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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炸”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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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充气的汽车轮胎突然不翼而飞,不偏不倚将过路行人砸翻在地。面对飞来的横祸,受害人经多方探寻,终于找到“涉案元凶”共三人。可不想,他们却相互推诿责任,均称自己与“血案”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难道轮胎真的会从天而降?近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拨开“层层迷雾”,对这起因“轮胎爆炸”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从中厘清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汽车轮胎从天而降

过路行人被砸重伤

2012年6月,地处中原腹地的河南省郑州市,因为人口稠密,机动车川流不息,导致气温早早就“高烧不退”。夜晚外出纳凉,亦成为当地居民生活的“主旋律”。

6月12日,家住郑州市管城区、时年32岁的李三虎,早早用过晚餐,怀抱年幼的孩子,来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停车场附近乘凉。可他万万没有想到,就这样一个正常生活片段,竟将其带入痛苦深渊。

当晚,李三虎边走,边与孩子嬉戏,突然一声巨响,他条件反射般向周围张望。当他注意到天上“飞”来一个轮胎时,早已来不及躲闪,当即被这个“不速之客”砸倒在地。怀里的孩子当时就被甩了出去,所幸没有受到伤害,并无大碍。

据李三虎事后回忆,当时他被轮胎击中的那一刻,出于本能迅速用身体护住了孩子。但由于难以抵抗住巨大的冲击力,惯性使然导致孩子脱手而出。殊不知,关键时刻的这一亲情举动,有效避免了伤害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耳闻目睹繁华闹市的爆炸声直接导致“血案”发生,好心的市民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很快,警车、救护车疾速而至,李三虎被送往医院抢救,警方立刻保护、勘察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李三虎被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因病情严重,随即又被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据医生介绍,轮胎炸伤属于爆震伤。爆胎之时,释放的气流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危害非常大。这种伤势有时候表面看起来并不严重,但“内伤”严重,不及时治疗会延误病情。

最终经医生仔细诊断,李三虎的腰部L1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挫裂伤、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李三虎虽然痊愈出院,但已经花去医疗等费用共7万余元。后经郑州华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三虎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李三虎才明白自己受到伤害的真正原因。

原来,在李三虎纳凉所在的停车场不远处,有一家汽车修理店,张铁锤是该店的老板。事发时,张铁锤正在给王新奇的汽车轮胎充气,不料轮胎突然发生爆炸,接着就飞了出去,正好砸中李三虎。

汽车轮胎也会爆炸?听起来虽然有点匪夷所思,但找准原因你就会发现,如果充气时操作不规范,或者轮胎质量有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爆胎。尤其有一些翻新轮胎在加工过程中,因技术含量不达标,就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伤人。

由于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警方建议李三虎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既然警方已经明确了“肇事元凶”,那么元凶就应当为此负责。伤愈后,李三虎先后找到张铁锤与王新奇讨要赔偿,但他们一个说是轮胎的问题,另一个说是充气的问题,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遭遇意外的李三虎不但索赔落空,还面临后续治疗、家举巨债等多重困境。在此万难之际,他想到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维权行动的万无一失,李三虎聘请了一名律师,一纸诉状将汽车修理店老板张铁锤及轮胎主人王新奇列为被告,并将销售轮胎的赵志国列为第三人,诉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6万余元。

庭审激辩厘清责任

公正判决三方担责

对于李三虎的诉讼请求,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为全面查明案情,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于2013年2月,组织本案相关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面对“以一敌三”的不利局面,原告李三虎毫不示弱,坚决要求被告方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对此,被告张铁锤当庭辩称:“我在本案事故中主观上没有过错,为轮胎充气时也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该轮胎突然爆炸是因为轮胎系过期、失效产品,我不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第三人赵志国明知销售的轮胎系不合格产品,却向被告王新奇承诺没有质量问题,赵志国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因距离充气轮胎过近导致轮胎发生爆炸时不能及时躲避,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要求我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新奇接过话题道:“我虽然是爆炸轮胎的购买人,但在本案事故中并没有过错。追根寻源,还是因为第三人赵志国出售了劣质轮胎,这才导致轮胎在充气时发生爆炸,所以应当由赵志国承担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另外,我也赞同被告张铁锤的观点,即原告在轮胎发生爆炸时不能及时躲避,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我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听罢上述两被告的“指责”,第三人赵志国则当即辩驳:“这次轮胎爆炸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告张铁锤充气不当造成的。我根本不是侵权责任人,更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既然两被告和第三人都说自己没责任,那么法院又是如何看待呢?

管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三虎经常居住在郑州市管城区,第三人赵志国从事二手轮胎经营,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被告王新奇平时从事运输业务,其虽然知道赵志国从事二手轮胎经营,但多次从赵志国处购买二手轮胎。这次从赵志国处购买涉案轮胎时,赵志国曾承诺保证质量。被告张铁锤从事轮胎充气及汽车修理业务,但没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依据这个事实,经过认真研究,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轮胎爆炸”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王新奇从事运输业务,为其所经营车辆购买轮胎,应尽力保证其所购买轮胎的安全性,从而保证车辆运行安全。购买轮胎应到正规的、手续齐全的店铺购买,而王新奇却到没有相关营业执照的第三人赵志国处购买,明知购买的轮胎有安全隐患仍进行使用,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铁锤从事汽车修理及轮胎充气业务,应取得相关资质,在为汽车轮胎充气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为被告王新奇购买的二手轮胎充气时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该轮胎在充气过程中爆炸,造成原告受伤,其对原告所受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赵志国从事二手轮胎经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明知被告王新奇购买的轮胎使用在经营车辆上,而仍向被告王新奇保证出售轮胎的安全性,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新奇应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的50%即102439.06元、被告张铁锤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的20%即40975.63元、第三人赵志国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的30%即61463.43元。

虽然这起罕见的“轮胎爆炸”案到此告一段落,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更应令人深省的,则是本案竟然发生在公共场合,且是无照经营导致了“血案”后果,这不得不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反思。

法官指出,对于二手翻新胎的使用,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二手轮胎的价格低,很多车主为了贪便宜省钱,都愿意购买。但二手轮胎寿命都很短,容易发生爆胎等事故。因此,广大车主一定要谨慎购买二手轮胎,并且要到正规的、手续齐全的店铺购买,避免事故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

本案系多因一果造成,需要逐一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被告王新奇与张铁锤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王新奇由于提供的轮胎质量不合格,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作为承揽人的张铁锤,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营业,且存在操作不当的嫌疑,共同造成了李三虎的损害事实,故张铁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赵志国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从事二手轮胎经营,其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明显违法。同时,他明知王新奇购买的轮胎使用在经营车辆上,仍向王新奇保证出售轮胎的安全性,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所以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