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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新郎”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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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婚礼

相恋8年的林小可和苏志,终于决定在2008年6月9日结束恋爱长跑,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然而就在大喜的日子到来之际,新郎官苏志却突然失踪了,正如好莱坞大片《落跑新娘》中朱利娅・罗伯茨扮演的女主角,不过,苏志上演的是男版“落跑新郎”。

6月8日,婚礼前一天。“准新郎官”苏志对林小可说自己要回家取点东西,自此就人间蒸发了。手机关机,问其家人不知去向,问朋友也都没消息。急得林小可不禁胡思乱想起来,苏志会不会出了什么事呢?第二天就是婚礼了,找到大半夜的林小可不得不在凌晨1点多向公安局报了案,但依然没有任何线索。

6月9日,婚礼正日。林小可强颜欢笑着以新郎苏志生病不能出席婚礼为由,独自举办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婚礼结束后,依然没有新郎的任何音讯,刚刚新婚,本该沉浸在幸福甜蜜中的林小可,却只能独守空房,终日以泪洗面。

几天后,失踪了的苏志终于现身了,却带来了让林小可惊呆了的消息,“我有一个相处了6年的女朋友,我们准备结婚了。”苏志的话犹如晴天霹雳,无论如何,林小可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毕竟20出头懵懂年纪就开始的8年爱情长跑,怎么能说分就分呢?那么多点点滴滴的回忆,又如何能一笔勾销?再说,结婚证领了,婚礼也举办了,婚房前后也准备了一年多,那么多亲朋好友都见证了,怎么能如此草率地离婚呢?渐渐平静下来的林小可只得强忍悲伤,尝试着与苏志沟通,并和他父母一起做苏志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回心转意,甚至四处帮苏志找心理医生做疏导,试图解开双方的疙瘩。

办完婚礼办离婚

新娘含泪上法庭

可是,任凭林小可及其父母如何劝说,苏志就如吃了秤砣般铁了心,不愿回头。林小可深受刺激,感到万般绝望,并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抑郁症;而两个老人看到心爱的女儿遭受如此变故,真是百般心疼,不久也双双病倒。在婚姻无可挽回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林小可提出了离婚,然而苏志的回答却是:“离婚可以,但必须返还之前赠与的钻戒、部分装修款,还有我分两次打给你的69.4万元。”备受打击的林小可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可怜自己还痴 心地想要挽回,苏志不仅丝毫不念及旧情,而且立刻撕下脸来在钱财上与自己计较。

就这样,曾经的爱侣变成了怨偶。心平气和的协商离婚是不可能了,然而长久拖着也不是办法,在林小可身体渐渐恢复后,她决定结束这段让自己肝肠寸断的“孽缘”,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009年4月,林小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后又追加苏志给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对于苏志的冷漠无情,林小可的父母真是伤心欲绝,对记者表示,“我家女儿对这场婚姻的失败没有任何过错。当初,虽然我们家条件远优于苏志,但女儿既然看上了他,对他百般照顾体贴,我们老两口也就不反对了,对他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子,给他们在陕西北路花140多万元买了婚房,托人帮他找工作……没想到他这么不负责任,给我女儿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我们没问他要赔偿,他还好意思问我们要钱!”

关于新郎逃婚情节是否构成过错责任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普陀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翔实的调研,并在2009年10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那么法院支持林小可的诉讼请求吗?

据林小可在诉状中所言,“我与苏志原系同事,相识两年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8年后于200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并定于6月9日举行婚礼。岂料婚礼前日,被告以回家拿东西为由离开,随即失去联系……由于被告的背信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依法离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婚”能否作为离婚过错情节而照顾无过错方?

法庭上,“落跑新郎”苏志一直面无表情地默默坐在被告席上,对于给林小可造成的伤害,他只字未提。当被问到财产分配问题时他才开口辩解道:“虽然我与林小可从相识到恋爱经过多年,但在实际交往中,特别是在谈婚论嫁阶段,关于装修、结婚、工作等方面,我们一直都有很多矛盾。婚礼后,我们也有过沟通,但未达成谅解,关系一直僵持至今,我同意离婚。但是,林小可必须返还我在婚前赠与的财物。”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了极大的分歧,除了装修房屋、家电和钻石婚戒等的归属,还有被告方分两次转到林小可账户上的69.4万余元巨额款项,是否应该返还给苏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法律焦点则在于,被告苏志“逃婚”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过错情节,而适当照顾无过错的林小可一方呢?

