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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及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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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学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却屡屡遭到批评和质疑、学生失范行为难以得到纠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等现象,教师惩戒权逐渐被关注。本文以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作为研究对象,对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做理论上的辨析,并就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注意问题做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 教师惩戒 合理性 问题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1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

1.1从教育理论的层面

有许多的教育理论都曾对教育惩罚的意义和作用有明确的阐释。例如《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任其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反倒不利,适度的“小惩”可以收到“大戒”的效果。在西方,教育家夸美纽斯强烈要求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要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他也并不排除惩罚的使用。他曾在他的教育名著《大教学论》中以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认为犯了错就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决不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让他们认识到他们的错误,使其以后不再重蹈覆辙。杜威是以尊重儿童的天性而著称的代表人物,但他也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1.2从社会现实的层面

教育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我国现阶段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社会赋予了教师多种角色,他们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一社会化过程非常复杂而持久。因为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 他们年龄小, 知识经验不足,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我国的教育传统主张“师道尊严”,仅次于“天地君亲”,社会普遍对教师的惩戒权持认同态度。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

1.3教育法律法规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由此可以说,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虽然明文禁止体罚学生,但并未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

2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1明确教师惩戒的原则问题

在综合了众多教育专家学者的观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教育惩戒应坚持的原则和尺度如下:(1)教育性原则。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力,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在于更好地教育学生。(2)尊重性原则。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遵循尊重性原则,教师惩戒不是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3)象征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在一定意义上说不是一种实质性惩戒,而是一种带有价值导向的惩戒。这也是教育惩戒区别于行政惩戒的根本所在。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惩戒方式、手段等应当是象征性的,而不应是为了惩戒而惩戒,甚至采用一些极端的惩戒方式。

2.2细化教师惩戒的形式方法

笼统繁杂的教师惩戒方法容易导致惩戒不当,教师没有具体的惩戒标准参照更容易造成错误的惩戒,失去惩戒的意义。正确的惩戒形式是指那些符合教育规律、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主要有以下三种:(1)口头惩戒,口头惩戒是指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言行直接用语言进行批评;(2)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违背校规校纪的不合范言行按照纪律处罚条款进行惩戒以教育学生促使其不合范言行转变的一种惩戒的形式;(3)教育性惩罚,教育性惩罚是指教师运用教育机智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进行惩戒以促使学生认识到并转变自己的不合范言行的一种惩戒方式。

2.3学习国外教师惩戒的经验

韩国通过了《教育惩罚法》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实施体罚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美国有23个州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法律还对体罚规定了许多明确的细则:第一,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第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第三,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第四,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等。

参考文献

[1] 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2005(3).

[2]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6.

[3] 曹辉,赵明星.关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问题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2012(6).

[4] 姚相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探析[J].高等函授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