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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并阐述了提出建议的原因,以供参考。
关键词 林业;采伐限额;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1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9-0204-01
我国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施采伐计划管理,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运输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经营加工木材需要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无证采伐林木、超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证、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种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在过去几十年中对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转型、城镇化建设的今天,严格的计划管理模式已制约林业的快速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机制,吸收各种社会资本投资林业,促进林业生产力快速发展,是当前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1-2]。
1 存在的问题
1.1 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按照目前的林木采伐设计模式,采伐林木需要先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局派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勘查,符合采伐条件的,制作伐区作业设计,公示采伐,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缴纳育林金,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证。林木采伐后,申请人再去林业局凭林木采伐证换取木材运输证,取得运输证后方能上路运输木材。从上可以看出,从申请到运往木材加工场所,申请人至少要去2趟林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也要去现场1趟。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和政府财政开支,又不能满足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要求。
1.2 不能自由处分,损害林农利益
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一个地区的年度采伐计划一定,计划用完后,不能再申请办理采伐证,要想采伐只有等到下一个年度,而且计划少,需求量大,下个年度很难再申请到采伐计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林木确权到户,农户有了山林,却申请不到计划,不能自由采伐出售,这无异于“画饼充饥”、“守着金山要饭吃”。不能从山上挣到钱,老百姓自然也就不重视;不能自主采伐林木,转让林地自然也就没人要,结果是既无法采伐,也无法转让,农户不能得到期望的收益,因此对山林也就放任不管。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农户偷伐自家林木,以很低的价格卖给黑木材贩子,或者以很低的价格将林子出售;另一方面木材终端市场需求量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从农民手中到市场差价较大,造成不法商贩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贩卖林木,政府为了制止林业违法行为,不得不加大执法成本。以上情况主要还是木材计划管理不灵活造成的。
1.3 社会资本投入不足,林业发展缓慢
林地主要分布在偏远山区,林地的使用者主要是农户,偏远山区农户因贫穷,往往对森林只讲索取而不讲投入。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也因计划管理太死而不愿涉及,如企业通过流转取得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没有采伐计划而不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这势必给企业带来损失,银行同样也因抵押权的实现无法保证而不敢放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是我国林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1.4 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民自己包的山,自己栽的树,却不能自由处分,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相符。
2 建议
要想改变该种状况,只有取消计划管理,完善林业市场机制,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形成合理的价格关系,让老百姓能够切实获利,吸收各种社会资本踊跃投资林业。有人担心取消计划管理会造成大量林木被采伐,生态环境被破坏。笔者认为此种担心是多余的,而且取消采伐计划并不是指国家不予管理。针对我国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解决。
2.1 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取消林木采伐限额
国家按森林类别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3-4]。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以及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商品林是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主要为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需求。
2.2 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可以把一些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划定为公益林,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划定为公益林的农户实施国家补偿,以弥补农户因此受到的损失。对商品林取消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实行自由采伐,何时伐、伐多少、怎么伐完全由农户自己决定,不用再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许可证,国家也不再限定采伐量的指标,采伐多少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3 原因分析
3.1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计划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人享用,既然是人人享用,就应该人人负担,而不能只靠限制林农采伐来实现,这样对林农是不公平的。实行分类管理,划定生态公益林,对公益林农户实施国家补助,这样的做法等于公益林农户在自家的森林上有偿设定了负担,既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实现了社会公平,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3.2 市场调节,形成良性循环
用材林取消采伐限额,实行自由采伐,林农能够对自己所有的林木实现自由处分,让自己的财产不再是空中楼阁,成为实实在在的可以变现的财产,同时自由采伐也是对物权法中所有人对所有物自由处置制度的落实。用材林完全实现市场化,黑木材贩子不再有生存的空间,林农的收入增加。当林木变成可以花的“钱”时,林农自然就会重视起来,积极植树造林,精心抚育管理,提高林地生产力。农民造林积极性提高了,舍得投入了,管理增强了,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自然就会增加,全社会形成合力比单靠政府号召、政府投入的力量要大得多。
3.3 促进流转,活跃社会资本投资林业
取消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森林资源流转没有障碍,企业能够从森林经营中获取利益,银行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林业企业,林业能够得到企业、银行等资金雄厚实体的支持,将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4 结语
总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和用材林自由采伐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吸收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林业生产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 参考文献
[1]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J].绿色科技,2012(12):219.
[2] 张春阳,张志英.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3):247-248.
[3] 刘赟尧.互助县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及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11(19):260-261.
[4] 沈玉威.重点公益林如何进行抚育采伐[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