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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历史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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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发行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第一张股票,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从此诞生,证券市场的诞生和发展促使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出现。由于证券市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为适应其不同阶段监管的需求和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也适时做出调整

一般认为,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证券市场的诞生之年,即以叫停多年的国债发行为标志。当时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央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和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为缓解这一问题,国家以行政摊派的方式恢复了停止多年的国债发行,通过行政手段来聚集资金,但是这些国债并不允许再转手,因而也不存在国债二级市场。然而,随着国家多期国债的发行,国债一级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债自身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点,国债二级市场自发产生并开始扩展。

与国债相比,股票在这一时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学者的队可,人们对股票的认识总是与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关联的,因而股票一直是当时比较敏感的话题。不过,随着人们对股票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壮人,股票交易也自发地产生了。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发行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第一张股票,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从此诞生。

证券市场的诞生和发展促使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出现。由于证券市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为适应其不同阶段监管的需求和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也适时做出调整,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85年以前,无明确监管主体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这一时期,我国证券市场主要表现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和股票几乎没有。国债市场的规模比较小,1981年国债发行总额为73.08亿元,到1985年,发行总额也仅为89.85亿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状态。发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财政部负责对国库券发行的管理,国债交易几乎呈自发状态,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实施监管。

(三)监管法规方面

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国债方面,1986年我国国债发行总额为138.25亿元,到1991年,国债发行规模达461.40亿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仅为54家,股本总额仅6亿元,市价总值仅110亿元,全年成交额仅43亿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已有证券中介机构l 563个,其中证券公司63家,证券交易柜台743家,证券交易代办处757个。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两个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始。至此,我国证券市场呈现出投资者、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交易所并存的完整体系。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和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设立和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的审批,处主导地位;财政部仍然负责国债的发行监管;1998年以后,原国家计委开始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其会同中央银行制定国内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和计划,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的审批;1990年以后,原国家体改委开始负责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批;1991年,由中央银行牵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休改委等八个部门成立了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负责证券巾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随着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证券交易呈现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由于地方政府在监管方面拥有更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因此,沪深两地的政府在监管工作中扮演厂极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说他们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许多具体、实质性的监管工作都由他们来执行。

3.总体方面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共同监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银行,居主导地位,负责宏观监管,地方政府,作为当时主要的监营主体,发挥着具体的监管职能。

(三)监管法规方面

这一阶段重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有: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巾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等。可以看出,这些法规侧重于对市场准入、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监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向中央政府监管为主的过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从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数、总股本数、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飞速增加,分别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现小一片繁荣的景像;与此同时,国债市场也不逊色,实际发行数从1993年的381.4亿元增加到3808.7亿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应该说,从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权逐渐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监管主体也由地方政府逐渐向中央政府转换,初级集中监管的雏形已现并日益明显。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步入一个新阶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14个部委的领导组成,足采用委员制与例会办公形式的决策管理机构,也是我国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监管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订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山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邓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

证监会是证券委监管执行机构,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巾场管理的规

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汁,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原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审批和管理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同时报证券委备案,审批和归口管理各类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货币市场;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帅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原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开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仍然相当深人地介入了证券巾场的监管丁作之中,它们负责选拔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管理当地的证券市场,沪深市政府还分别管理两地的交易所。到这一阶段后期,随着对两地交易所管理权力的划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明显削弱。

3.总体方面

总体米看,这一阶段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以证券委和证监会为主导、各部委共同参与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监管格局。不论是宏观监管力面还是具体监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现出一种向地方政府“收权”的行为,然而“收权”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一元集中监管体系的出现。事实上,尽管当时明确规定了证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证监会的执行机构地位,但是国务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银行、原国家计委和体改委等仍掌握着某些重要监管方面的实权。不过从动态过程来看,作为当时主管机构证券委的执行机构,证监会在不断地扩大着的自己监管权力范围,突出表现在:将深沪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权揽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得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为后来的集中型监管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监管法规方面

1993颁布了《股票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转批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1994年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年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证监会为主导的集中监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3、表4: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这五年期间,我国证券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国债市场,其成长的速度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长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数量、上市股票数、发行总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分别只增加了1至2倍;国债市场增速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速也急剧放慢,五年期间,国债实际发行数只增长了约50%。

(二)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国务院撤消了证券委员会,将其所属职能并人证监会;将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监管职能划归证监会;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的部分审定权划归证监会;明确规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批准了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颁布的《旺券法》规定,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掖律、行政祛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的领导,划归证监会,实施垂直管理。同时,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合并成九大区域,由证监会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各证券监管办公室之下又设有证券监管办事处。

3.总体方面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证监会一元监管的集中型监管体系已在我国形成并得以巩固。证监会在继续向地方延伸和扩充自己权力范围的同时,开始了在中央“聚权”的过程,最后促成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大一统的局面。

(三)监管法规方面

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999年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2000年颁布了《关于的通知》、《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2000年修订稿))的通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2000、2001年颁布了《公升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2001年颁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刊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2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2005年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