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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运用原产地命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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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安溪铁观音集团甫一招股说明书,即被指存在品质安全隐患。该文提到,“安溪铁观音”既是商标,又是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专用标志。在安溪县,以“安溪铁观音”作为商标使用的有220家企业,作为地理标志使用的有100家企业。也就是说,安溪铁观音并非都是安溪铁观音集团独家生产。一旦出现企业侵权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极大影响安溪铁观音集团的品牌形象,造成投资风险。

评述

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的特色产品的制造企业如何利用这一有利因素确定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在中国是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除安溪铁观音外,我们还常常能见到诸如西湖龙井、武夷大红袍,东阿阿胶、阳澄湖大闸蟹、金华火腿等类似的情形。上述事件中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上讲就是原产地命名控制(AOC,法语缩写)。最著名的原产地命名案例是法国香槟酒和香槟地区的原产地命名保护。根据法国原产地保护法,只有在法国的香槟地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和流程所酿造的气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 (Champagne)。在欧盟及许多国家,“香槟”一词受到1891年签订的《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只有在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 (AOC) 的相应区域及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才可使用,于一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也重申了此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智利也分别与欧洲签订了相关条文,立意保护。

但在美国有些当地所产气泡酒仍在酒标上使用“香槟”一词。虽然美国也部分认可香槟的原产地特性,禁止所有新酒使用这一名词,但在2006年或以前获得批准的酒标上可继续使用“香槟”一词,前提是必须注明真实产地(如:加利福尼亚),并且不出口至承认欧盟产品原产地标识的国家。大部分美国产气泡酒并不使用香槟一词,因为这是明显的山寨行为,酒商认为在产地后使用“香槟”对他们的声望有负面影响。

欧盟法庭于1994年裁定“香槟制法”一词同样也受到法例保护。目前,其他地区出产使用“香槟制法”酿造的气泡酒,通常标注为“传统制法”。其他国家的酒商必须用别的名词命名他们的气泡酒,例如西班牙的卡瓦、意大利的斯普曼泰和阿斯蒂、德国的塞克特等,法国其他地区的气泡酒也不能使用“香槟”一词,如勃艮第或阿尔萨斯所产的气泡酒叫Crémant。错误标注为“香槟”的气泡酒会在查获后销毁。

瑞士有一村庄名为“香槟”,自1657年就已有种植葡萄并酿造葡萄酒的记录,也标注“香槟”。法国于1906年才正式确认使用“香槟”标签。1998年,法国香槟酒农要求瑞士香槟村葡萄农停止在当地所产的白葡萄酒上以地名标注“香槟”,理由是与法国著名的香槟酒同音异义,而且颜色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后来,法国以开放欧洲天空为条件,要求瑞士放弃香槟名称。1999年,瑞士政府接受了条件,与欧盟签署了保护香槟酒原产地名称的双边协议。法国政府对香槟这一原产地命名的保护力度有多大,由此可见。

从香槟酒原产地命名保护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原产地命名保护不等于产品品牌。原产地命名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种类。没有一个企业以香槟作为注册商标,因为这侵犯了在此地区其他世世代代用此传统工艺生产香槟的众多生产商的利益。也就是说,安溪铁观音集团用原产地命名注册了商标,但本身又不是这一原产地的唯一供应商,所以一旦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是不是自己厂家生产的,就很难说清。从这一点上来看,安溪铁观音集团未免过于贪心,其实没有必要顶着个雷,给生产劣质产品或者假冒产品的厂商提供生存的空间。同时,这一安排会在当地产生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原产地命名保护关注的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保护一个特殊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企业。

第二,受原产地命名保护的企业,要通过树立自己品牌的方式保护企业利益和进行市场推广。在香槟这一特殊产品命名获得保护后,区域内的香槟生产商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大肆宣传和投资,世界知名的香槟品牌有Krug、Ruinart、Moet Chandon、 Dom Perignon、Veuve Cliquot、Mercier、 Mumm、Perrier Jouet、Laurent Perrier、Bollinger、Piper Heidsieck等等,前面六个品牌同属于路威酩轩 (LVMH) 集团,Mumm 和 Perrier Jouet属于保乐力加 (Pernod Richard) 集团,其他几个是独立品牌。这些品牌通过市场竞争规律进行优胜劣汰。市场知名度高、产品质量好的品牌市场占有率就高,营业额也高,企业利润也相对丰厚。同时,不愿意在营销和品牌上投资和下功夫的企业自然竞争不过市场认可度高的品牌。不论是在企业规模还是销售利润上都会越来越小。最终,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香槟地区的现状。很多小农户放弃自己生产和销售的香槟酒,转而为大品牌提供珍稀的葡萄货源。这样,大品牌获得了稳定的葡萄货源,保证了香槟的纯正品质;小农户省去在生产和营销上的投资,每年有稳定的收入和回报。大企业和小农户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和平衡。所以,对于原产地命名保护的产品,树立自己独特的品牌是关键。安溪铁观音集团应该根据产品特点和历史渊源注册一系列自有商标,分别把这些品牌做大做强,自然对这一原产地命名保护的产品市场拥有更高的份额和控制权。同时,通过注册商标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干扰和侵害。在进行资本运作和融资时,投资人对于企业拥有的资源、产品和市场都非常明确,比较容易计算企业发展潜力和评估可预见的风险。这样的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认可。

第三,只有在企业和行业的利益都获得保障的情况下,原产地命名保护才可能有序地进行市场行为。这里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受原产地命名保护区域内的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的利益,也就是行业利益。另一个层面是每个原产地命名保护区域内的正式注册商标的品牌利益。首先需要保护的是行业整体利益,也就是保护原产地命名。这一般是通过建立所有符合标准的企业为会员的行业协会,共同维护、管理和完善原产地命名机制,就好像法国政府出面和瑞士政府谈判保护“香槟”这一只属于法国的原产地命名。在整体利益获得保护的基础之上,每个品牌之间再开展市场营销的竞争,就好像路威酩轩集团和保乐力加集团在香槟领域的品牌大战。

第四,原产地命名保护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规范和不断改进的方式建立符合行业利益的门槛,保证受保护企业的质量和行业整体声誉。一般受原产地命名保护的产品都是当地具有特殊性的名优产品,在全国或者全世界都享有盛誉,例如文章开头所举的那些例子,我国拥有众多需要用原产地保护这一法律概念明确限定和保护的有地域特色的名优产品。要对制作方法、生产流程、产品质量、产品等级等树立严格的标准。这就使这些名优产品可以依托原产地的传统知名度有序进入市场,通过品牌管理和运作,在国内外市场树立强势的品牌形象。

第五,可以通过市场并购的方式,扩大原产地命名保护区域内企业的整合。当一家企业的品牌获得市场认可,成为代表原产地命名保护产品时,规模效应就会显现。同时,区域内的一些设备落后、管理低效的企业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经营困难。先进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购的方式整合区域内的优质资源,壮大自己。企业大可不必一开始就贪大,用概念把区域内所有的资源都装在框架内,由于本身资源和能力的不足,反而会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就好像安溪铁观音所遇到的情况。这样既不利于产品传承,也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出和发展。

总结上述观点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第一,原产地命名保护不能注册成一家企业的商标,概念不能偷换,否则会造成市场混乱。第二,原产地命名保护区域内的企业要通过品牌管理的战略把企业的品牌和规模做大。第三,原产地命名保护只有在保护好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每个企业的个体利益,前后顺序不能颠倒。第四,地方政府要对原产地命名保护积极推动并严格执法,维护好区域内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区域内的注册商标,创造出一个公平透明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