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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道路运输驶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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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条例》主要对国家立法尚未规定的事项,针对吉林省道路运输的实际设定了一些补充性、操作性内容。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经营在整个道路运输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道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规范。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是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道路运输辅助,它们对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同时,考虑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仅为办公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以及厂(矿)自有车辆仅在本单位区域内非公共道路上的运输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条例》在附则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鼓励发展多轴大吨位和厢式运输车辆

多轴大吨位运输车辆、厢式运输车辆具有装运能力强、对道路损害小的优点,鼓励发展这类车辆,以有利于遏制车辆超载超限、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节约能源。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我省多轴大吨位运输车辆和厢式运输车辆在通行费、养路费征收的优惠政策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注重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为了提高驾驶人员技能,保证驾驶人员的培训质量,有效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驾驶员发证机关建立联动衔接机制,采取措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进行严格管理。为此,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管理与考试发证的衔接制度,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强化货运服务经营的管理

货运仓储、保管、配载、理货、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货运服务经营是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急需加强管理的环节。为了加强政府对这些经营行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其作为货运场(站)经营的内容设定了行政许可和一些行为规范,据此,凡从事上述业务经营的,均应具备相应条件,获得相应的货运场(站)经营许可,遵守货运场(站)经营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加明确,便于理解和操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运输货物的货运仓储、保管、配载、理货、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严管超载运输问题

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超载运输问题,严重影响了运输安全和秩序。为此,在第四章监督检查中增加一条第四十七条,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怎么办?《条例》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即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超一人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严格考核经营行为

近几年,尽管国家加大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立法和整治力度,但是,由于立法能够规范的行为十分有限,一些经营者虽然经常违法、制造安全生产事故、欺行霸市、违反经营权使用合同和服务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管理部门却没有手段使其受到惩罚直至退出市场,致使服务质量信誉不好的经营者占用和垄断着市场资源,而好的经营者却不能进入市场。为此,《条例》在第五十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行考核制度作了规定,即:“根据考核的情况相应地给予惩罚,直至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