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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新修改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地位,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提出了快递业的准入门槛。2011年1月24日,邮政物流和快递物流被列入《全国物流标准专项规划》制修订标准重点领域,快递行业的相关业务也有了明确的标准。
准入门槛
1、快递企业须先取得邮政管理部门的《快递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快递员要“持证上岗”。经营同城、跨省和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分别有30%、40%和50%的员工通过考试获得初级从业资质。
4、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跨省、国际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遣决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5、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6、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注册流程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获批者,将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许可证管理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