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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立法模式、立法过程、修订情况、发展背景等角度,对美国、丹麦、韩国、印度四国图书馆法进行比较,并针对四国图书馆法内容进行分析,最后从保障和规范两个角度提出针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法 美国 丹麦 韩国 印度 立法模式 立法过程 立法背景
[分类号]G259
1 引言
从1910年实施《拟定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到2001年文化部正式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立法项目以及2003年《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可以说我国图书馆事业在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图书馆法来规范行为和保障权益,国内一些学者从图书馆立法目的、立法基础和必要性以及立法影响因素等角度进行了研究,这对加快我国图书馆立法有着积极的影响。笔者拟通过对美国、丹麦、韩国、印度四国的图书馆立法进行分析,得出针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一些启示和建议。
2 基本信息比较
2.1立法模式比较
四国图书馆法立法模式上的差异如表l所示:
其中,美国主要采用“联邦图书馆法+州图书馆法”的形式;丹麦和韩国都采用统一由议会通过的图书馆法;印度虽然在政治体制上与美国类似,都是共和制,但目前仍没有一部联邦级图书馆法,而只有“邦图书馆法”(类似美国的州图书馆法)。
四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模式反映了各自图书馆事业法制化进程现状,而图书馆事业法制化进程又直接受该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整体状况的影响。李国新教授曾提出图书馆发展基本规律有三大特点:一是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二是受国民受教育水平制约;三是与经济发展相比普遍呈现一个相对滞后期。可见,美国图书馆法的相对完善与其经济实力和国民受教育水平小尤关联。而丹麦与韩国虽然都属于发达国家,但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相对少些,从规范和保障角度上没有设立地方级图书馆法的必要。印度尽管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不断发展,但毕竟在综合实力上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级图书馆法。
2.2立法过程比较
四国图书馆法的起源概况见表2。其中,美国在1848年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即波士顿市公共图书馆法案。丹麦在1920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韩国在1963年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法,印度在1948年通过了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即马德拉斯邦公共图书馆法。
美国图书馆立法过程是按照从局部到整体的顺序来开展的:第一部是1848年通过的波士顿市图书馆法;1849年,新罕布尔州通过了第一个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出台了第一部国家级图书馆法,即《图书馆服务法》。目前,美国各州都有公共图书馆法,联邦政府还通过了一些面向专业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等机构的图书馆相关法令,并将其纳入到最新的联邦级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中。丹麦和韩国的图书馆法立法过程基本相似,都是随时展的需要而不断更新国家级图书馆法,具体修订过程将在下一小节中详细讨论。印度图书馆法的立法过程则是从局部到局部,最早制定的《马德拉斯邦公共图书馆法》是印度图书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后续的其他各邦图书馆法都借鉴了该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印度的29个邦和6个联邦属地中已有12个邦颁布了图书馆法。
2.3修订情况比较
由于印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级图书馆法,所以本小节主要介绍美国、丹麦、韩国这三个国家的情况(见表3)。
图书馆法的修订情况不仅直接反映了该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脉络,而且间接反映了该国文化教育的综合实力。从表3可以看出,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为图书馆立法的国家,也是积极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更新图书馆服务理念的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将图书馆定位为信息中心,为其他国家图书馆立法和修订提供了参照。丹麦是世界上较早出台图书馆法的国家之一,并逐步完善和规范了其图书馆服务,尤其是其2000年通过的最新图书馆法中对图书馆服务和付费服务进行了区分,这对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韩国尽管在图书馆立法时间上晚于美国和丹麦,但其优势在于立法和实施并重,不刻意追求法理上的完美而是注重阶段性实效,并且根据需求不断加以调整。目前,韩国是修订图书馆法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3 图书馆法发展背景
