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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结果实”妻子离婚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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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并由沈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杨某,原因是杨某在婚姻之外有“小三”。根据法律和原告扬某的经济情况。杨某作为婚姻中有过错一方,应支付被告沈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和基金。将孩子判归杨某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便与一女子同居生活,且生育了一个非婚生女儿菲菲,现已2岁。自从“小三”出现后,原告杨某和被告沈某的日子便没有平静过。两人的矛盾越积越深。被告沈某于2008年9月份开始出现深夜梦中啼哭、心烦意乱、性格狂躁、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经诊断为中度抑郁症。花去医疗费近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产有一女,导致杨某与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杨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某自身对于婚姻的破裂具有重大的过错。杨某离婚,沈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沈某要求10万元损害赔偿明显过高。结合杨某的自身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今原告杨某应赔偿被告沈某离婚的精神抚慰金4万元。

不尽服随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22日下午,任某从车间下班准备回家,董某、南某、张某经商量后纠缠任某去一家酒店喝酒,为什么这3人非要请任某喝酒呢?因为任某是厂内的技术工,且是长辈,在厂内非常受人尊敬,这3人为了讨教技术,所以才缠住任某去喝酒。

任某平时不爱喝酒,在这3人再三劝说下,4人一起到酒店喝酒,酒至半酣,离席回家。任某平时下班爱走近路回家,张某说从正路“咱们都喝了点酒,一块走。你正好从我家门口过”。董说:“我去送任叔。”3人一块回家,当快要到张家门口时,任某被突如其来的一辆黑色小车撞倒,张某一看出事了,赶快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家。董某一把将任某从地上抱起,小车也停了下来,司机上前问:“啥样?”董某一看司机是熟人,即答话说:“不要紧。”暗示司机逃离现场。小车走后,董某看任某一直不醒人事,立即打电话让任某的儿子前来一起把任某送往卫生院。任某住院34天,花去34992,2元。后经法医鉴定,任某颅脑损伤属九级残,颅骨缺损属十级残。事后,董、南、张对任某的伤不管不问。2010年11月,任某一纸诉状将董某3人诉至法院。经庭前调解。董某自愿承担3万元,南、张各承担5000元。

为什么这3人要对任某承担赔偿义务呢?因为3被告对任某没有尽到服随义务,对任某酒后回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董某在任受伤后,不仅不报警,还故意放走小车司机。又不愿说出车主是谁,所以自愿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