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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是“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突破,代表了国际银行监管理念的更新。本文主要针对中国银监会有关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留存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和杠杆率工具等机制,以及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进行分析。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
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
“巴塞尔协议III”关于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的规定参考了西班牙央行实行的动态损失准备金机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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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跨周期的贷款损失率,ct=贷款余额,β=长期平均损失率。
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Special Provisioning)较少,动态准备金(Dynamic Provisioning)的计算结果为正,银行需要增加动态拨备,这有助于抑制信贷扩张和经济过热;当经济处于下行期时,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较多,动态准备金的计算结果为负,银行可以减少动态拨备,避免因信贷紧缩导致经济进一步加速衰退。尽管动态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随经济周期而变化,总拨备始终维持在()水平,降低了经济波动。
银监会实施拨贷比(拨备总额/贷款总额)2.5%和拨备覆盖率(拨备总额/不良贷款总额)150%孰高法标准。根据2010年的相关数据,从拨备覆盖率来看,上市银行均已经达标;从拨贷比指标来看,银行业整体有较大差距(图1),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上市银行中拨备/贷款超过2.5%的仅农业银行一家。这意味着大部分银行在未来有增加拨备计提的要求。
从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指标的实施效果分析,其有利于促使银行弥补拨备覆盖率的不足。拨贷比给银行的信用成本率设置了一个下限,假设银行年均贷款增速15%,则信用成本率不能低于33个基点,比原来1%的一般拨备要求提高了23个基点。拨贷比指标会降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超过10%,净利润增速降低约15%,限制银行业以信贷扩张为主的经营模式。
不过,总体上分析,拨贷比是一个奖劣惩优的措施,存在着以下缺陷:
首先,中型经济衰退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2.5%~3%的不良率高峰,而2.5%的拨贷比则意味着在不良率高峰期银行仍能达到接近100%的拨备覆盖率,不具备平滑风险、对冲经济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其次,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贷款损失率很少能达到2.5%的水平,发展受到限制,进一步加大再融资压力,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不良贷款和拨备总额较高的银行则约束不大;第三,尽管银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给出了2年和5年的实施拨贷比指标过渡期,但这种一次性的过渡期并不是宏观审慎监管范畴的过渡期,不同于动态损失准备金的建立期。
由此,我们针对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做出以下建议:
首先,银监会针对各个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设定不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机制,以降低负向激励效果;其次,这种机制应该具有均值回归特征,能起到平滑经济波动的宏观审慎功能;第三,贷款损失拨备机制应该具有动态效果,为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设定建立缓冲期,并能公布具体计算方法,提高监管透明度和银行根据监管预期调整业务的能力。
资本留存缓冲
资本留存缓冲在“巴塞尔协议III”体系中肩负着破解金融危机期间银行在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上存在着的“囚徒困境”的任务。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必须尽可能地保存收益、提高资本金充足率,才能避免陷入困境的可能。不过,由于“囚徒困境”问题的存在,如果其他银行都继续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行为变更的银行会被认为经营有问题,在公众预期改变的情况下会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实质的负面影响。最终所有银行都不敢增加留存收益,导致整个银行体系无法内生出足够的资本。
截至发稿日,上市银行2010年数据尚未披露完毕,从前两年的数据看,国内上市银行在2008年和2009年两年中,内生资本率(内生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基本上都是负值。不过内生资本率为负对上市银行的股息派发影响很小,在2007~2009年的三年中,国内上市银行派息率具有很强的惯性,除了建设银行和南京银行有较大的变化之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保持在45%左右,而实力较小的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维持在20%~40%区间。
国内上市银行即使经历了数年的内生资本率为负值、信贷井喷之后,派息行为依然没有显著的变化,所以出现了资本市场银行系的集体大额融资和大笔派息并存的情况。可以说,国内上市银行派息行为的“囚徒困境”问题比较严重。
针对银行业的“囚徒困境”难题,“巴塞尔协议III”为银行建立留存资本缓冲设定了级差机制,银监会尚未明确是否采用类似的制度。资本留存缓冲制度的实施将对上市银行派息率产生影响,进而对上市银行的估值产生较大的压力。
动态差异准备金
早在2004年,差异准备金工具就已经被央行使用,以促使银行充实资本金、为上市做准备。与2004年一次性执行的差异准备金工具不同,2011年推出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将被央行频繁调整,用于日常的货币政策管理,以取代计划性较强的信贷额度控制。央行宏观审慎政策通过提高准备金影响银行收益水平,进而促使各个银行信贷规模与目标GDP和CPI值保持一致。根据当前的准备金率水平,在银行避免“被差异准备金”的假设下,当前资本金和准备金率水平可以支持7.5万亿元的信贷额度和16%的M2增长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首先,这表明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是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激励相容的,具有“奖优惩劣”的效果,有助于促进银行开发资本占用水平较低的业务,也有利于银行采用加权风险资产系数较低的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其次,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较大的准备金而调控经济,具有较好的时效性和可实施性;第三,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对贷款增长率较高的银行施加较高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在经济热力系数较高时准备金水平较高,而在较高的目标容忍度时对银行施加较低的动态差异准备金,这与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一致。
