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判决书受众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判决书受众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法官在判决书说理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根本上由判决书的受众决定。判决书最主要的功能首先是社会的,要为当事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种合理化的证明,给社会公众以启示;其次才是职业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导引。

【关键词】判决书 受众 说理方式

判决书的受众是什么?如何对它进行分类?它有什么作用?研究它有什么现实意义?多年来,这些问题几乎从来没有进入我国学者的理论视野。在强调判决书撰写的今天,受众研究很难避免,甚至将日益凸现出来。

判决书受众的类型

受众,顾名思义,是指接受者。判决书的受众是指判决书说理和论证的接受者。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判决书的受众是人,因为论证和推理是一种思维活动,接受论证和推理也是一种思维活动,机构、组织没有思维能力,只能通过人来进行;其次,判决书的受众所接受的是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而不是判决书或判决结果;最后,判决书受众对说理和论证的接受是一种客观接受,而不是主观接受,即使判决书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受众也不一定赞成判决结论。

判决书受众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普通公众、法官、律师和学者等等,几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成为判决书的受众。

按照地位,判决书的受众可以分为主要受众和次要受众。不同法系的主要受众和次要受众并不相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围绕上诉审司法而展开,遵循先例的传统使法官更加注重上级法院的意见,对下级法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影响以及对同级法院的示范意义,而非普通公众的意见,所以判决书的主要受众,至少对于上诉审法院来说,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关心此案的社会公众,而是法官等法律实务者。同时由于它的法学教育也是围绕上诉审司法展开,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还必须考虑学界的可能评论。大陆法系恰恰相反,由于不实行先例制度,法官制作判决书时更看重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反应。另外,由于审级不同,主要受众和次要受众也有差异。初审判决书主要是让当事人知道判决内容,了解判决原因,同时也为不满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的机会,主要受众是当事人;二审判决书具有两方面功能,通过审查监督初审法院以及给当事人寻求更高的救济,解决法律纠纷,受众主要是当事人和初审法院;终审判决书主要关注法律问题,关注此后法院判案的依据以及公众从事法律活动的规则,受众主要是社会公众。①

按照与判决的利害关系,判决书受众分为直接受众和间接受众。当事人是唯一的直接受众,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如此,司法判决以当事人为直接对象。

按照产生时间,判决书受众可以分为预期受众和现实受众。预期受众是法官试图通过判决书论证影响的人,现实受众是实际上受判决书论证影响的人,一般说来,预期受众是现实受众的“摹本”,二者往往是一致的,判决书公布后,预期受众就会转化为现实受众。

按照法律知识水平,判决书受众可以分为普通受众和职业受众,前者法律水平较低,但人数较多,现代诉讼解决社会纠纷职能的内涵包含对他们利益的维持和保护;后者法律水平较高,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代表,由于职业的缘故,他们对判决书说理予以高度的关注。

判决书受众的作用

决定判决书的说理方式。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他预期的主要受众,他的论证就会受到这种选择的影响。如果预期的主要受众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判决书必然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逻辑性。如果预期的主要受众包含与案件并无切身利害关系的一般社会公众,由于一般公众关心的是判决是否与他们公认的道德标准相一致,并以此来判断判决的合法与否,那么判决书必然要求朴实简洁、通俗易懂,甚至有时诉诸情感和道德。其次,他必须考虑主要受众的水平。判决书说理围绕主要受众展开,实际上是围绕主要受众的水平展开。第三,他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可能反应。任何说理和论证都必须注意受众的具体情况,了解其需求,才能使说理和论证顺利进行并获得证立和接受。如果案情重大、公众反响强烈,判决书说理很难不被公众情感甚至情绪所左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一些判决书流露出对犯罪分子的蔑视、憎恨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激情”,这些现象充分显示了公众反应在判决书说理过程中的力量。最后,他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态度的强弱。由于判决面对的受众群体有质的不同,他们保持自己信念顽固程度不同,“有确定目标的说服者会选择对自己的成本最小化,实现目标之概率最大化的混合修辞方式,包括真实的信息、谎言、暗号以及情感感染。”②如果当事人态度并不坚决,为人容易妥协,法官撰写判决书的努力往往会大打折扣。

可以看出,法官在判决书说理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预期,这些预期决定着判决书的叙事说理。从表面上看,这些预期是法官选择的,而从根本上看,其来源于受众,是主要受众决定的。因为,这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书说理不是法官个人随心所欲的事,而是与他背后的主要受众分不开的,主要受众影响着判决书的说理方式。

影响判决书的说服效果。以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弗兰为代表的耶鲁研究者曾对说服效果进行研究,他们的结论是:在说服过程中,传播者、受众、信息是影响说服效果的三大要素。对于教育程度高的受众,两面说理比较具有说服力,而对于教育程度低的受众,一面说理更有说服力。人格因素也意义重大,一般说来,进攻性强的人、对集体事情不关心的人、想象力贫乏和对新鲜信息反应迟钝的人比较难以说服,想象力丰富和对周围事情比较敏感的人则较容易被人劝服;自我评价低的人比自我评价高的人更容易听从他人的劝说;性格外向的人比性格内向的人较易被人劝服;积极的受众比消极的受众更能够改变观点和态度。另外,受众的角色、年龄、信仰等也是影响说服效果的重要因素。③

判决书说理同样包括三大要素:传播者(法官)、受众、信息(事实材料和法律规范)。受众是影响判决书说服效果的重要因素,其教育程度、人格特征、社会角色、年龄大小和等在说理过程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受众类型不同,判决书说服效果也会有很大差异。对于职业受众来说,由于接受过法律教育,法律涵养较高,在解读判决书方面有很大的优势,那些相对比较费解甚至是两面性的说理内容有助于他们的决策与选择,普通受众在这些说理内容面前缺乏选择的能力,往往无所适从。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受众,由于性格、年龄和角色等方面存在差异,面对同一份判决书说理,往往也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判决书受众研究之启示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判决书的主要受众是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这意味着判决书说理并不是越长越好。恰恰相反,由于一般社会公众法律水平的局限,简洁的判决书才符合他们的需要。

从诉讼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明扼要地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表述是法官能在判决书中最直接地满足当事人心理的做法,相应地,对理由部分的重视要次于结果,由于经过了复杂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已经对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举证、质证以及论证等环节的情形有了相当的了解。对案件之外的一般民众来说,仍然对结果最为关心,因为不管一般民众出于何种目的关心案件,他们对结果的具体内容能够有较为透彻的了解,这几乎是他们对案件唯一能够关切的地方,相反,如何论证和说理,不仅是一般民众不愿去了解的,而且他们很少能够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来评判这种说理和论证。民众对论证结果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论证过程的关心,这是民众在案件信息的获取上所做的比较选择。④

判决书是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文书,它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但“法言法语”的运用应以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度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影响,这就要求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对法律言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尤其是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但同时,也要谨防判决书说理走向另一面――过于专业化。法官在判决书中过于运用精英话语,对于不懂法律的受众来说,是一种知识上的歧视和压制。必须牢记,判决书最主要的功能首先是社会的,要为当事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种合理化的证明,给社会公众以启示;其次才是职业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导引。(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文系黄冈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判决书说理要素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CQ090)

注释

①韩红俊:“法院的职能分工与民事判决书”,《河北法学》,2006年9月,第121页。

②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8页。

③Hovland,Janis,munication and Persua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3.P333-339.

④孙光宇:“从社会听众的视角看简约判决文书的力量”,《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