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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先签订试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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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公司决定于2009年8月招用李女士为行政助理。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李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如果试用合格,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如果试用不合格,双方则不建立劳动关系。”李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以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2009年8月至11月的三个月试用合同,在三个月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表现欠佳,要求延长3个月的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试用期间待遇不变。李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提请了仲裁。

李女士称:公司于2009年8月决定招用她做行政助理工作,随后与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合同”,且在2009年11月以后并没有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签订试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没有与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又提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并且发放工资明显低于入职时约定的转正工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李女士要求:1.公司按照约定的3000元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差额;2.认定双方签订的试用合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执行。

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试用合同是公司沿用的传统,目的是检验新招用的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在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前,新招用的员工处于实习阶段,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各项待遇。另外,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为了给员工机会才延长试用期限而不是解除试用合同,此举是出于为员工考虑,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不同意李女士的所有请求。

案例评析

那么,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该如何做呢?就上述问题,需要提醒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并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就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或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的,其试用期并不成立,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所谓的试用期将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订立,不能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限,否则,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试用期工资应依据3000元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或者单方延长试用期限,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案中该公司与李女士先行建立试用合同进行考察,且不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以在入职前与李女士约定的3000元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李女士支付赔偿金。在李女士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谓的试用合同期限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应当足额向李女士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