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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概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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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搭建总不能避免就其核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明确公司僵局概念是认识和解决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的前提。本文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对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并列举了中国有关学者对公司僵局涵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笔者得出了自己对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

[关键词] 概念 公司僵局概念 概念界定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位和形式。我们要认识和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动与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又由于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所以法律与概念之间的进步关系就凸现出来。”任何一个完善法律制度框架的搭建总不能避免就其核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要进行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首先需要对公司僵局加以界定。

公司僵局理论发源于英美法系,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对其形成全面明晰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者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重大方面”。《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将其描述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或者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在美国公司立法中已经正式引入了公司僵局概念,由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公司法(修订本)》以及许多州的公司法中均出现了僵局概念,如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们因意见相左而陷入僵局,但股东无法化解,以至公司业务受到不可救药的损害或可能受到不可救药的损害”;威斯康星州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投票权上陷入僵局,在包括到两次连续的年度大会的日期内没有为任期已满的董事选举继任人”。许多英美法学者对公司僵局作了外延比较宽泛的解释,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能够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J.S.柯文顿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足够多的表决权对关键性业务作出决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和著作中,难以找到“公司僵局”这一概念或者类似的词汇。按照大陆法系公司法理念,公司僵局的本质是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日本商法典》第406条第2款将公司僵局表述为“公司在业务执行中遭遇显著困难,已经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844-7条把公司僵局描述为“参股人之间不和,致使公司无法营运的状况”。

公司僵局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对其研究起步也较晚,但是学者们也形成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如赵旭东教授在介绍公司僵局的概念时说:“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周友苏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王保树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79条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未引入公司僵局的概念,也未对公司僵局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其第183条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进行了国内外的考察,虽然很难定义公司僵局,但笔者还是试图对公司僵局加以界定: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者股东和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关陷入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或者即使作出决策也无法贯彻执行,从而使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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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有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10]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8.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中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2][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3]周有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1.

[1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