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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司法公信建设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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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和提出的明确要求。本文在探讨新时期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础上,引进了保障机制的概念,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利益机制;约束机制

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关切和期待。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只有将司法改革的重心放在重新配置司法权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仅从司法公信建设的保障机制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一、保障机制的概念与内涵

司法公信建设的保障机制这一概念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保障机制做什么。以司法为民为主要目的规则体系不仅是司法公信建设运转的前提,而且关系到运转的效率和运转的目的,司法的目的在规则体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产生,交往既包含冲突,又包含合作,冲突产生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合作产生保障机制的可能性。二是保障机制如何做。保障机制有效规范司法,调节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通过激励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进行。其中,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司法意义上的创新条件与活力源泉;协调机制是目的机制,隐含着规则的动机和规则行动的方向;监督机制是选择机制,它决定哪些因素进入司法活动中去。动力、目的和选择是规则实施中十分重要的三个因素,它们汇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派生出保障机制的两个主要功能:整合社会力量,预防司法不公。

二、激励机制是司法公信建设的有效方法

激励机制是指国家引导规则的犯罪控制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共同的司法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规则资源分配给被告人或社会成员的过程。简言之,激励机制是国家引导规则的司法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司法目标的过程。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规则或规则实施主体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方法来激发司法的能动性,开发司法人员的能力,充分调动司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所追求的行为目标与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的大目标协调一致的过程。从发生机理来看,规则的激励功能通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等信急传达出来,并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得以监督执行。如前所述,当前在我国司法中规则适用之所以出现一系列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原因就是错误的、不合理的司法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而一些正确的、合理的司法又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肯定和支持,结果就产生了一种泛化的负向激励效应。而当激励机制将司法价值取向导向了对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的轨道,从而背离了社会的、民众的利益追求时,就发生了失范或扭曲,司法不公或腐败在所难免。

其实,规则的激励引导司法的方向,改变司法的偏好,影响司法的选择。因此在司法中,给予其成员什么样的激励以及激励程度的大小,足以决定司法效率,并影响着司法公信建设的实现。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视之,一个有效的规则评价和激励系统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根据司法的目标设立具体的业绩评价目标和指标;二是构建相应的奖惩制度,进而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只有当司法人员达到目标即可得到相应的奖励,来达到目标则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时,才有可能充分调动行为者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实现组织的目标。由此看来,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活力源泉。司法公正实现的核心问题是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可以说,司法人员如能始终富有积极性、创造性,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实现近在咫尺。而司法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靠规则激发和保持。在整个激励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有一个环节至关重要,即在明确司法的目标后,要探究司法中的司法人员的价值趋向和偏好是什么,要了解他们更看重什么。

三、利益机制是司法公信建设的本质要求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利益问题就一直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马克思指出:“人类奋斗的一切都跟他们的利益有关”。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形势严峻,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利益矛盾日渐明朗化。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的实质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为自己谋取利益。因为这种调整必然导致新的利益格局的出现,司法人员就可能,从中获利。对这种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决不能漠视不问,任其发展。否则,将对司法公信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人们对利益的关注度大大增加,人们对司法腐败的关注度也在上升,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并成为司法能否取得民众认同的重要参数。面对日益明朗化的利益调整和利益寻租,如何预防这种“利益寻租”行为,也已成为司法中面临的挑战性课题。

鲁鹏教授认为,利益机制是目的机制,在它提供的据以决策的利益背后,隐含着行为动机和行为运动的方向。行动运动方向与发展目标虽然都和“目的”有关,却不应等同看待,二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由此产生一种奇异现象,人们建立一种规则,原本要它促进发展目标实现,然而规则的范导实际上却使行为方向偏离目标而去。在这里,规则把发展目标扭曲了。其实,司法作为执政党和国家的为纠纷解决所制定的具有明确目的、目标和方向的计划或者所采取的行动,本质上仍是是对利益的选择和分配。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并预防利益寻租,我们决不能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来应付,而应构建具有根本性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好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司法稳步推进。如果说利益关系的结构性变化具有必然性,是改革的内在逻辑的发展结果,那么在司法制度中建立一个明晰化、公开化、制度化的利益吸纳机制,正确的处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民众的关系、与法律的关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利益调整、司法公正的开放型利益结构。这是司法公信建设实现的必然要求。

四、约束机制是司法公信建设的根本保障

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又如人们常说:“阳光之下,鲜有罪恶”。这都表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犹如阳光对于杀灭自然界的细菌,无疑是最好的消毒剂一样,对于消除规则适用过程中滋生司法权力错位的病毒也可以发挥很好的基础性作用。我们知道,司法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必要的“恶”,放任自流,就会失去规范,这就要建立一个及时的、有效的司法监督体系,来规范司法的运行。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规则为依托,司法往往成为一种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既不能约束也无法控制,可以自觉实践,也可以不自觉实践的随意行为,这就可能把司法建立在一种无根据的任意性上。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即依宪法适用规则,制约权力的随意性,对司法进行必要的、有效的控制与约束。而且约束机制对司法的约束,直观明了,凭此可以直接判断是非。所以,我们应把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司法人员的一种本能,一种积极的条件反射,以实现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自自我控制。

追求司法公信建设是司法制度改革中的永恒主题。然而,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目前法学界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试图把司法制度创新中“宏观的路向规划”问题暂且撂在一边,缺乏制度正义规划,轻视司法政策制定,忽略实施机制建设,从锻造一个个具体司法制度的努力中寻求司法公信建设的解决方案,只能使司法公信建设的实现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说只是一个高贵的梦。所以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创新必须完成这样一个基本理论建构:司法公信建设的实现必然会体现为一个以制度创新为根基、以司法政策制定为辅助、以实施机制为保障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唯有如此,在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实现司法公信建设才不会成为高贵的梦,也唯有如此,才能让司法公信建设的天空更明净。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都 22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