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便宜”不便宜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购物已从少数人的时髦,成为多数人的习惯。淘宝网作为亚太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更是路人皆知的网购天堂。人们对网购的行为方式,也逐渐从小心翼翼询问卖家,到放心大胆地下单购买。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网购的安全性真的发生质的改善了吗?如何让自己的网购更安全?文中,赵先生的案例也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赵先生正在饶有兴致地逛淘宝。
最新MacBook Pro震撼价5000元?
某数码网店的一则商品信息“闪瞎”了赵先生的眼。
宝贝详情上赫然写着:“最新机型,高端配置,时尚外形,绝对货超所值!”
“有货吗?是正品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们MacBook Pro的货源充足,保证是正品,全球联保。”
“为什么比实体店便宜那么多?”
“我们正在做新店促销活动,而且我们是网店,经营成本比实体店要低得多。”
卖家很热情,还承诺闪电发货、15天内无条件包邮退货、假一赔三、附送赠品。先买再说!赵先生感觉这个卖家不错,毫不犹豫地下单支付了。
到了第三天,赵先生终于盼来了快递。当他仔细端详着新到的“宝贝”时,吓了一跳。他万万没想到,单凭自己肉眼观察,就能判断出这是一台模型一样的山寨笔记本!
赵先生的忍受底线终于彻底被冲破了。他登录旺旺,发疯般地寻找卖家的头像,但显然卖家已经人去店空。赵先生立即拨打了卖家的手机,电话那边传来自动提示音“您拨打的用户已关机”;他又拨打了卖家的固定电话,电话那边传来的声音还是一样令人沮丧:“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请核对后再拨。”
大失所望的赵先生,陷入了无边的郁闷。
闷了会儿后,赵先生总算理清了思路,开始寻找解决办法。他想,一定要好好地惩罚一下这个卖家,解解恨!
赵先生登录了淘宝网,进入客户满意中心。但他失望地发现,淘宝在线云客服要排队等候,而淘宝的官方投诉热线又是一个0571开头的长途号码,如果拨打这个号码,且又要排队等待很久的话,将损失很多的电话费。
对于赵先生来说,越等待越焦虑。还有没有其他淘宝投诉热线呢?他打开百度,通过输入搜索关键字“淘宝投诉电话”进入了另一个“客户满意中心”后,一个400“淘宝客服”电话顿时映入眼帘。根据该网站上的介绍,通过该400电话处理淘宝网购纠纷,既免电话费,又包退到款,这对于深处困境的赵先生来说,简直是“量身定做”的!赵先生立即拨通了这个电话。
电话那头的声音很甜美,也很热情:“赵先生请您放心,您的投诉淘宝客服已经知悉,淘宝已经对您的维权请求作出裁决,卖家应把货款全额退到您的账户上。只要您到任意银行ATM前,按照客服工作人员提示语音进行操作系统账号配对,配对成功后,五到十分钟内,您就能查询到退款已经到账。”
找到“救星”的赵先生,飞奔到楼下街边的银行网点,把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再次拨打了这个400电话。
“请您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赵先生不假思索地按电话里教的步骤,先后输入了银行卡号、配对验证码和退款金额,完成了“退款操作流程”。
灾难接踵而至,赵先生的银行卡余额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了5万元!
如梦方醒的赵先生想到了报警。
“你可能是被骗了!”警察立即带赵先生到最近的银行柜面查询,这笔款项已经转账到一位张先生的卡上,所幸这笔钱还没被转移,警方立即冻结了上述款项。
“这是我的钱,你们得帮我要回来!”
“对不起,赵先生。我们无权处置这笔款项,要等破案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再一并解决钱的事情。”
赵先生不甘心,又来到法院求助。
“我要告那个开假网站电话诈骗的人!”
“如果按你说的,那个人正涉嫌诈骗被警方调查,那你要等破案后才能他。”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诈骗分子仍未抓到。心灰意冷的赵先生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了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希望获得帮助。
法律解读
1. 警方和法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律师:警方和法院所说的“破案后处理”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操作模式。针对赵先生的情况: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此案的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因此,利用假“淘宝”网站实施诈骗者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占有财产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解释》)第138、139条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型犯罪的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挽回损失。且根据《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按照该规定,审判实践中赵先生通常只能通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来弥补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通常不会就民事案件单独予以审理,这也是警方和法院让赵先生等待破案后才能处理的原因。
不过,《解释》未对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其实为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纠纷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留下余地。
2. 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可让赵先生在破案前挽回损失?
余律师:如果假“淘宝”诈骗案一直未破,赵先生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诈骗分子,直接对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主体选择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赵先生可以要求账户所有人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这一法律现象做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先生被诈骗的款项已经转账到张某的账户上。张某与电话诈骗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人,可能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张某一定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义务将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本案中,赵先生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张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诉讼。
(2)赵先生可以对张某的开户行提起确权诉讼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赵先生的5万元虽然是在张某的银行账户内,但是该笔款项已经被冻结,实际上是由张某的开户行持有管理,因此,赵先生可以以张某开户行为被告向该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5万元及利息归赵先生所有,由开户行协助向赵先生归还该笔款项,这对赵先生来讲是比较便利的救济途径。
3. 赵先生收到假MacBook Pro后如何向网店进行索赔?
余律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例中,数码网店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赵先生仍可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赵先生可以以数码网店为被告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或者违约之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然而,网络交易中卖家的身份很难确定,这也是网络交易维权的难点所在。而淘宝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向赵先生提供数码网店的真实网站登记信息,赵先生可以通过此途径查询数码网店的具体情况。
延伸阅读
“先刑后民”应有变通
受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如果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先审理刑事犯罪,再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同时附带追究民事责任。
然而,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会因刑事案件未能破案,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正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其手段隐秘,而且身份不明,侦破难度很大。即使能破案,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人,往往将赃款转移到他人名下,给追缴、退赔带来困难。“先刑后民”的做法,能够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的公正,却与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效率优先的原则相悖。
因此,应呼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有条件地实行“先民后刑”: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作出判决;刑事案件已经由其他法院审理的,可将与该刑事案件相牵连的民事案件移送至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这样,就能避免受害人久等案件侦破,其民事权益却无法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
栏目主持人:成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