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网络打谣之底线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网络打谣之底线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场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先是网民“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在北京被刑拘,再有各地“严打”成果,一些“大V”“推手”和“水军”纷纷落网。从舆情反馈来看,绝大多数民众对网络谣言是持否定态度的。

不过,对“严打”网络谣言行动的评价也有不同意见。不一致并非出现在是否应对网络谣言予以遏制上,即使激烈的反对者也认同“网络谣言该打”。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网络谣言”,以及如何追究网络制谣、传谣者的责任。

有关网络谣言的责任体系,覆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被侵权人的提告为前提,公权力不能越俎代庖。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公权力对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也非一味纵容,只是介入方式以行政处罚居多。此次警方以刑事利剑指向网络打谣,有别于以往的执法力度,备受瞩目是意料之中。

从已披露的一些影响性个案上看,从中明晰和把握网络言论的边界并不容易。比如,“大V”薛必群(网名“薛蛮子”)被拘最初是涉嫌,后又涉嫌“聚众”;“边民”被拘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这些涉嫌的罪名跟网络表达并无关联,但大多数舆论在讨论这些个案时,都指向了网络言论。薛甚至在央视的镜头里现身说法,“并结合自身做了关于依法维护网络秩序的深刻反思”。律师介入此案后即疑问:当事人为什么要公开反思与其案情毫无关联的“网络秩序”,其所涉不是“”和“”案件吗?

如果说类似个案只是意在警戒,为网络表达明晰边界的重任就落在了“两高”的身上。

由两高联合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只有十条,但推出的时点恰好在“网络打谣”行动拉开帷幕之后,引来很多讨论。《解释》也因此成为近年最受瞩目的一份司法文件。

针对“因人设法”等指责,一些刑法学家以第三方的身份发表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就撰文认为,“这是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但一些网民并不这么认为,“恨他,就转他500次”之类的调侃充斥屏幕。

“500次”指的是诽谤入罪的认定标准之一。事实上,《解释》一共用了四个条文,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数量,以及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范了入罪标准。

但在微博的“片断式阅读”语境下,刑究诽谤的标准传来传去就浓缩成了一句“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

客观而论,这种截头去尾的“微博式表达”加剧了网络舆论场上不同阵营者的对立情绪,同时也掩盖了《解释》对于诽谤入罪需以“明知”为主观要件的强调。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首先是由控方承担的,而从国内外的判(案)例来看,要证明发帖人主观上“明知”传播的事实为捏造,并不容易。

不断爆出的个案,延续了对网络打谣行动的关注热度。尽管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对这些“嫌犯”都还应作无罪的推定,但一些媒体的报道已反复强调他们的“罪行”。在当下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并实现了“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的网络时代,这种报道的效果恐怕值得商榷。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置身于“打谣”前线的政法机关,不得不直面社会各界对网络打谣的法治化评价。若依正当程序理念,依法、审慎、准确“打谣”是当然之选。在舆论相对发达的南方,“广州公安”(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和“法耀岭南”(广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先后援引“子产不毁乡校”的典故,提醒同行“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

这样的提醒其实并不越界,但它仍然引发了不该有的争议和过度反应。“网络站队”与“只问立场不讲是非”的乱象,其危害实则并不亚于网络谣言。网络谣言该打,且要依法而打。这是共识。

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要让网民看到网络表达的明晰边界和相应的责任承担。对于网民来说,不造谣不传谣是底线;对于执法者来说,不越权不滥权则是底线。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