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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提请注意义务 承运方赔偿货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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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开了一家物流公司,起名“顺利达”。也许真是沾了名字的光,顺利达物流公司发展迅速。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陈达严格管理,赏罚分明。因此,顺利达物流从来没出过货主丢货物的事儿。也正是因此,顺利达物流的口碑极好。几年的功夫,顺利达已成了当地同行的老大。

这天,一家电子公司上门,委托顺利达物流公司将2箱加热设备发往大连。不巧,顺利达公司发往大连的货车刚开走。电子公司的人很着急:“客户要得很急,帮忙想想办法吧!你们公司最出名,所以我们才找你的。”陈达赶紧让人联系铁路方面,打算用火车把货物运到大连。事也凑巧,火车站行李房停运!看着电子公司的人急得团团转,陈达说:“别着急,还有个办法,就是我们委托同行,搭他们的车把货运到大连。”

干物流这行的,搭车之类的事情再平常不过了。没费劲儿,鸿运物流公司的老板张立宽答应了陈达的要求。陈达当即把2箱加热设备送到了鸿运物流公司。陈达把货卸下车,打个招呼就走了。都是熟人,陈达也没办理托运手续,也没有交运费。

中午的时候,鸿运物流公司打算把货物装车。这时,老板张立宽发现陈达送过来的2箱货少了1箱。明明看到陈达把货卸在门口的,数目不会错,一定是有人手脚不干净。张立宽立刻报警。随后,张立宽向顺利达物流公司开具了货运单,返还了余下的1箱货物。货丢了,货主可不干了:“10多万啊!你赔!不是听说你们顺利达物流信誉好,我才不找你们呢!可你们不但不按时发货,还把货丢了。”陈达只好找张立宽交涉,可找了好几回,张立宽就是不同意赔偿。于是,顺利达物流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立宽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张立宽称:顺利达物流公司和鸿运物流公司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因此不存在运输关系,顺利达物流公司的货物丢失应自行承担;鸿运物流公司在货运单上载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声明货物实际价格,出现货损、货失按保价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倍”。

法院认为:

顺利达物流公司和鸿运物流公司存在运输关系。《合同法》未规定签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列情况下,合同成立: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顺利达物流公司向张立宽交接货物时采用口头形式,但张立宽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托运委托。在货物丢失后,张立宽以失主的名义报案,并给顺利达物流公司开具了货运单。这些行为反映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顺利达物流公司与张立宽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张立宽作为承运人,应将顺利达物流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货物在张立宽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张立宽又不能证明货物的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鸿运物流公司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鸿运物流公司的运单中注明:“托运人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主动参加货物保险。”这表达了鸿运物流公司要求托运人主动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强烈意愿。然而托运人投保只是为了弥补鸿运物流公司赔偿能力可能存在的不足。通过格式条款,鸿运物流公司将托运人是否投保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联系,对赔偿额进行限制,混淆了托运人享有投保权利与承运人负有赔偿义务的界限,这不符合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条款在形式上虽设置了两个选项,托运人似有可选择的自由,但实质上托运人只有选择不公平选项的自由。因此,该格式条款在内容上不具有合理性。《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由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占据有利位置,因此,《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必须尽到善待相对人的义务。根据合同交易的性质、目的,履行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鸿运物流公司有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但并没有提醒托运方――顺利达物流公司,没有详尽充分地解释这个条款会引起的后果。因此,鸿运物流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立宽赔偿顺利达物流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