3.1丹麦立法背景分析
开放理念一直植根于丹麦的社会文化生活当中。早在1775年,P.F.Suhm就将其私人图书馆中的10万册馆藏面向哥本哈根市民开放。20年后,丹麦皇家图书馆也开始逐步面向公众开放其馆藏。19世纪以后,更多的非公开书册向市民开放;到19世纪末,几乎每个城镇都拥有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独立图书馆。20世纪初,在私人馆藏不断向公众开放的风潮下,丹麦于1920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宗旨是“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发展”。正是这部图书馆法的出台,加速了丹麦社会开放风气的形成,最终促使政府为人民自由获取信息和知识提供相关保障。
近一个世纪以来,几乎每一部丹麦图书馆法都充分体现了“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发展”这一宗旨,并且从18世纪末的个人行为逐渐发展到机构行为乃至国家行为。在2000年颁布的最新版《图书馆服务法》中就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图书馆界合作并且努力保证读者通过公共图书馆获得研究图书馆的资料。丹麦的研究图书馆包括国家图书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以及专业图书馆,它们都有义务为公共图书馆提供图书、期刊以及其他资料,并且提供全国性和国际性外借服务。
3.2韩国立法背景分析
韩国第一部图书馆法颁布于1963年,正值朴正熙担任总统期间(1962-1979),韩国经历了近2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使韩国一跃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1987年,卢泰愚发表“6・29宣言”,象征着韩国向“民主化”转型。同年,韩国对其图书馆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提出“现代图书馆”概念。1993年,金泳三被选举为总统,由于自朴正熙以来韩国总统一直都是由军人担任,所以军人就成为韩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社会生活也被高度军事化了。1994年,韩国出台了新的图书馆法,其中包括了建立兵营图书馆等内容。2004年,执政一年多的卢武铉遭到弹劾。两年后,韩国出台了最新的图书馆法,将图书馆定位为国家核心知识机构。
从上述事件的简单回顾中不难看出,韩国图书馆法中较重要的修订都与其政治发展有较大关联。例如,在韩国第一部图书馆法修订时,该国处在“经济发展第一”的大背景下,所以将图书馆定位于广泛收集国内外图书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灵活使用,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在金泳三统治的高度军事化时期,韩国图书馆法中增加了建立兵营图书馆等内容,目的是为了
提高韩国军人综合素质,巩固其政权地位。
3.3印度立法背景分析
尽管印度目前尚未出邦级图书馆法,但邦图书馆法的制定也能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考虑到经济因素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直接制约作用,不妨从财政支出角度来展示经济发展中的印度是如何发展其图书馆立法事业的,如表4所示:
除表4中提及的邦图书馆法以外,古吉拉特邦和l奥里萨邦也都在2002年出台了本邦的公共图书馆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印度各个五年计划中的教育经费都在不断增加,用于图书馆设施建设和服务完善的资金呈上升趋势。同时,印度政府还意识剑图书馆服务与整个国民教育的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预计印度图书馆事业今后将会有较大的发展,法制化进程也会取得更多的新成果。
3.4美国立法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综合国力最雄厚的国家,这与其科技发达有着密切关系。为了彰显美国科技进步对其图书馆事业的积极影响,笔者选取了一些较具代表性的事件来体现科学技术为美国图书馆服务所带来的种种创新(见表5)。
科学技术不仅提高了美国图书馆的服务效率,更重要的是更新了人们对传统图书馆的观念。事实上,现代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藏书楼,而是综合性信息中心。它所能提供的也不只是文献资料,还提供各种信息和知识以及帮助用户进行决策的相关建议。只有人们对图书馆理解越深入,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才会越来越高,进而得到政府部门的更多关注,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从而能够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提高全民素质、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强力保障。美国图书馆事业正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快速发展的。
4 图书馆法实例比较
4.1选取说明
由于印度目前没有出邦级图书馆法,所以本节仅选取印度卡纳塔克邦的图书馆法与其他三国的图书馆法进行对比,尽管一部邦图书馆法不能完全代表印度图书馆法的内容,但笔者希望此类对比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4.2立法目的和服务理念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图书馆这样的服务机构,其立法目的体现了图书馆法的宗旨及其服务理念。而对于图书馆的性质是社会法、行政法还是义务法,长期以来学术界存在着分歧。其实,一部法律的性质可以从其立法目的法条中凸现出来。因此,通过比较四国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为我国制定图书馆法提供参考。
