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说法 7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说法 7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今年4月初,某小学3年级学生楠楠下课时去校门外买烤地瓜吃,结果上课迟到了3分钟。班主任齐老师当着全班学生面严厉批评了楠楠,并让楠楠在操场罚站10分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楠楠很快出现眼神发直、表情呆滞等症状,后经医院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

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既有对教师职工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教师体罚学生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中,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楠楠所在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隐私不被披露

15岁的晓颖是老师眼中的“差生”,一次课后,班主任刘老师当着部分同学的面翻晓颖书包,翻出一封晓颖写给某男同学的信,看过内容后,当众严厉批评晓颖不自重。晓颖以刘老师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庭认定刘老师侵害了晓颖的隐私权,判决刘老师向晓颖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案中,刘老师当众翻阅晓颖信件并披露信件内容,已经侵犯了晓颖的隐私权。

平等入学权不得剥夺

今年初,6岁的欣欣随打工的父母来到城市,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近日,欣欣的母亲到附近某小学咨询入学手续时,学校告知她需交纳异地生入学费5000元。打工在外,5000元不是个小数,欣欣的母亲无奈只好将女儿送回农村老家上学。

说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欣欣的父母所办理的暂住证是在该小学辖区内,那么,学校就应“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如果额外收取异地生入学费,则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欣欣的母亲可将上述规定向学校说明,若不被接受,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

让伤害远离孩子

近来,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频发,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成为热点话题。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们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不少见。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让孩子远离犯罪分子的伤害固然是首要的,维护他们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