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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调查研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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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层面上来讲,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已建立起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协作,保险补偿分担相配合,新型农村小额金融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然而,从微观层面上来看,不同地区、不同结构的情况不尽一样且差异较大。本文以黑龙江省为例,进行一个全面的实证调查。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丰富的农业资源具有非常明显的比较优势。黑龙江省不是农业强省,产业化水平不高、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没有形成全面的经济优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严重不足是主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的核心作用没能得到体现。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信贷支持不足

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先后在县域撤并机构网点1581个,比金融体制改革前减少34.7%,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四类机构,占全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71.6%,其他机构基本不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四类机构中,农业银行只在少数乡镇有网点,其信贷业务也转向大中城市;农业发展银行只在县城有网点,主要为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提供服务,其他贷款比重很低;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相对较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目前主要功能还是吸收储蓄资金,农贷业务刚刚起步。全面延伸到乡镇并且直接面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只能基本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需求,农民扩大再生产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服务。

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突出

从金融渠道看,目前城乡呈双向流动特征。资金流入渠道方面,农民进城务工收入主要通过邮储银行等机构汇回农村地区,央行通过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使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农发行利用金融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以粮食收购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资金流出方面,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拆借资金和上存资金等方式流出农村地区。从存贷款双向流动看,黑龙江省农村资金呈净流出态势(见表1)。多年来,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一直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症结在于农村贷款交易成本高、农村产业收益率低,没有形成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创造商业上的可持续的激励机制。

农村金融产品功能不能满足需求

信贷品种单一

农村金融产品主要是提供小额短期贷款,仅限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要。不同收入水平和生产类型的农户对金融需求的层次不同,一些农户不仅需要生产性信贷产品,而且需要生活性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而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则希望有适合其资金需求的大额度中长期信贷产品。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金融需求迅速增加,如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都需要有多元化的信贷资金支持。

信贷额度小

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统计,2008年农户户均贷款额接近6000元,比2003年提高了2.7倍,但额度仍然不足。据权威部门测算,目前黑龙江省粮食每亩平均生产成本近240元,按户均30亩计算,生产成本则达7200元。按农户自筹30%的资金计算,6000元的贷款可以满足农业生产,但发展养殖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

利率高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月息在9厘左右(年利率10.8%),邮储银行1分3厘(15.84%),远超过城市居民贷款利率。目前在信用社贷款6000元,8个月时间需要支付利息要420元,占2007年农户生产支出的4.7%。

期限短

目前农贷产品约期通常是每年的3月至11月,由于期限短,农民无法在价格最好的时期出售粮食,贷款约期与农业生产、销售的周期不相适应。养殖业与加工业的资金流转周期较长,通常在1到3年,不到1年期的贷款不能满足需求。

利息之外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高

农村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时,需要进行房产、土地与资产等一系列评估,需要接近一个月的时间,评估费用也较高,综合起来,几项评估费已经占到了贷款额的1%。评估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第二年贷款时还要重新进行评估,给农村中小企业增加了不少的额外费用。

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与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黑龙江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保财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推进难度较大。一是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还缺乏足够认识,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目前保费匹配实行倒挂政策,地方拿出配套资金后,国家资金才能到位,对于一些财政依靠转移支付的地区,拿出这笔资金比较困难,导致了部分农业保险推进缓慢。三是当前农业保险的险种少,仅限于粮食生产、奶牛养殖,一些养殖户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也直接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担

保抵押物,也是农民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成因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共性之处在于,全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上落后于城市,个性之处在于黑龙江省在一些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这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金融业整体水平密切相关。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深层次原因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也是城乡差异的主要表象之一。直接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同

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不具备比较优势,业务活动无法适应规模较小的农户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等问题。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组织难度大,资金成本高

为了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优化稀缺信贷资源配置,实现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只能提供高利率信贷产品。

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远未形成

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格局和信贷资源稀缺的现实,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市场特征明显,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难以避免。

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高

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高,限制了对农村地区信贷投放能力。当前黑龙江省县及县以下公职人员拖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乡村统贷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在绝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农民群体中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使农村金融真正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应理性认识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认清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顺应农村金融市场内生的变化趋势,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逐步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提高覆盖面

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在村屯设立业务代办点,方便农民办理金融业务。对在农村地区网点比较齐全的农村信用社,要稳定现有网点数量,优化网点布局,重点增强网点的服务功能。支持农村地区网点多、资金雄厚的邮政储蓄银行优化网点布局,加快发展信贷业务,尽快形成规模,实现信贷业务稳健增长。支持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办业务,适当增加在农村地区的网点数量。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稳定和发展农村机构网点。逐步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鼓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各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

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要加强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建设和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资信评价体系,尽快将农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诚实守信的农户适当扩大授信额度、降低融资利率。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胜诉执行难和依法处置不良资产收费过高问题,全面清收农村地区公职人员拖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方便融资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

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建立主要服务农村地区的担保公司;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要覆盖农村地区;重点扶持和发展农民互质的担保组织。各类担保机构要结合实际,科学灵活规定反担保条件,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担保比融资难、担保费率比融资利率高问题,切实发挥担保的功能,提高担保服务质量。

扩大担保物范围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尝试用于贷款担保。具体说,应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承包地之外的自营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发展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款等权利质押贷款。

规范评估担保收费

规范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减少收费种类、下调收费标准、延长评估时效期,解决重复评估、重复收费问题。

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近期,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抓住被列入试点省份的有利时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二是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产品,有效分散信贷风险。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鼓励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信贷比重,鼓励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开展非生产性贷款业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执行。二是对在农村设立网点并切实向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按发放贷款额度减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并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层一定的资金奖励。三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集中处置抵贷资产变现。四是实行司法、行政以及媒体曝光等多方结合联动办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五是帮助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资金组织能力。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