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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介绍保单内容,到引导投保人填写信息、签名,最后帮助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保险金。可以说,当广大消费者通过保单实现家庭财务状况更为稳固的目标时,人功不可没。
然而,每个群体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专业素养不过关的人往往是保单纠纷的导火索。
现在,监管机构对人的管理可谓越来越严格,而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大家也应当从自身做起,认真对待投保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否则,自身利益仍然可能受损。
保单亲笔签名才有效
我们知道,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是无效的。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由保单引起的道德风险。
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代为签名外,其他家庭关系成员都是无法相互替代的,如夫妻、父母与成年子女等,人也不例外。
2008年,吴女士通过人为自己和先生分别投保了20万元的终身寿险,然而就在保单签名时,由于先生出差在外无法签名,于是吴女士就请人代劳。没想到,当先生2010年不幸发生意外去世后,保险公司却因为先生未亲自签名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吴女士只能承受双重打击。
如实告知亲自填写信息
签名必须自己完成,那基本的保单信息是不是可以偷个懒,由人代劳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7年,方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疾险保单,保额5万元。投保1年后,方女士被查出患有卵巢癌。拿着病历找到保险公司后,却被告知因她隐瞒了过往病史(过敏性鼻炎),而无法得到赔付。
原来,方女士在投保时就图了一时方便。她只是在保单上签了名,而其他内容均由人填写。没想到,这个小小的环节埋下了隐患。
根据规定,在重疾险合同订立时,有关“健康告知”的部分应当由人引导客户阅读后自行填写,虽然相关人显然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可对方女士来说,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避免给付人现金保费
人私吞保费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带来麻烦。
在新《保险法》颁布之前,有关人私吞保费究竟谁该负责,保单又该作何处理的纷争难有定论。如今,在新《保险法》的规定下,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保障。如果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此保险合同的责任。
不过,消费者追讨利益的过程同样免不了麻烦,获得理赔款的时间也可能被延后,因此,我们建议大家最好不要将现金保费交给人代劳,而是选择刷卡支付、网上支付等不经过人之手的支付方式,以确保保费可以直接交至保险公司。
犹豫期谨防人“代劳”思考
无论人将保险产品介绍的多么天花乱坠,保单实际的保障能力、给付原则、免赔责任都要以条款上的白纸黑字为依据。
2006年,市民黄女士在人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分红险。“我们这款产品,如果银行加息,它也跟着涨利息,银行降息,它则不会降,而且除此之外还给你分红。存银行也是存,干吗不选择一款收益率高的产品呢?”人的话打动了黄女士,可事实上,在投保的第三年,黄女士就没有拿到分红,一问之下她才明白,原来自己购买的分红险并没有“确定给付”一说,遇上金融危机,自然是分文没有了。
因此,为了避免人夸大介绍,或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初步了解产品时有所误解,我们建议大家在保单犹豫期内慎重查阅条款,一旦发现产品并非自己想要的话,在犹豫期内退保还不至于损失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