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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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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并购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方式

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量为122.61亿美元,其中,通过跨国并购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额达65亿美元,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净流量的53%。2006年以兼并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投资额虽有所下降,但依然有47.4亿美元,跨国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方式。这一方面表明我国企业整体实力尤其是资金实力有明显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也明显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企业普遍把跨国并购作为获取战略性资源、实现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的“捷径”。生产制造优势是我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立足点,基于生产制造优势,与外国企业拥有的技术、管理、品牌、渠道等优势进行结合,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1.并购主体仍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

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资金实力更为雄厚,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更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往往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和社会影响,这与决策者强烈的经理人主义和好大喜功的心理密不可分。受所有权的制约,民营企业决策一般更为理性,考虑问题更长远、更实际,在跨国并购问题上表现得更为谨慎。

2.并购动因以规模扩张为主

目前我国企业实施的跨国并购大都是为了扩张海外业务收入,进一步强化企业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如TCL并购汤姆逊公司的彩电业务,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等。虽然有些企业期望通过跨国并购获取战略性资源,但最终所获得的资源以国际分销网络、客户资源和品牌资源等为主,利用这些资源使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扩大了企业产销规模,但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并未得到明显的提升。我国企业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跨国并购战略与两方面原因有关:一是我国企业国际化普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决策者在强烈的经理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往往把规模扩张作为国际化的主要目标。二是通过跨国并购,扩大产销规模,巩固企业成本优势。

3.并购对象以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或亏损大企业为主

我国企业在选择跨国并购对象时往往把发达国家企业作为并购目标,以获取市场、技术等资源,加快企业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步伐。并购发达国家企业还有助于我国企业跨越贸易壁垒及树立大企业形象。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批在行业内位居全球龙头地位的跨国公司,加上融资条件限制,决定了现阶段多数企业仍将以并购境外中小企业为主。此外,西方国家企业的战略调整――剥离附加值低的加工装配环节――也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了条件,因此,与其说是联想并购了IBM公司的PC业务,不如说是IBM公司主动把PC业务剥离给了联想。

4.融资支付方式日益多元化

关于融资支付方式的设计是影响跨国并购效应及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多年以来,由于受跨国并购经验少、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采用的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现金融资支付。但近年来,在我国企业实施的跨国并购中,融资支付方式出现多元化趋势,海外上市、股票支付、债券支付、发行美国存托凭证等支付手段逐步被采用。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障碍

在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或障碍,严重抑制了并购协同效应的发挥,也未对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1.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长远的战略设计,忽视核心能力的培育。跨国并购应以核心能力的培育、变革和有效运用为基本战略目标,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制定具体的跨国并购战略方案。但由于受强烈的经理人主义及躁动心理的影响,我国企业的决策者往往把规模扩张或短期内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作为主要的跨国并购目标,而忽略了核心能力培育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2)缺乏对并购目标企业的全面、深入分析。并购绩效并不取决于被收购企业有哪些资源,而是取决于双方资源的适配性,即资源优势能否顺利转移、扩散,组织文化能否顺利融合;所以对目标企业的尽职审查应以双方资源的适配性和可转移性为核心。但由于缺乏经验,调查分析工作往往做得不够扎实和到位,结果导致在并购后期整合中出现各种预想不到的棘手问题,严重影响了整合进程和整合效果。如TCL并购德国的施耐德公司、明基并购西门子的手机业务等案例,均因并购前的调查分析不到位、不充分,最终导致并购失败。

(3)跨国并购后期整合能力薄弱。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整合能力普遍较为薄弱。这与如下原因有关:一是跨国并购存在学习效应。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经验较少,进而导致对并购整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障碍缺乏全面、准确的分析。二是缺乏国际型人才,尤其是并购整合管理人才,使事先确定的整合计划得不到有效执行。三是创新能力薄弱。并购整合的过程就是一个全方位创新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双方企业的融合,实现资源优势的转移、扩散。

(4)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在跨国并购中,可能遭遇的风险种类往往多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如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由于我国企业国际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跨国并购经验少,国际型人才缺乏,因此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普遍薄弱。此外,忽略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也使该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2.制约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发展的障碍