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的不足在于:
首先,由于加权风险资产系数在经济上行期的值要小于经济下行期的值,导致在经济下行期动态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要小于经济上行期。这表明动态准备金工具更适合在经济环境宽松时建立准备金,而不适合在经济下行期释放准备金。
其次,考虑到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针对各个银行设置不同的准备金水平,如果要做到动态调整,央行必须得到所有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的紧密配合,这也将改变银行目前仅仅报告季报的频率,执行难度较大。
再次,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的实施需要首先测算经济热力系数、各个银行的长期贷款增速趋势、各个银行的稳健性参数以及各个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参数等,这给了央行巨大的空间、也将降低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尤其是在当前相关参数及其计算方法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而对于金融市场来说,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敏感度,也使银行的业绩评估更加复杂。
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III”通过施加逆周期的资本缓冲,降低信贷的顺周期趋势。目前,关于逆周期资本缓冲,银监会只是给出了一个指标,并没有披露是否容许银行逐步建立该资本缓冲、经济周期的判断标准和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的计算方法等。可以发现逆周期资本缓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央行已经预先实施了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而动态差异准备金的当前依据也是银行信贷的超常增长。央行目前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在观察期后将代替M2作为监控指标,并计划推动《人民银行法》修改,将对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纳入人民银行的职能。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理论依据、监管目标基本一致,这使得银监会不再有充分的依据对银行附加逆周期资本。如果银监会依然实施超额资本要求,银行业将面临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银监会超额资本的双重监管压力。
其次,占据中国银行业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国有银行的顺周期行为并不严重。在宏观经济处于下行期时,国有银行没有大幅削减贷款;而在宏观经济处于上行期时,国有银行贷款的增长速度比股份制银行要低。比如1997~1998年、2007~2008年两个经济下行期,国有银行响应政府号召发放贷款,信贷紧缩程度显著低于股份制银行。所以,针对顺周期行为不严重的中国银行业施加逆周期资本缓冲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狭义货币供应量M1没有包括企业定期存款和居民活期存款,不能反映经济中活跃货币的数量。M2也不能反映信用扩张程度,如银行的部分银信理财产品释放的信贷就没有统计在内。央行最近推出的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在统计范围上有所扩大,不过也不够全面,如没有包括FDI。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性文件中,认为宽口径的信贷(包括了非金融类私有部门的融资总额)比银行信贷更加有效,因为单独控制银行信贷可能会导致银行通过将业务转移到子公司套利。
基于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及上述缺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从宏观谨慎监管的角度来看,央行和银监会应进行良好的监管协调,防止因监管冲突或者重复监管导致的效力抵消、对银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应考虑将证券、信托、保险、私募基金等融资额纳入逆周期监管的范围,银行信贷只是宏观经济融资的一个渠道,随着直接融资份额逐渐上升,这种必要性将越来越大。
第三,设立一个逆周期资本的释放指标。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逆周期的超额资本都不是在经济下行期用于释放银行准备金和缓冲资本的较好指标,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有较长的滞后期。BCBS推荐使用银行信贷紧张指数(Credit Tightening Index)和贷款损失作为银行准备金和资本释放的信号。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银监会超额资本机制都没有类似的安排。
第四,提供一个渐进的、级差式的逆周期资本建立机制,缓冲因建立逆周期资本而受到的冲击。如果缺乏一个类似的机制,则可能会促使银行信贷一旦触发红线便紧急刹车,损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这样的结果是非审慎的。
系统重要性机构资本附加
系统重要性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升。传统理念是大银行具有雄厚的实力,所以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较低,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则对大型银行附加额外的限制,这可以看出传统针对个别银行安全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巴塞尔协议III”针对真个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区别。“巴塞尔协议Ⅲ”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安排包括附加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跨国银行处置机制,目前银监会仅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做出规定。
中国的国有银行在规模上位居世界前列,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关系紧密,这导致“大而不倒”、金融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在中国显得更加严重。央行针对国内银行的规模设置了不同的系统重要性参数,银监会也在研究国内、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
