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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监管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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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职业经理人,是指以企业经营管理为职业,深谙经营管理之道,熟练运用企业内外各项资源,在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受薪人员。简而言之,职业经理人就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出售自己的管理才能,其自身以年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职业人。

国有企业来说,职业经理人员的市场化、规范化,无疑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职业经理人这一独特群体的发展壮大,无论是职业经理人的主观诉求,还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要求,都非常有必要完善经理人监管机制,以实现其健康发展。

第一,出台配套的职业经理人法是当务之急。国家用专门的法律明文对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作出详尽具体规定,有助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作,它可以直接制约公司经理人的经营行为,对职业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譬如美国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予以规范和制裁的《索克斯法案》,它直接针对公司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了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惩罚力度;加强对管理者的收入监管,规定公司财务报告若出现重大违规,管理者将丧失业绩报酬;另外,严格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赋予证监会、雇员、律师等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解聘、检举等更多权利。

第二,应建立管理职业经理人的专门机构,实行职业经理人资格证和备案制。对职业经理人能力、受聘史、受聘业绩及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形成系统的、专门的档案资料,以供出资方作选聘参考。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面向全国的职业经理人档案库,将对企业家和经理人的运用制度化,实行能力、业绩与报酬挂钩;引进市场竞争聘用机制,让企业内外的企业家和经理人竞争上岗。

第三,奖惩并举,实现职业经理的优胜劣汰。国有企业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选拔、激励、监督机制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一是考评的标准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即经理能否真正有效地保证资产的安全增值,能否保证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及职工劳动收入的提高。二是对于那些绩效不良,甚至造成企业亏损和资产流失的经理,应当追究经济责任,性质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国企,还应采用报酬结构多元化模式,即职业经理人报酬既包括固定工资收入,也包括奖金、股票等不固定或风险收入;既含有限期收入,也含有股票期权等远期收入。这样,可将职业经理人的风险收入与其经营业绩挂钩,既可调动其积极性,激励其长期行为,也可防止其盲目追求短期效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出现。

第四,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本企业职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自己的代表,以及各种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要求坚持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企业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及时公开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及时公开企业领导干部收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以充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增加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使职业经理人正确及时决策,避免或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第五,强化社会舆论媒介的监管力度。媒体作为公众媒介,其社会效力极强,职业经理人应自觉性地接受媒体的监督。在国有企业中,凡涉及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理念、意愿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问题,应采用召开新闻会、接受记者专访、企业开放日等形式,加强同社会沟通的力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重组,还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都必须重视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相互分离。政府主管部门应由过去直接对企业经营者的行政任命逐渐向对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转化,这也是当前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能够充分施展拳脚的前提。

完善职业经理人监管机制,是选拔、造就优秀职业经理人,实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的迫切需要,是对现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职业经理人监管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努力。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监管机制,必定能为企业注添新活力,促进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欣欣向荣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