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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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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当前现代项目建设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公众的认可度。本文主要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也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X820.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计划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在对信息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分析后采取措施减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的意义

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估可以顺利地进行。其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因素、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办法,从而保证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再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因此,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制约各种实施主体,以此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够高

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虽然对环境的不友好现象充满憎恨,但是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中缺乏参与的意识,只是认为这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但是政府工作的能力有限,无法做到对企业项目工程环境影响的全面控制,在更多的情况下需要公众的参与。据对公民参与意向的调查显示,仅有21%的公民愿意参与,其中8%的人会在自己有时间而且比较方便的时候参与,其他的公民在这个问题上都采取的是一种不关心或者回避的态度。

2、公众参与的对象有待拓展

目前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主体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审批单位、当地受影响的公众及其它社会团体。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的分析是不彻底的,为了维护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在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会有意识的避开重大的隐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审批单位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也没有做到完全的公正,充分考虑公民的利益,而且也受到环境影响信息的制约。当地的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往往会受到专业素质的限制,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无法真正的参与进来,社会团体与当地公众所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发言并不受重视,有些意见的提出是真正对环境有好处的,但是建设单位考虑到成本问题不予采纳。

3、建设单位所公开的信息有限

在开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前需要建设单位将详细的信息向工作公开,以便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够提出好的合理的建议。这些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水环境的影响、噪声的影响、固体废弃物的影响等。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所公开的信息都是片面的,无法反映项目建设度环境影响的真实情况。

三、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

(一)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1.明确公众参与权,加大公众参与宣传力度。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应该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环境参与的权利,出台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大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

2.建立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但是在监管和问责方面却是缺失的。如果建立起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那么当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行为出现时,公众就可以及时地向法院,因此,建立专门的司法保障机构来监督实施的全过程,就可以从司法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节的有效性

1.实施主体中的相关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参与的公众。参与观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合理地选择公众就是指相关单位在选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兼顾公众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选择公众对象时,不仅要选择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和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还应该把感兴趣的公众也包括进来,也就是基层、中层、高层的公众都囊括进来,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使得所选取的公众能够代表全部公众,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意见。

2.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客观和真实。建设项目单位在向公众公开信息时应该做到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在介绍基本情况时要突出重点,突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做到实事求是,不遮盖敏感问题和美化环境风险,积极做到信息公开的对称,并进行SWOT分析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到该项目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到该项目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更改发生重大变化后,建设单位应该再一次的进行信息公开,以增添信息的透明度。

3.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主要受到其建议和意见是否被合理采纳的影响,只有认真地对待公众的各方面不同意见,公众参与才能真正的发挥好作用。有关单位应该编制公众意见采纳说明书,让审查组织和公众都能够了解,特别是及时向公众公开其建议是否被采纳和得到公正的反映,监督环境评价的真实性。只有对公众宝贵的意见进行总结和整理,才能得到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4.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参与形式多样化。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所有规划的环境影响程序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专项规划必须进行公众参与,而一般的规划中的公民参与却并没有做硬性规定,这就使得有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对公民参与这块加以忽视。因此,扩大参与范围,让公众参与所有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是的公众末端参与式,这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很狭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完善从规划开始阶段、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后评价阶段的所有阶段的公众参与,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5.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该环境规划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或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这种规定使得专项以外的或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都缺少公众参与,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也还是延续了该规定,公众参与的限制太多,范围的狭窄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形式方面很多都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并不能引起太多的公众关注,也势必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因此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能够显著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6.选择科学的参与时机和参与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属于末端参与,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即使公众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也难以使已经基本确定的方案发生改变。环境影响评价三阶段中的技术评估阶段几乎没有公众参与,如果公众参与能够提早地进入环境评价阶段,就可以更好地发表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结束语

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价还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协调作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程序,使其有法可依,使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参考文献

[1]桑燕鸿,吴仁海,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分析.陕西环境.2001(6).

[2]孟惠萍,牛志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延安大学学报.2011(6).

[3]邵红,王海冰.提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对策研究.环境保护科学.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