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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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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底如何进行投资,取决于投资的净收益率,而这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各行业、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投资中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对税法进行研究比较后,对自己的投资行动进行策划安排,从而实现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一、投资中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由于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从表面和局部看日常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三是在系统性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造成纳税筹划风险。此外,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

2、应注重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税负减少,有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税负的减少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整体收益的增加,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在投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只节税,而是要注重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

3、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企业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如果企业只追求目前的低税负,不考虑未来,则可能使企业暂时的税负减少,却导致后期更重的税负。此外,税负的减少只是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之一。

二、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投资决策中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1、股份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选择。

企业组建形式不同,适用税收政策也不同。如果要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从纳税筹划角度讲,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个人所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投资者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从纳税筹划角度,建立股份制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企业可以使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提高投资效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现代大型集团

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一个母公司下有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子公司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是有差别的,企业利用对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选择也可进行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

3、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选择。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等方面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虽然合并两类企业所得税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即使是合二为一后也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国民待遇,外资企业还是会享有相对较多的优惠,只不过优惠形式将有所改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立外资企业会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

(二)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行业选择的税务筹划

1、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校办企业、软件企业和以“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等减免征收所得税。对某些非生产性行业,国家也有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金融活动,尤其是对各种衍生工具征税方面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等。

2、内资和外资企业。在投资行业方面,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决策提供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如,对内资企业主要是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而制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主要对生产性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给予减免税优惠。

3、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地点选择的税务筹划。我国对不同地区的企业规定了许多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考虑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据税法规定,投资国内的企业总体上可分为三类地区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符合产业规定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经济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为15%:设置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包括沿江、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开放城市开发区)的企业,税率为24%:设置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由于有引进外资方面的要求,我国对于投资于特定地区与行业的外资企业也存在税务优惠。低税区税务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务环境。非低税区企业也可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筹划,如在优惠税率地区设立销售中转机构,机构内经营、销售、管理活动在其他地区进行,但其他地区经营收入归于该机构名下,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1、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按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每一种类的投资收益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如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利息则可以免税。因此,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

2、企业在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可新建厂房、新购设备,也可收购亏损企业。可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在近期内用亏损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来抵消盈利,达到减税的目的。在远期,则可通过盘活资本、改善经营,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增强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在购买生产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为此,在固定资产投资时,企业可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当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一定时,为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应恰当地应纳税所得额最大时多购买设备,在新增应纳税所得额最小时少购买设备。

(四)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规模选择的税务筹划

投资规模影响企业纳税绝对水平,企业应纳税额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反过来制约投资规模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规模大、企业获利能力大,纳税的绝对额也大:规模小、获利能力小,纳税的绝对额也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取得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和利润,就必须按照适应税率计算交纳税金,而不论这些收入或利润是否已变现及最终能否变现。因此,投资者在确定投资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纳税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合理确定纳税目标约束下的投资规模,避免因规模最大化导致税前未兑现收益极大化,由此发生的纳税现金需求超过企业现金供给、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五)投资决策中有关时间选择的税务筹划

1、选择分期投资方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如果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从而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2、合理选择优惠年度。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如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延至下一年度计算缴纳。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税款不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其亏损额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如果预测第二年的经济效益不如当年,则可以选择当年为免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