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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现状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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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文章通过特定的测定模型,计算出我国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保水平下限值,认为我国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偏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及相应的解决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 适度 农民工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撑能力也逐步增强。近几年全国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每年递增6%左右。

但另一方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区域间的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成为一项十分艰巨和繁重的任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制订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科学测定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和我国现阶段的社保水平,并做出科学合理地比较和分析,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

从最微观的角度出发,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被称作社会保障水平,其主要衡量指标是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高或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都会对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1、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

国内曾有学者提出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测定模型:

S=Sa/W×W/G=Q・H=0.75(Oa+Z+J+M)

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Sa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系数,又称社会保障负担系数,H代表工资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系数(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H选定为0.75),Oa为老年人口比重,Z为失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J为工伤、生育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M为社会福利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

“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已采取的保障政策,失业保险支出比重系数Z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选1%为宜;工伤、生育保险支出比重系数J一般在0.016%-1.5%左右,下限选0.016%为宜;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支出比重系数M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选1%为宜。”

参数Z、J、M都采用的最小值,因此计算得出的数据为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即社会保障水平的最低值,适度的社保水平应稍高于社保下限值。

将各项参数代入上述公式,得出2004―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见表1)。

表1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2004―2006年)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

2、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现状

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额的比重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社会保障水平“度”的测定公式:S=Sa/G。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Sa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

表2中国社会保障水平(2004―2006年)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依据表1所示,2004-2006年,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分别为9.778%、9.784%、9.987%,也就是表示2004年-2006年我国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在10%左右。而表2所示,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水平分别为:3.122%、3.183%、3.062%。

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实际的社保水平不及社保水平下限值的三分之一。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逐年都有所增长(2006年除外),但增长速度缓慢,低于社会保障水平下限值的增长速度。这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我国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

由于统计年鉴中社保总支出并没有涵盖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在这方面的支出,若要考虑到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高水平的保障,我国实际的社保水平应有所提高。但数据所限,故不展开对这部分的分析与阐述。

1、社会保障覆盖面依然狭窄,没有实现全覆盖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如此低,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全体城市居民的、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建立。迄今为止,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却将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排除在外。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看,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1%,而占全国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80%的保障费用。

尽管如此,当前的社会保障还远远未能全部覆盖全部城镇人口。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一些非公有制的企业形同虚设,有相当一部分城镇企业员工被挡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如此悬殊,不仅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将在逐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农村的家庭养老能力也将逐渐减弱。同时,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来自于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将全体社会公民都纳入社保已迫在眉睫。

但现实中,农村经济薄弱,资金来源没有充分保障,要在农村建立与城市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实际。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他们既是城市的建设者,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首先,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的需要与制度建设的可能,对农民工实行分层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项目应当是按照普遍性原则来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其次,有必要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尽管近几年我国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是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最后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

2、瞒报漏报现象严重

参保职工个人一般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等原因,在保险费的实际征缴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是由企业上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但是出于逃费的利益动机,企业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又小于统计口径的工资总额。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缴费工资总额比统计工资总额缩小了10%。由于工资外收入的存在,由于由企业上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费基大大缩小了。两项合并,工资总额缩小了31%左右。如果考虑实物收入部分,差距还要大。

由于管理水平、财务制度遵守程度等的不同,参保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与统计工资总额的差距,统计工资总额与实际工资总额的差距也不同,有的差距很大,有的差距很小,致使参保企业的实际费率不一致,负担也就不一样,出现“老实的吃亏,不老实的反而沾光”的不正常现象。不一样的养老负担,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公平竞争环境,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仅如此,过高的名义费率还直接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一方面加大了参保企业逃费的动机,导致收缴难;另一方面,迫使未参保企业不愿参保,造成扩大覆盖面的困难。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于究竟应由哪个机构征收,学者和专家之间也存在分歧。社保专家们赞同将社会保险费定义为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而一些财税专家则倾向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当前针对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授权不足、权责不清,应对社会保障机构集中授权,垂直管理,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监管、稽查力度。此外,应加强舆论宣传,重点宣传缴费对职工养老、医疗等各方面待遇的影响,提高企业和职工对社保的认识,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以便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论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它的全面与逐步推进使城乡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的二元化社会格局也有了弱化和松动的趋势。但城乡的差距也逐渐拉大,在社会保障方面更是日趋二元化,由于其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所以迫切要求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配套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 中国统计局:2004-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2007.

[3] 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

[4]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5] 迟福林:2007年度中国改革评估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