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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之死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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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对吴女士及家人来说是件天大的喜事。可谁曾料到,这个小生命在带给他们4天的快乐后,给他们留下的却是一生的遗憾。对这桩发生在一年前的医疗纠纷,医院坚称院方无任何过错。在历经了多次交涉之后,这宗医患纠纷至今尚未尘埃落定。

本刊接到泉州市吴女士投诉称:2008年5月11日,她在泉州市第一医院产下女婴,但4天后女婴离奇死亡。她认为院方对女婴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7年9月,吴女士到泉州市第一医院妇产科检查确诊怀孕。随后,她遵医嘱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显示孕妇健康,胎儿发育正常。

2008年5月11日,吴女士腹痛入住泉州市第一医院,剖腹产下一重5斤的女婴。术后医院的《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显示,院方认定该女婴系正常婴儿,并且新生儿的“Apgar氏评分”达到9―10―10的高分。5月13日,院方组织了两次会诊,得出的结论为该婴儿健康正常。随后,院方即对吴女士实施了绝育手术。

吴女士说,在婴儿出生后长达4个小时内,医院未给婴儿提供必要的保暖物品,导致女婴出现打喷嚏、发烧等类似感冒的症状。家属就此情形多次向医生反映,但都未能引起重视,医生知情后没有做出任何相应的治疗措施。

5月14日上午9时,该院妇产科主任查房后,建议邀请该院儿科医生对婴儿进行会诊,直至此时,仍未引起该院儿科医生的足够重视,该院无一儿科医生参与会诊。同日下午5时左右,家属发现婴儿脸色不好,呼吸急促,情况危急,要求转至儿科进行检查,院方才派员对婴儿实施了会诊。

当晚23时,医院告知婴儿的心跳不正常。2008年5月15日零时50分,婴儿心脏出现衰竭现象。1时45分,院方宣告婴儿死亡。

婴儿的死亡,对吴女士一家人无异于晴天霹雳。吴女士80高龄的祖母万分悲痛地向记者哭诉:“小吴怀孕后,全家人都非常欢喜,期盼早日抱上曾孙,没想到婴儿生下才4天,竟然在医院里死去。”爱女的夭折,也对吴女士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因为打击而在坐月子期间落下了许多病根,所以她一直在家休养,至今无法工作,整日以泪洗面,到现在依旧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

事发后,吴女士及其家人多次找到医院医务科,要求院方对婴儿之死给个说法,但是院方总以各种理由来敷衍应对,从未明确答复。

泉州市第一医院分管医务工作的苏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院方会认真查处事发原因,院方若有责任,绝不回避。他建议家属同意对婴儿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其真正的死因。

2008年6月20日,婴儿的尸体解剖报告出来了,确诊女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记者带着吴女士的全部病历和婴儿的尸体解剖报告,走访了有关部门的权威专家。受访专家认为,就目前泉州市的医疗水平来看,即使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孕期被诊断出来的几率相对较低,但发现及时,还可终止妊娠。针对婴儿产后的“Apgar氏评分”达到9―10―10的高分,但两次会诊均未检查出心脏有杂音,专家称,不排除医生的责任心和问诊能力,“如能发现及时,并实施必要的治疗方案,婴儿或许能够存活”。

2009年元月中旬,记者随同吴女士的家人找到该院医务科的赖科长,赖科长表示,“家属有什么要求和想法均可提出,他会在合适时间向医院的领导汇报,有了结果自然会通知。”。

3月17日,记者再度与吴女士的家人一起到了该院的医务科,赖科长称院方重视此事,并积极安排两个副院长参与协商。至于婴儿的死亡,院方始终坚持“无过错”。他认为,吴女士的新生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全国同类的病例新生儿最多也只能存活8天,医院在对吴女士采取剖腹产及婴儿救护过程中无过错,婴儿属正常死亡。“如果吴女士及其家人有疑议,可申请医学鉴定,用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与院方的交涉中,吴女士提出3点疑问:第一,为什么医院事前未查出婴儿有先天性心脏病?为何院方在产后Apgar氏评分给予婴儿高分,而后两次会诊均显示婴儿健康正常。这到底是医院医术不精,还是医院?第二,妇产科主任医师要求儿科医师参与会诊,儿科医师迟迟不来,是否属于延误治疗时机?第三,女婴从产科转出后,儿科在尚未确诊病因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药,这是否是直接导致婴儿死亡的原因?

对这些疑问,在场的苏副院长均避而不答,坚称女婴致死系病情自然发展,他辩称:“存活4天是靠婴儿母体赋予的营养,当营养耗尽了,自然就会死亡的。”至于事件的协调处理,他依旧坚持走司法途径解决。

据悉,行剖腹产后,女性须在5年后方可再育。女婴之死尚未讨到说法,33岁的吴女士更加担心她的生育问题。毕竟,施行复通手术能否成功还是个未知数;再者,即使手术成功,5年后再孕的她已是高龄孕妇,自身安危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考验。

事发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吴女士和全家人仍在等待院方的说法。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