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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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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法学评定的原则和观点。方法将1990~1993年71例和2000~2003年94例精神分裂症违法者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比较相隔10年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评定的差异及学术观点。结果2000~2003年期间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49,69.01%)较1990~1993年(50,53.19%)下降。表明2000年后对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结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应遵循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原则,维护违法精神病患者和无辜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法律公正服务。

【司法鉴定;精神分裂症;违法;责任能力

Acomparisonontheassessmentsofresponsibilityof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differentyears

LIZhirong,GAOZhensong

(Shantou4thpeople''''sHospital,Shantou515021,Guangdo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principleandtheviewpointoflawassessmentsi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ethodsExpertise''''sdataof71and94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1990~1993andin2000~2003werereviewedrespectivelytocomparethedifferenceof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sandlearningviewpoint.ResultsTherateofnonresponsibilityin2000~2003(49,69.01%)waslowerthanin1990~1993(50,53.19%),whichindicatedthatthe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wasgraduallystrict.Conclusio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ustfollowthedoubleprinciplesofmedicalscienceandlaw,protectthereasonabl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criminalswithpsychosisandinnocentvictimsandmaintainthejusticeoflaw.

【KeywordsForensicexpertise;schizophrenia;irregularity;responsibility

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正走上正轨,"有病无罪论"已基本得到纠正,"无病推定原则"已基本被认可[1],二分三级的责任能力评定原则已被各界所接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水平不断提高。为此,我们对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了对比探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对象以我院司法鉴定组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全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165例刑事涉案者为探究对象。分别采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CCMD2R)和第3版(CCMD3)为诊断标准。

1.2方法收集入组对象的一般资料、涉案相关资料及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并进行组间比较。全部数据采用SPSS10.0软件包统计处理,并采用卡方检验和配对t检验。

2结果

2.1一般资料1990~1993年组共71例。其中摘要:男66例(92.96%),女5例(7.04%),平均年龄33.11±8.36a;文化程度摘要:文盲3例(4.23%),小学24例(33.80%),初中28例(39.44%),高中16例(22.53%);职业摘要:工人8例(11.27%),务农38(53.52%),无业(15.49%),其它14(19.72%);婚姻摘要:已婚33例(46.48%),未婚37例(52.11%),其它1例(1.41%)。2000~2003年组共94例,其中摘要:男82例(87.23%),女5例(7.04%),平均年龄32.89±9.06a;文化程度摘要:文盲2例(2.12%),小学43例(45.74%),初中31例(32.98%),高中18例(19.15%);职业摘要:工人18例(19.15%),务农30例(31.91%),无业42例(44.68%),其它4例(4.26%);婚姻状况摘要:已婚44例(46.81%),未婚47例(50.0%),其它3例(3.19%)。2000~2003年组无业者高于1990~1993年组,务农者低于1990~1993年组。

2.2两组相关资料,见表1。

由表1可知摘要:两组均以凶杀、伤害、盗窃居首,犯罪动机均以病理为主,两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2000~2003年组在疾病缓解期违法较1999~1993年组为多,但差异无显著性。

表1两组相关资料比较(略)

2.3两组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比较,见表2。

表2两组被鉴定者责任能力比较(略)

由表2可知摘要:1990~1993年组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比例明显高于2000~2003年组;1990~199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40例,而无责任能力高达49例,其中包括部分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作案;2000~200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50例,而无责任能力50例,其中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者均评定为部分或完全责任能力。说明2000年后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

3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上常见的精神疾病之一,常有非凡的思维、感知觉、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其精神活动和环境的不协调,常导致违法犯罪,因此,精神分裂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比例最高。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犯罪的责任能力评定,不同国家、不同年代有不同的观点。1920~1940年,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专家根据精神疾病的诊断,一旦确定为精神分裂症,即不考虑法律规定的犯罪情况,而直接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随着刑法学、精神病学的发展,对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能力丧失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熟悉逐渐深化,认为这种单纯医学标准的主张,不能客观地反映精神病患者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进而倾向于根据不同病情酌情判定患者应负部分或完全的责任能力。

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起步较晚,且受既往"有病无罪论"的影响,过分强调医学标准,即使是在20世纪90年代,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的责任能力评定仍比较重视疾病因素。1990年出版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司法精神病学》[2]代表了这一观点。认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展阶段(相当于本资料中的发病期),患者总是存在严重的人格不协调,心理活动失调,不存在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精神分裂症慢性病程,包括稳定慢性状态、残留型,以及衰退型(相当于本资料中的残留期),由于患者的病程长,丧失社会适应能力,人格缺损,有时残留症状可加剧,考虑到长期严重疾病的功能和影响,一般都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基本缓解状态(相当于本资料中的缓解期)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出于偶然原因,并常以冲动的方式激起犯罪动机,或者缺乏明确犯罪目的,多数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只有确认患者的疾病已痊愈或完全缓解,且保持稳定状态2~3a时间,确认其具有正常的认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依案情确认其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方可判定为有责任能力。受上述观点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我们在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的责任能力评定上相对宽松,凡是在发病期违法者,几乎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残留期患者违法者,几乎都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尽管其中部分患者是由于混合动机作案,甚至是现实动机作案,也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评定。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司法精神医学的不断完善,对精神病患者违法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判定理解的加深,以及"犯罪动机"引入司法精神医学的实践[3,4],使我们更加注重被鉴定人的法学特征,更加注重推动其违法犯罪的动力(即动机)源于病理还是现实,及所患精神疾病有无直接联系,假如属现实动机违法,则不论其处于精神疾病的任何阶段,均不能完全免除责任[5]。对于混合动机违法,也应充分衡量现实动机和病理动机对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对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影响的程度,按病情酌定其有无责任能力。依此观点,2000年以来,我们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比例下降,即使是处于发病期的患者也有16例被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即使是残留期患者也有8例被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应遵循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原则,为法律公正服务。一方面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司法鉴定人工作的价值和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小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不同和临床思维的几个特征[C].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七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1,75

[2]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摘要: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248~252

[3]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8,21(3)摘要:175

[4]李植荣.现实动机作案和责任能力的关系[J].临床精神医学,2001,11(3)摘要: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