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国有五大行将被附加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被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根据计算(表3),在五大银行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可以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超额资本要求;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由于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而需要融资。如果在2011年达标,为满足核心一级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二者分别需要融资238亿元和77亿元左右;如果放宽到2012年达标,则二者分别需要融资171亿元和130亿元。
根据以上分析和计算,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降低国内银行业被纳入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率。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国际经营有限、衍生金融工具的参与深度不高、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也不大,中国的监管机构应争取将国际金融市场参与程度、国际业务比重和国际关联度等指标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价标准,避免较多银行被列入国际重要性银行。防止国内银行在走出去之前就承担过多的多国际责任,对中国大型商业银行跨国经营、创新业务造成障碍。
其次,给予大型银行更多的业务空间。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高的成本,其优势体现在发展创新型业务等方面。如果在业务方面大型银行只能从事简单业务、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则将降低大型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健度,造成新的系统性风险。如果银行被设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机构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放松在杠杆率等方面的过度监管,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
最后,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比例较高,特别是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国有股比例接近70%,大型国有银行融资面临大股东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对大型银行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制造了难题。应当进一步分散股权结构,完善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因管理能力较低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杠杆率指标
2008年欧洲一些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上,而其杠杆率却只有2.8%左右,这反映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可能高估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也凸显了采用杠杆率指标作为其补充的重要性。杠杆率指标可以有效地削弱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这是加拿大银行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冲击较小的重要原因。
中国银行业目前还是以利息收入为主,在这种盈利模式下杠杆率普遍不高(见图2)。在中国银监会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工具中,杠杆率指标也将最先。“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满足3%的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将对国内银行的杠杆率指标设定为4%。
关于杠杆率指标的设计,可能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杠杆率监管的实施结果,可能会改变银行的表外业务模式。由于杠杆率的计算中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表外业务均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则银行可以通过降低表外业务中风险收益较低业务的比重、偏重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获得监管套利;其次,银行可以通过衍生产品的“变形”规避杠杆率监管的约束。如银行的出售信用保证业务,在杠杆率的计算中按名义价值计入风险暴露,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公允价值与名义价值的比值,提高银行的风险水平,降低银行的杠杆率;再次,尽管杠杆率水平对银行业近期的影响不大,长期看来过高的杠杆率水平对中间业务造成了限制。杠杆率水平4%意味着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总量不能超过表内资产的25%。这远高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大型银行(资本金超过30亿欧元的银行)的杠杆率水平(2.8%),也高于较小银行的杠杆率水平(3.8%)。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至少降低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要求。大型银行在过去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期已经建立了系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评级体系,在资本金充足率的压力下也有转型的内在需求。监管机构应该在提高资本金充足率、拨贷比等要求的同时,为银行业转型、发展进行引导,创新产品、中间业务等低资本消耗的产品也在监管机构的鼓励范围之内;其次,杠杆率工具是西方国家针对银行业监管不足、应对次贷危机通过的监管工具,而高杠杆率的金融机构主要在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机构应慎重实施杠杆率监管,避免“西方银行业感冒、中国银行业吃药”和“影子银行出错,传统银行受罚”的不良后果。
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巴塞尔协议III”
如果说“巴塞尔协议III”给了西方国家新的工具以降低影子银行高杠杆率、低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问题;对中国来说,“巴塞尔协议III”给了监管机构应对国内宏观经济过热、限制银行业扩张的国际理由。在这种应景的思路下,监管机构针对“巴塞尔协议III”设定的实施机制,基本上是“只见收、不见放”,如缺乏建立缓冲期、缺乏经济下行期的放松监管安排。银行业传统贷款业务受到存贷比和资本金充足率的限制,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受到杠杆率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巴塞尔协议III”隆重推出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激发了央行和银监会关于银行监管权力的不同解释。由于部分监管工具的属性很难分清究竟是“宏观审慎”还是“微观审慎”(如央行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针对的实际上就是单个银行),这使两大监管机构都会按照自己的解释推出监管工具,这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资本金补充渠道
