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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望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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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便也随之设立。该法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有关探望权的案件提供了客观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在探望权的实现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障碍和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因此必须通过规范探望权的相关制度规定、扩大探望权主体及其适用范围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法规等途径,寻找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克服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以保障探望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婚姻法;探望权;立法现状;障碍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但早已为世界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在新的《婚姻家庭法》颁布之前,一直滞后于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一直到我国《婚姻法》在修订过程中,正式把探望权设立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时才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虽然我国探望权制度已经设立,但是探望权的实现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障碍和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积极的克服现今存在的困难,使我国探望权制度得以更好地实施。

一、探望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探望权制度的出台,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有关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提供了客观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实现出现了很多的障碍。可以简单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例: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但是,两个月后,女儿因十分想念母亲刘某,要求与刘某见面,而周某的父亲却百般阻止孙女与刘某会见。经法院法官多次联系和劝说,周某的父亲仍不同意孙儿与刘某会面。该纠纷反映出,子女要求探望已离婚父亲或母亲,受到其他亲人阻挠该怎么办?对周某父亲的此种行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诸如类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常常导致出现探望权实现困难的局面,产生一系列的探望权纠纷。

二、探望权实现出现问题的原因

探望权之所以出现实现困难的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新《婚姻法》中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这种规定无非对探望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极大的限制。它并没有赋予子女近亲属的探望权,违背了我国尊重民俗和倡导良好亲属关系的传统。

2、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新《婚姻法》中探望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离婚后的情形下享有。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享有探望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忽视子女的主动探望权。我国法律只规定将子女作为被探望的客体,即只允许其被动的被探望并没有赋予其主动探望其不直接抚养方的父或者母的权利。这与我国的立法旨意与现实情况不符。

4、探望权中止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具体明确规定。

(二)、探望权主体与客体的主观感受,给探望权实现造成障碍

1、离婚父母的观念和情感纠葛因素给探望权的实现带来困扰。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父母在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之前都是由于双方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纠纷和矛盾并没有因此得到完全的化解。很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允许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来探视子女,已达到自己泄愤和报仇的目的。这种观念和做法都给探望权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2、子女本身的主观感受,对未抚养方的探视行为予以心理的抵触,给探望权实现带来困扰。有些子女对父母离婚或者家庭破碎本身就充满了不理解感,有时候甚至对未抚养自己一方充满了不满和怨恨,他们本身不愿意与这方父或母相处,这种情况下子女对探望权的抵触情绪,也为这方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增加了难度。因此,如何保障这方父母能够行使探望权,如何让子女对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予以接受,消除内心的抵触,则成为探望权能够实现的关键因素。

三、克服探望权实现困难的有效措施

对于探望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来积极地予以应对和处理。

(一)法律必须扩大探望权适用的主体范围。除了赋予子女的父母探视权外外,还应当赋予其他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

(二)我国法律必须扩大探望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探望权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离婚的情形,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居的情形也同样适用。

(三)规定子女拥有主动探望权。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人生全部的精神寄托和生活的希望,因此害怕子女因为过多与另一方接触,而淡化自己与子女的感情,所以常常尽量减少子女与未抚养方父亲或者母亲主动接触的机会,以满足自己内心的占有欲。

(四)完善法律法规对法定执行措施的规定,使其明确化和具体化。如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处理。

(五)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协助机构。我国新的《婚姻法》中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但是出现了规定过于抽象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在现实中较难以界定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协助机构,更好的帮助探望权的行使。

结 语

总言之,探望权制度的设立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它不仅对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的安定,更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发展的潮流。

因此,在看到我国正不断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仍然存在的许多不足与滞后。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现今存在的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以积极地姿态来予以应对并加以解决。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势必会不断完善与成长,真正服务那些需要关爱的子女,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