苏志在庭上提出林小可应该返还购买婚房二分之一产权的69.4万元,并在庭上“义正词严”地表示,“这场失败的婚姻,希望我们都能尊重事实,不要失去自尊和理性。”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苏志还当庭提供了证据,一笔是自己在2007年9月28日,将名下银行存款转入林小可银行账户的人民币20.4万元;另一笔是2007年10月11日,案外人苏卫东(苏志之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人民币49万元,转入林小可在华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账户。

原告林小可对苏志当庭提到“失败的婚姻”备感心寒,她坚持认为,陕西北路的房屋购于2004年,与苏志毫无关系,不存在苏志出资购买产权的事实,并指出,“2007年苏志在股市上盈利200多万元,我们当时感情很好,又正值装修婚房,这两笔先后打来的款项是用于装修房屋,是苏志赠与我的,现在我不同意归还。”

那么,69.4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应否归还给苏志呢?法院认为,苏志认为该款用来购买婚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不能认定。从形式上来看,苏志在婚前转入林小可账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与行为即有效,20.4万元应为林小可个人财产。而苏志父亲转入原告账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与林小可个人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他们二人共同作出的赠与。由于该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应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根据钱款的来源苏志应当多分,但因为造成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苏志,林小可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照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赠与财产69.4万元,原告林小可应返还被告苏志赠与款人民币30万元。

“逃婚”后,新娘出现抑郁症状,能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林小可提出,由于苏志的逃婚行为,自己身心遭到巨大打击,出现了严重的抑郁症状,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在第二次开庭中,林小可表示,本来的时候并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是好聚好散,但第一次开庭,被告苏志的言行给自己造成了更沉重的打击,才追加此项诉讼请求。但被告苏志认为自己未出席婚礼就是想与林小可离婚的意思表示,失败的婚姻肯定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林小可的心理疾病与自己的逃婚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不同意精神赔偿。

林小可的律师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的王翌敏律师则指出,“被告苏志这样的行为(逃婚)属于《婚姻法》第46条中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苏志的行为就是对林小可的精神虐待,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行恋爱8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即使双方在谈婚论嫁过程中产生矛盾,当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时应当已经予以化解。苏志逃婚的行为,是对林小可、双方父母,以及参加婚礼的双方单位领导、亲朋好友的背弃。林小可独自举行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症状、身体病症均属与之关联的连锁反应。造成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苏志,林小可提出的离婚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是对于精神赔偿,虽然,苏志的逃婚行为给林小可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本是一场喜宴,然而喜剧未及落幕就演成了悲剧,“落跑新郎”的“临阵脱逃”,新娘的无奈离婚,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自己,还是对双方家长、亲朋好友、同事,都可算是一种背弃。苏志的逃婚,不仅葬送了爱情和婚姻,还赔了亲情、金钱、名声。本案中,我们无意对苏志的“脚踩两条船”做过多道德上的裁判,但作为已经与女友相恋8年,并且领取了结婚证的成熟的社会人,他的行为是自私和懦弱的。苏志作为一个处于而立之年的男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到底;即使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也不应该以逃婚的方式来解决,这是一种缺乏勇气和担当的表现,这样的行为无疑会给相对较为无辜的新娘造成无法抹去的伤害,甚至,会给她今后的爱情观、婚姻观都蒙上一层阴影。更不要说对于双方无辜的老人又造成多少担忧和不安!而曾经感情最亲密的人法庭相向对簿公堂,为钱财撕破脸皮互相指责,也必然会给他们自己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

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姻不是儿戏,逃婚更不浪漫,与其事后追悔,不如当初慎重。迈进神圣的婚姻殿堂,仅凭一时的冲动和热情是难以持久的,双方必须做好各种准备,尤其是心理上要调适好,做好角色的转变。一旦选择婚姻,要具备一定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彼此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撑起一个家,而不应轻言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