针对更高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银行面临筹资的问题。银行应呼吁监管机构降低和优化国有持股比例、减轻财税压力,同时提高留存收益,解决一部分融资需求。另外,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应对宏观审慎监管对银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具体包括:
首先,2010年上市银行大量股权和可转债融资,通过次级债补充资本金较少。由于银行不能相互持有次级债,次级债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机构总资产(约5万亿元)的30%计算,保险公司最多可配置1.5万亿元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扣除当前持有的3000亿元,仍能消化万亿元次级债;其次,截至2011年1月底,滞留香港的人民币已达到3706亿元。由于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海外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需求强劲。发行金融债可以作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改变存款占绝对多数的被动负债局面,提高短期流动性。另外,金融债可以降低银行的贷存比、减轻高企的存款准备金压力,缓解近期商业银行存款增长乏力的被动局面。
根据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进行业务结构调整
首先,传统贷款业务增速将会放缓,但是整体上中国的非贷款类信贷与GDP的比值仍然比较低。中国银行业具备多元化融资服务和渠道拓展的能力,租赁、信托、债券承销等将为银行带来业务新的业务发展空间。
其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差别化定价能力和议价能力较高,在信贷紧张的环境下有助于提高收益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吸纳存款能力不强,当前偏紧的信贷政策将挤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监管机构计划提高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附加较低的风险权重,要求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增长不低于贷款的平均增幅,从机制上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三,发展不占用资本金的中间业务,减轻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压力。根据银行业务经验,中间业务占比提升10~15个百分点,可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对抗利率市场化冲击的能力。中间业务是一个规模优势明显的业务,系统重要性银行可以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加速银行转型,提前布局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
第四,自从2006年底开始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成立法人银行至今,已经接近5年的“存贷比豁免期”,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中,贷存比低于75%的只有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由于外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可能被迫收缩业务,这也将会带来整个市场份额的结构性调整。
国际化经营降低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
首先,在当前比较有利的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应该抓住有利的时机走出去。监管机构也应该放松对银行的投资限制,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经营的趋势,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金融环境的适应性。
其次,现在大型银行的海外分行资产占比较小、没有单独开发风险评级模型,所以海外分行资产基本上都采用标准法处理;对于当前风险权重较高的业务,可以通过资产互换置换到海外分行的财务报表中,降低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以及对资本金的需求。
再次,目前在香港等境外金融市场形成了类似于“欧洲美元”的境外人民币市场。银行可以通过海外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再转移至总行账户,不需要向中国央行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降低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的影响。
最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将内地分支行开出的信用证交由海外分行做贴现,并要求信用证持证公司将信用证上金额的部分资金存入国内行,将人民币存款留存在国内银行系统内,增加存款量。
开发大额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业务
随着公司直接融资和参与证券业务能力的提高,公司客户的流动资金需求占比下降,而定期贷款需求比例逐渐上升,这导致公司客户的存款业务随之降低。在“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机制下,银行存款不足将成为常态。
目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政策,可以通过CD产品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引公司存款。通过市场筹集存款降低部分地区因分支机构不足造成的地理限制,银行业务将更多的来源于对成本效益的关注和管理。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大额存单市场衰退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二级市场和流动性。如果银行积极推动CD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可以实现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通过发展CD产品,提高银行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到逐步放宽利率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完全市场化。
日本大地震“震出的机遇”
日本大地震为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新一波战略机遇期。如果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抓住东京金融业和制造业向外地转移的机遇,加快国内金融业改革,推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以占领日元地位下降的空间、推出A股市场国际板以迎接从日本离场的国际金融机构进驻,可以大大缩短上海成为远东金融中心的时间;这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具有中间业务发展优势的大型商业银行更加明显,大型商业银行将能够获得大量人民币、外汇及其衍生品业务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交通银行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