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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擒故纵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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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必须考虑其可操作性及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作用,唯有如此,石城警方这种“欲擒故纵”的高成本执法才不至于被一再复制

《今日说法》曾播出过一期节目,大意是在石城某中心商业区,长期盘桓着一伙扒窃分子,虽然警方明知其多次作案,但是因为盗窃案立案标准所限,警方需要现场查获赃物800元以上,或者在一年之内确证至少三次的扒窃,否则只能将嫌疑人行政拘留,顶多二十天就得放人。

为了避免这种“屡抓屡放”的尴尬,石城警方痛下决心,调集专案组进行大规模拍摄取证:在各购物区埋伏警员,利用DV相机拍摄扒窃犯罪,固定证据。

在长达四个月的期间内,专案组共拍摄到8个嫌疑犯的扒窃行为20多个小时,次数500多起。毫无疑问,为将这8人绳之以法,石城警方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很珍贵。尤其是在各地争相追逐“大案要案”的背景下,石城警方如此呕心沥血关注扒窃这类没有新闻价值但却干系民生的“小案”,无疑更值得赞扬。然而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懂法的公民,对于专案组的一些做法,我却感到一些不安。

根据石城警方的说法,从拍到第一起扒窃到最终收网抓人,前后历时4个多月。在这120多天里,警方几乎天天看着嫌疑人在眼皮底下活动,把罪恶之手伸向一个又一个无辜市民,一次又一次窃得钱包、手机乃至电脑,让无数被害人伤心、愤怒乃至痛哭;可是为了获得足够的定罪证据,为了最终将嫌疑人绳之以法,警方不得不一再放纵嫌疑人的扒窃行为。一定程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说:正是因为石城警方的放纵,才使得此后的数百起扒窃得以发生。如果警方提前抓人,尽管可能难以将嫌疑人定罪,但是十数天的行政拘留,至少也可以避免数十起扒窃,保护数十个市民的财产安全。

有理由相信,警方心里也极度纠结:一方面,为了社会整体这一“长远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搜集足够的证据,所以不得不暂时让嫌疑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看到一个个受害者的泪光,警方又必然恨不得提前行动。然而最终,也许是基于“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警方选择了“放长线钓大鱼”。作为旁观者,嫌疑人的最终服法固然值得欣慰。但是与此同时,对于那数百起扒窃案的被害人,对于这些被作为“证据”的“鱼饵”,如何能够弥补他们?

实际上,如果给予扒窃犯四个月的时间,几乎所有的赃物都已经被转手,被害人找回失窃财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当扒窃犯在警察眼皮底下公然行窃,警察也心知肚明的时候,“放长线钓大鱼”的行为是否涉嫌警察渎职?

当然,如果反过来假设,警察一开始就动手抓人,然后几天后又不得不依法放人,那么此后被窃的被害人是否也成为警察办案“不懂策略”的牺牲品?

对于这些追问,显然不可能有简单的答案。那么究竟是谁造就这种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紧张?究竟是谁让警察纠结于抓人的良心与放纵的策略之中?

其实是立法者的制度设计有问题。坚持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立场,对于数额较小或偶犯的扒窃行为不予认定为犯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或次数,才予以刑事处罚。这本身是善意的立法,然而没有想到的是,被称为“数额犯”的立法,在现实中根本不太具备操作性。

幸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此作出回应。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只要是扒窃,不管次数多少,不管金额几何,都可以直接抓人定罪。石城警方从此可以不再纠结,只要发现扒窃,立马就可以动手抓人,而不必担心十来天后还必须得放人的无奈。

立法绝不是书斋里面拍脑袋的工作。立法者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这个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二、这个规定会给执法者以及其他人带来什么样的行为引导?唯有如此,石城警方这种“欲擒故纵”的高成本执法才不至于被一再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