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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药营销人员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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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医药代表认证为基础研究,探索创新我国医药营销人员的管理模式,并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制 度和从业人员诚信指标体系.

关键词:医药营销;执业制度;注册

药品是人们用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它既是 商品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目前,人们将从事医药销售人员称之 为医药代表。在西方国家,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至少已有上百年 历史,国内的医药代表最初也是来自改革开放后进人中国市场 的外国医药企业及其合资企业,由于外资、合资企业中的医药 代表非常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业绩的增长,随 后,国内医药企业开始纷纷效仿。我国各地也陆续出现了这一 新职业―――医药代表,而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范却严重缺乏和 滞后.

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对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 实施了认证管理,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简称 RDPAC)、38家跨国制药会员公司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 “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并于2006年制定新的“药 品推广行为准则”,旨在建立行业自律和防控医药商业贿赂的 长效机制。2003年,RDPAC开始对英国、日本和香港的相关认 证项目进行研究。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现有经验的基础上, 2004年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正式立项,确定了“医 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的初步框架。由于发达国家和我国在医 疗卫生保障体系以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其管 理模式只起到借鉴和引导的作用。而我国外资企业建立的“医 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牵涉的企业同我国17 000家医疗企业相 比,所占比重非常小。加之企业内部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在现有 国情下很难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应建立以政府主导的行业自 律的医药注册认证模式.

目前,我国医药营销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文化程度偏 低、法律观念淡漠、职业道德观念不强。针对医药营销行业存在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监局)应建立市场 准入制度,从认证入手,加强医药营销行业管理,提高我国医药 营销行业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医药营销行业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使我国医药营销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 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轨道,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营销人 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保障体系等.

1建立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应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这一准入门槛,提高医药营销行 业从业人员素质.

1.1考试组织和内容 医药营销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 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内容包括:中国医药 卫生概述、医疗机构组成和现状、制药工业概述、基础医学、临 床医学药理学、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部、 局负责编制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等工 作,组织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同时负责审定医药营销人员执 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 对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 格标准。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食药监局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1.2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相关部门可以借鉴执业药师考试设定报名条件,如相关学 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年限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条件和准入的 规范.

1.3医药营销行业执业人员注册制度 国家对医药营销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凡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医 药营销活动。对执业资格注册规定年限,在注册有效届满需要 继续从事医药营销活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换发新证书。对违 反相关规定的采取收回、注销等手段规范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 为.

2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体系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医药营销人员失信成本,是医药 营销人员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诚信档案,就是把医药营销人 员个人在履行职责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个人诚信信息汇集起 来,进行整理存储,从而形成个人的诚信资料。医药营销人员的 个人诚信信息将与履行诚信信息一起纳入档案记录和考评范 围。诚信档案主要由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履行职责诚 信信息和社会诚信信息3部分构成,总的思路是以履职诚信为 主、社会诚信为辅。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应由政府的专 门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其诚信信息,全面、准确、 及时记录医药营销人员的行为活动。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对 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建设有重要作用。在美国,某人一旦有 严重的诚信缺失行为,就被记录在案,他从事任何活动都会受 到影响,可谓终生损失巨大[2]。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 个人诚信档案是一项约束个人行为及个人进行自我约束的有 效制度。我国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也先后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 在建设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2.1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构成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医药营销行业信用的重要组成 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 记录、业绩汇总、继续教育情况、能力表现、投诉情况等.

2.2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随着网络的发展,可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与有关部门 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实现信息 共享,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状况.

(1)管理原则。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按照“统一规划、分 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逐步实现医药营销 行业诚信档案系统覆盖全行业的目标。各级医药营销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

(2)组织实施。食药监局组织建立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系统。各省食药监局负责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有关诚信信息的征集、登记、审核、更新及管理等工作, 提供网上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起草相关的诚信信息管理 制度,包括信息征集、使用和更新的规则与方法,信息公示的内 容、范围和保留时限,投诉信息的处理办法等.

(3)信息采集。诚信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充分利 用现有信息资源,从政府部门、医药营销行业等多种途径获得, 并与机构资质、年检制度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 合。不良行为记录,除要求医药营销行业自报外,各级食药监局 也应及时报送医药营销人员的违法处理情况,医药营销人员诚 信档案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医药营销人员获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也可作为良好行为 记录载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医药营销行业 采集或执业人员直接报送.

医药营销人员出现违反医药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受到处罚的,即可将不良行为载入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 案。不良行为记录以营销行业组织报送为主,记入档案视情节 收回或注销执业资格证书.

(4)信息维护和更新。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由系统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对涉及企 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实行授权查询;未经核实的信 息不得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在公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批准程序.

(5)投诉处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系统专门设立了网 上投诉栏目,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对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投诉,社会公众可按统一格式提交有关医药营销方面的投 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 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转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处理,或 转给被投诉机构进行处理。医药营销行业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 的投诉在15天内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反馈的,将在网 上公示投诉情况。此外,还要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结 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或人员申请,经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分类在医药营销 人员诚信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6)信息查询。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 分级管理原则,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可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 查询信息两大类.

2.3诚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1)为了保证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要认真总结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

此项任务是一个标准化的体系,在具体操作中,绝非一个档案 部门所能承担的,应由医药营销人员管理部门来研究和牵头运 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并且要有现代技术的支持。具体内容 包括:个人诚信信息的收集、登记、评价、考核和诚信信息资源 的共享、诚信档案管理、诚信等级认证等.

(2)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信息的记录采用以“0”为基准的 正负分记录方式,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 级.

(3)保证医药营销人员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公开、透明。信 息既向本人公开,也向广大群众公开,让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 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有关授权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范 围内查询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医药营销人员对有异议的个 人诚信信息可以提出申请,诚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进 行更正.

(4)要有针对性的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并将考察结果反馈给专门的诚信档案管理部门,使之能定期对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5)在诚信档案中根据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实际情况,追加 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可对出现非诚信行 为倾向的医药营销人员起到提示和警示的作用.

以上探讨建立我国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从 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制度的个人见解,主要是从政策层面规范 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包括制定医药营销人员的准入制度、 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等。要全面提高医药营销人 员的执业素质,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与职业修养.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陈庆去.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