四国图书馆的立法比较概况如表6所示:国倾向于社会法,图书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民的资源获取以及享受各种信息服务的权利;印度更倾向于行政法,重点放在图书馆的组织和管理上。笔者认为,图书馆的宗旨应该是为读者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促进文化教育活动,所以建议将图书馆法的性质定位于社会法,这样可能更贴切一些。
4.3具体内容剖析
在人员管理方面,丹麦、韩国和印度都在图书馆法中明确提出了图书馆要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且设有一定管理监督职能的图书馆委员会。不过,在图书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例如,印度邦图书馆委员会是由管理公共图书馆的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从邦上下议院中各选取四名作为成员;韩国图书馆委员会的委员是中央行政机会的负责人,包括财政经济部部长、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科学技术部部长、法务部部长、国防部部长、文化观光部部长等。美国图书馆法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在图书馆经费方面,美国图书馆法明确规定每个财政年度各州都会得到不少于68万美元的图书馆经费。印度图书馆经费主要通过征收图书馆税来获得,每卢比收取3%的图书馆税,从土地和建设税、地区商品销售税、使用税、交通税等附加税中收取。丹麦图书馆法中尽管没有规定具体的经费数据(在每年的政府预算中有规定),但明确提出政府负责提供部分图书馆服务费用。例如,丹麦政府提供连接地方图书馆的费用(第12条)以及为发展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设立的补助金(第18条)。韩国图书馆法中只提到为了保证图书馆的有效运营,国家给地区代表图书馆提供一部分运营费(第25条)。
在读者管理方面,丹麦和印度都提出了具体惩罚措施。例如,丹麦政府图书馆以及政府资助的图书馆都规定对用户逾期不归还资料进行罚款,每份借阅资料的罚款不得超过5丹麦克朗;如果逾期超过7天,罚款可升至25丹麦克朗;如果逾期30天以上,罚款可升至50丹麦克朗等。在印度图书馆闭馆期间逗留的读者会受到5卢比的罚款,若警告后不予理睬者罚款金额可升至50卢比。韩国图书馆法中尽管也涉及到滞纳金问题,但没有规定具体金额。美国图书馆法中没有规定相关内容。
5 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和建议
李国新教授将图书馆立法目标概括为“三个保障”和“三个规范”。具体内容分别是: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从图书馆获取知识和信息、享受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为图书馆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图书馆的行为,规范读者的行为,规范政府与图书馆的相关行为。笔者认为,这对明确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目的提供了较为清晰和完整的依据。下文主要从保障和规范这两个角度出发,简要概括美、丹、韩、印四国图书馆法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和建议。
从保障角度来看,图书馆法中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服务内容以及经费来源等内容。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图书馆作为重要的公众教育文化场所这一观点-并没有获得大众的正确认识,加上人们对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并不十分了解,大部分用户对图书馆的认识还只停留在图书、杂志、报纸等单一纸质资料上。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需要各级图书馆工作者的努力,更需要国家的重视和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国外大多数图书馆法中都明确提出了图书馆作为信息中心、国家知识机构的定位,这就体现了国家的重视;在图书馆法或年度政府预算中明确提出用于图书馆的经费,为图书馆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因此,我国亟待尽快出台一部国家图书馆法来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从规范角度来看,图书馆法中应涉及图书馆馆员和馆长资格、读者管理以及政府与图书馆相关行为等内容。目前,国外图书馆法中都对馆员资格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担任图书馆馆长的人员中有很多并不具有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教育背景,为图书馆管理、馆藏建设等方面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图书馆有关资料的滞纳金以及相关罚款都较轻,可以考虑适当提高部分项目的罚款金额,让用户意识到文献资源的重要性,增加其保护公共资源的意识。此外,对于可能涉及到政府与图书馆的相关行为,也应该在图书馆法中加以体现,使我国图书馆事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作者简介]肖明,男,1969年生,副教授,系主任,60余篇,出版著作(含合著、译著)14部;杨楠,女,1986年生,硕士研究生,8篇;黄国彬,男,1979年生,讲师,硕士生导师,80余篇,出版著作(含合著、译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