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资金实力、核心技术、管理能力、国际市场经验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这些因素必然会对企业跨国并购形成障碍。除此之外,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也形成了重要障碍。我国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常常作为并购活动的一个主体而出现,所以并购中往往造成政府对企业行为经常性的不当干预,直接影响企业并购的效果。而政府职能的长期错位,又导致政府职能的长期缺位,主要表现如下:

(1)引导、规范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而引导、规范企业跨国并购行为的立法更是明显滞后于日益兴起的跨国并购实践活动。在我国,有关企业并购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国内并购行为,而对于跨国并购行为来说,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急需制定一部明确、全面的海外投资促进法。

(2)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对外投资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方面还有缺陷和不足。一是国内融资限制较多。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金融信贷方面受到国内贷款额度与特定外汇额度等很多的限制。二是境外融资管制较严。为了有效打击非法资本流动,2005 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完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营企业海外投资和融资,很多良好的跨国并购机遇错失。

(3)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健全。由于跨国并购涉及面更广,与国内并购相比具有风险更大的特点。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当“走出去”并购的企业在国外遇到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时,不能得到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保护,这样往往造成一些投资到风险较大区域的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得不到补偿。据统计,目前尚有20%以上的境外市场没有与我国签订贸易投资保护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也加大了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三、提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绩效的措施建议

1.围绕无形资源优势的转移和扩散制定跨国并购战略

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往往缺乏长远的战略设计,使得企业不仅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所获甚少。主要由无形资源构成的核心能力是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围绕无形资源优势转移制定企业跨国并购战略、选择目标企业和实施购并后期整合,对于我国企业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企业应把培育核心能力作为制定跨国并购战略的出发点,应以促进无形资源优势的转移和扩散作为跨国并购战略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促进跨国并购中无形资源协同效应的发挥,企业必须对并购目标企业的资源状况,以及双方资源的适配性等进行详尽分析,谨慎选择目标企业。

2.灵活选择跨国并购方式

跨国并购整合能力不仅与并购方的并购整合经验有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并购方文化的先进性、优越性及并购双方文化渊源的同质性。由此看出,优势驾驭劣势,以及同种文化之间的整合相对容易。遗憾的是,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很难获得这种优势。因此,较之激进式的跨国并购,渐进式的跨国并购更值得我国企业重视,如先发展国际贸易,再建立战略联盟,最后实现跨国并购,如万向集团并购美国的舍勒、洛克福特等企业,均选择的是这种并购方式,并且并购绩效良好。

3.树立创新观念,增强并购后期整合能力

跨国并购是实现无形资源优势转移和扩散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无形资源多为组织专属资源,并且具有很强的适配性,因此,要“照搬照抄”一方的优势无形资源,往往会“欲速则不达”;如果坚持要转移一方的无形资源优势,必须树立创新观念,在吸收对方资源的“内核”的基础上,培育新的资源优势。此外,由于在品牌、专利技术、组织文化等无形资源背后往往存在大量的隐性资源,因此要在企业并购中转移这些无形资源,必须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创新使隐性知识转化为显形知识,进而推进这些知识在不同组织之间传播、扩散。

4.要重视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并购市场

因急于开发发达国家市场,我国一些企业在选择收购目标时,往往倾向于发达国家企业,但由于我国企业自身资源能力还比较薄弱,在收购谈判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实,发展中国家也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果我国企业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作为收购目标,通过并购,向对方转移自己成熟的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有助于并购效应的充分发挥,而且收购风险相对较低。此外,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员工薪酬福利水平普遍比我国企业低或相差不大,因此,背负沉重资金负担的可能性较小。

5.政府应进一步优化政策和法律环境

一是要加强政策支持。支持政策体系的改进方向:(1)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和外汇管制,并提供必要的政府担保。(2)以财政预算拨款为基础,吸纳社会资金,建立海外投资基金。(3)鼓励银行参与到企业“走出去”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参股或签订合作协议,实现银企合作。(4)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投资所得中扣留资金,建立投资亏损准备金。

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并购活动的法律规范仅仅局限于规范国内并购行为,有关我国企业“走出去”并购的规定,基本上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为适应“走出去”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尽早出台《海外投资促进法》,以引导、规范和管理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