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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胡星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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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胡星,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历任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建设局局长、盘龙区副区长、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建委主任等职。2000年,胡星担任昆明市市长助理,后任副市长。2004年11月,担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星于1995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公司及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公司及他人贿赂10笔,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万余元的住房一套。此外,被告人胡星于2007年1月19日从昆明出发,经上海逃往新加坡,同年2月18日自愿回国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工程合同、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钱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

被告人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7万余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惩治腐败的强大威慑和巨大压力下,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昆明中院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牟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同时,法院认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的大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胡星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胡星从轻处罚。

宣判结束后,胡星表示认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