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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进出境地点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行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对于这一条款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明确“监管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笫171号)第二条规定,监管场所是指进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删海关监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通过”有定点 主要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设立在陆路关境线上的海关监管区(如深圳的罗湖桥、珠海的拱北11岸)进出关境,或者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出境、行进和到达设立海关地点的海关监管区 如果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擅自从非设关地点进出境,即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特殊情况需“批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运输工具需要从非设关地点进出关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本条中“国务院授权机关”应当理解为海关总署,因为根据国务院“三定定方案”,海关总署除肩负进出境监管管理职责外,还负责同家对口岸的管理。
遭遇“不可抗力”就近监管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适用这一规定应把握好两个问题:
准确理解“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准确理解“附近海关”:“附近海关”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停泊、降落地或者货物、物品抛掷、起卸地的临近海关。
遇到不可抗力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任何一个附近海关报告,由附近海关出面处理或与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联系,清点进出境货物、物品并做好现场记录。用途有限制
《办法》第七条对运输工具的用途作出限制――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公路车辆,当其成为海关监管对象时可以具有双重性的特性。当用于载运货物、物品和旅客进境出境,承担国际运输任务时,海关将其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当境外的运输工具进境后因故发生转让、移作他用而不复运出境的或者境内的运输工具在出境前申明将发生转让、移作他用于境外时,其实质就变为运输工具进出口,在法律属性上由“运输工具”转为“进出口货物”了,因此,相关负责人必须办理作为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此外,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运输工具,除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其中,在国内使用的租赁境外船舶实际上已经是租赁进口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进境时应当在办理船舶的进境手续后,按照租赁货物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并应当根据《征税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按租金缴纳税款。
增加“备案地”
《办法》第八条对进出境运输备案地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新表述――“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之前的立法中鲜有“经营业务所在地”这一表述,基本采用主管地、所在地、进(出)境地等概念,因此,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注意《办法》中对备案的地点的新表述。
备案――增加办理地点。与以往的管理不同,为了方便企业,《办法》规定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也可以办理备案。
多个经营业务所在地――联网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运输企业在多个口岸均经营业务,因此,《办法》要求海关对备案实行联网管理,实现一地海关备案、全国海关有效,避免同一个企业需要在多个经营业务所在地进行备案的问题。
“自用、合理”有规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力理海关手续。
上述物料只有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才能免税免征。其中,“自用合理数量”中的“自用”是指包括运输工具自身使用和承载人员使用;“合理数量”是以满足运输工具和承载人员日常用途和紧急情况使用为限。
此外,《办法》虽然对非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的数量没有进行限制,但上述物料不准出售或者移作他用,且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留嚣在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燃料、油料、零配等进行检查或者加封。
废弃物料可退运
《办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清仓燃料油的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征从事该项经营货物等规定,对使用过的物料、废旧物料的处置提出了一个处置原则、两种留置措施和一个补救方法。
“一个处置原则”:对于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旧物料处理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原运输工具退运出境。
“两种留置措施”:对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按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对不属于上述两目录范围内的废旧物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个补救措施”:对于拟按照上述两措施处置,但没有处置到位的,海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办理责令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