犯监护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007年10月,法庭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孙子”的判决,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1年5月,在辽宁省辽中县农机公司工作的郑艳秋,与本单位职工冯文春的儿子冯晓军结为夫妻。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性格的差异使得他俩都觉得很难适应对方,感情濒临破裂。2003年9月,经过法院调解无效,两人正式离婚,儿子冯炜炜由母亲郑艳秋抚养,冯晓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

在冯家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郑艳秋跟公婆相处一直很融洽。所以,虽然儿子和儿媳离了婚,但两位老人还是经常到郑艳秋家看望孙子冯炜炜,并经常接他回家。起初,郑艳秋并不介意。可随着冯文春老人看望孙子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经常不打招呼就直接从幼儿园把孙子接走,郑艳秋开始感到了几分不安。冯文春一直认为:爷爷、奶奶看望自己的孙子,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如果说老人的做法只是令郑艳秋感到不安的话,那么前夫冯晓军的行为则令她感到不满和惊恐――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冯晓军每月须向郑艳秋支付儿子的抚养费350元,但他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拒付。尤其让郑艳秋无法忍受的是,冯晓军经常不顾郑艳秋的反对,深更半夜以看望儿子的名义,强行闯入郑艳秋的住处。

2005年元月的一个冬夜,郑艳秋跟儿子已经熟睡了。冯晓军突然来到郑艳秋的住处,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郑艳秋母子俩从睡梦中吵醒。冯晓军要郑艳秋开门放他进去看儿子,郑艳秋解释说时间太晚,要他改日再来。喝了酒的冯晓军不听,坚持要进来,并声称再不开门就破门而入!无奈之下,郑艳秋只好拨打“110”向警方求助。

前夫的一些出格举动,常常令郑艳秋处于莫名的恐慌之中。2005年6月,郑艳秋跟现在的丈夫王健相识,并于2006年春天结婚。冯晓军得知这一消息后,常常以看儿子的名义对郑艳秋进行纠缠和骚扰,弄得郑艳秋和王健尴尬不已。同时儿子的爷爷、奶奶不分场合和时间看望孙子的行为更是从未停止过。冯炜炜上幼儿园后,冯文春老人经常到幼儿园看望,有时不打招呼就将孙子接回家。郑艳秋认为这样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身体健康,多次向冯文春提出异议,但老人依旧我行我素。他经常在上课时间到幼儿园看孙子,老师不让看,冯文春就大发雷霆,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无奈之下,郑艳秋只得将儿子转入另一家幼儿园。可没过多久,冯文春就知道了新幼儿园地址,照常跑过去,而且想什么时候去就什么时候去。

2007年4月13日上午,冯文春老两口在郑艳秋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幼儿园把孩子带出教室,陪孩子在幼儿园的院子里玩耍,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郑艳秋越来越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她觉得两位老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而且势必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于是,2007年4月29日,她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冯文春停止侵害(即以后不准再去探望冯炜炜),并赔礼道歉。

听说自己被前儿媳告上法庭,冯文春老人深感意外,同时也困惑不解。他认为爷爷奶奶看望孙子乃天经地义的事,难道这也违法?!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原告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的,祖父母没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可是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多次到学校探望孩子,甚至不打招呼就接孩子回家,并且扬言“以后还会继续去探望,想怎么看就怎么看,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看”。这种行为既违犯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辩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不能探望孙子女。况且,自己去探望孙子,是受儿子的委托,就算自己没这个权利,儿子行使这个权利,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不让探视,则严重侵犯了被告的探视权。

针对被告这一观点,原告方当庭反驳说:《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视权”是父亲或母亲这个民事主体,基于父母与子女这种关系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别人也不能代替。

2007年10月21日,辽中县人民法院在经过多次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系被探视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场所,有节制性地探视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视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8条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宣判后,冯文春老人倍感委屈,他认为,法院判爷爷、奶奶不准看望自己的孙子,是对中华传统道德的挑战,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沈阳市公正律师事务所的沈寒军律师则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得当的。不过,虽然在法律上认定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但他们仍然有探望孙子的途径。因为郑艳秋的前夫仍有探视权,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了探视时间和方式后,他完全可以把孙子冯炜炜接回家中,和爷爷、奶奶共享天伦之乐。

事实上,依照“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只要离婚者双方的老人依法行事,不去滥用“探视权”,探视孩子的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文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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