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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与信托的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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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5年央行票据、债券等投资品种收益率的一路走低,以它们为基础资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遭遇了难以突破的投资结构狭窄、投资收益走低的瓶颈,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逐渐陷入萎缩形势。与此同时,一度遭受强力监管的信托产品市场也呈现销路不畅的局面。股票市场上,虽然IPO重启,但个人投资者很难从一级市场上分得热羹。面对这样的市场形势,2006年,兴业银行与民生银行先后推出以信托产品为基础资产的新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反应强烈。兴业银行的产品在上市前就被全部预约,民生银行的产品也在较短时间内销售一空。作为新生产品,市场上对它的出现褒贬不一。我们在此拟从产品的特征、风险等方面进行讨论,供投资者参考,并对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完善提出建议。

两个产品期限均为1年,收益率较近期市场一年期产品平均收益率高20-30个基点,不缴手续费,投资者自行申报纳税。与前期市场上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相比,由于银行在产品中的角色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理财产品开创了银行与信托的新结合。

(一)与以往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不同

不同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点:(1)投资资产不同。前期理财产品大多投资于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银行储蓄存款等,都是银行可以直接购买或持有的金融产品,新产品的投资资产是银行不能购买或持有的信托产品。(2)关系人结构不同。前期理财产品关系人结构简单,只有投资者和发行银行,而新产品关系人结构较为复杂,除投资者和发行银行参与外,信托公司、担保银行、托管银行(也可能是担保银行或其分行)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

(二)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

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在发行信托产品中,商业银行多承担“代收付”角色或是信托资产托管。新产品中,没有“代收付”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实际承担了代客投资的角色。(2)信托项目资金来源可能因信托产品种类不同而出现差异,受益权信托产品中,信托项目资金不是直接来源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单一信托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是理财产品募集资金。(3)受托人与委托人不同。信托产品中,个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新产品中,个人与银行签订合同,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4)新的理财产品可以办理质押贷款,具有较强流动性。而信托产品虽然可以转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无法真正落到实处。(5)信托计划受制于发行单个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新产品中,发行银行直接把信托产品列为理财的基础资产,从而避开了200份限制。

新产品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信托产品。从这一点上看,新产品似乎碰触监管政策边界,不具有合规性。事实上,新产品却充分依据了监管规定,创造性地突破了分业经营的瓶颈,符合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的鼓励。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兴业银行与民生银行的新产品都事先向监管部门提出发行申请,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对市场目标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并在理财计划协议书中向客户解释了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了充分风险揭示。因此,新产品完全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没有政策风险。

(二)收益率风险

单纯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看,其投资产品多是债券、央行票据等金融产品,但债券市值、央行票据、利率等常常处于变化中,其收益率往往是预测,并不是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率,因此多具有浮动性。而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项目收益率事先已经测算,盈利预测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将银行个人理财募集资金投资于有银行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从而与实业项目结合起来,实现了收益的稳定性。

(三) 流动性风险

新理财产品由于不能转让、不能提前赎回,因此流动性减弱。虽然发行银行为投资者提供了质押贷款的安排,从而弥补了流动性不足的缺陷。但由于质押贷款成本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率,投资者在解决了流动性的前提下,却承担了收益率降低的风险,所以并没有实现提高收益、规避风险意义上的流动性安排。

相关建议

首先,引入储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制度规定。这样投资者随时可以从理财产品集合中撤出资金,大大增强变现能力,从而提高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推行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标准化的产品协议书、转让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一个与银行交易系统联网的集中交易系统,该交易系统可以由金融机构充当交易对象,以自己的资金为投资人提供变现渠道。第三,建立和完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引入外部评级机构,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理财产品进行标准化的评级,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定价参考基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利用证券交易所平台,使理财产品上市交易,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再投资的成本,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而且也有利于交易所本身业务品种和业务规模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